2017年8月28日至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以下簡稱《核安全法》)。經習近平主席批準,全國人大于9月1日發布《核安全法》。
《核安全法》共分8章,總計94條。《核安全法》重點內容包括:
1、規定了確保核安全的方針、原則、責任體系和科技、文化保障;
2、規定了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資質、責任和義務;
3、規定了核材料許可制度,明確了核安全與放射性廢物安全制度;
4、明確了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制度,建立應急預案制度,核事故信息發布制度;
5、建立了核安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明確了核安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主體、范圍;
6、對核安全監督檢查的具體做法作出明確規定;
7、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給出懲罰性條款,并對因核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作出制度性規定。
《核安全法》的亮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六方面:
一是將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寫進法律;
二是明確了各相關主體的核安全責任;
三是堅持從高從嚴,實現監管全覆蓋;
四是強化了信息公開,保障公眾參與;
五是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提高監管能力;
六是從嚴設置法律責任,形成有效震懾。
《核安全法》作為核安全領域的頂層法律,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全面總結三十多年來核安全監管良好實踐的成果。
《核安全法》的發布,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和中國核安全觀,體現了黨中央“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體現了黨中央對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的關懷,體現了我國負責任的大國形象。對保障核事業安全可持續發展,維護國家安全,推進“一帶一路”和“核電走出去”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核安全法》的發布,更加明確了核事業“安全第一”的根本原則,對有效保障核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進一步強化法制建設,《核安全法》作為頂層法律,完善了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核安全法制化水平進一步提升;
二是進一步強化體制機制建設,發展部門、監管部門科學分工、聯防聯控、全面保障,共同確保核安全;
三是進一步強化責任落實,明確營運單位承擔核安全全面責任,發展部門承擔管理責任以及監管部門承擔監督責任,各司其職,使發展更加有序,監管更加規范;
四是進一步強化依法從嚴監管,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實施全過程全方位嚴格管理,對核安全違法行為加重處罰,為核安全監管鐵腕執法提供法律武器;
五是進一步強化公眾參與,明確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核損害賠償制度,保障公眾權益,破解“談核色變”現象,化解“鄰避”問題,提高核能社會接受度;
六是進一步強化核安全文化建設,全面強化核行業從業人員、各級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核安全文化意識,營造良好的核事業發展氛圍。
新聞鏈接
核安全法表決通過“核安全觀”寫入法律
中新社北京9月1日電(記者馬海燕張蔚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日下午在北京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核安全觀”被寫入其中。
在對該法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進一步貫徹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把中國的核安全觀表述出來,同時深化打擊核恐怖主義的國際合作,明確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此次表決通過的核安全法規定:國家堅持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加強核安全能力建設,保障核事業健康發展。
同時該法規定:國家組織開展與核安全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完善核安全國際合作機制,防范和應對核恐怖主義威脅,履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規定的義務。
該法還對進出口核設施做了明確規定。進口核設施,應當滿足中國有關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出口核設施,也要遵守中國有關核設施出口管制的規定。
該法要求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核安全標準。核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核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適時修改。
在核損害賠償方面,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該法還專用一章規定核設施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核設施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
該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