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和CCER交易機制都是在應對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背景下,我國通過市場機制手段開展的新的探索。綠證專門針對新能源行業,CCER交易機制也涉及到新能源領域,在覆蓋范圍有所重疊的情況下,兩者難免會被放在一起進行對比,同時關于兩者并立運行的問題和疑問也紛紛涌現。
那么,當我們在聊綠證和CCER的時候,我們在聊什么?
交易產品
綠證
依托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復核企業所屬項目的合規性和月度結算電量后,按照1個證書對應1MWh結算電量標準,向企業核發相應證書。已發放的綠證可在交易平臺內自行認購。
CCER
經國家主管部門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進行登記備案,經備案的減排量稱為“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自愿減排項目減排量經備案后,在國家登記簿登記并在經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
發展歷程
綠證
2017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體系。自文件印發即日起,試行核發綠證;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開展認購工作;同時,將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CCER
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自2013年七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以來,CCER作為碳交易市場的重要補充機制,發揮了重大作用。但由于各試點CCER管理辦法不一致、個別項目不規范等原因,目前CCER的核證和簽發工作處于暫停狀態。
設立目的
從本質上來說,綠證制度和CCER交易制度都是通過市場化手段來實現溫室氣體減排,但是二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主要是促進清潔能源利用,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的體重,而后者主要以推動二氧化碳減排為主要目的。
類型限制
綠證
根據《通知》,目前試行的綠證交易制度下,僅對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不含分布式光伏發電)所產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發放綠色證書。
CCER
根據《暫行辦法》,非控排企業的新能源發電項目沒有類型限制,理論上,只要符合具體方法學要求的新能源項目均可開發為自愿減排項目,簽發獲得CCER。
交易價格
綠證
《通知》明確‘認購價格按照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因此,證書的上限價格即為該綠色電力的補貼強度。不同區域的風電和光伏項目的綠證價格不同,光伏項目綠證價格高于風電項目綠證價格。
CCER
作為碳市場的補充機制,CCER價格應低于碳配額價格。全國碳交易市場目前尚未啟動,各碳交易試點的CCER交易價格不盡相同,不同項目類型產生的CCER價格也有較大差異。因此,CCER價格目前無法限定在一個固定范圍內。
相關問題
1、開發了CCER的項目,還可以申請綠證嗎?
從現行的交易制度來看,綠證和CCER交易是兩個平行的并行運行的市場,同一個項目可以同時申請CCER和綠證。綠證為新能源企業提供了一種可以提前拿到補貼的方式,CCER是幫助企業將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獲取額外的碳資產收益。
2、企業購買了綠證,是否意味著可以把對應電力消耗的碳排放扣除呢?
目前綠證購買和碳排放扣減是在兩個不同機制,不同主體和不同核算方式的市場進行的。因此,企業如果想要扣減碳排放或實現活動、會議等的碳中和,還是要在碳市場購買CCER才可。
3、新能源項目業主應該將項目開發為綠證還是CCER?
目前,綠證和CCER是并行的制度。只要符合綠證和CCER的開發要求,項目業主完全可以同時申請綠證和CCER。若未來明確規定兩種制度存在互斥性,即都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只能綠證和CCER選其一,那么業主應該根據兩種不同產品的價格水平、開發成本和開發的難易程度再做考量了。
總結目前,綠證制度尚未強制交易,綠證買賣完全屬于自愿行為。新的CCER項目申請也處于暫停狀態。綠證和CCER制度沒有明確界定的部分尚未對企業造成實質的經濟或政策執行方面的問題。但隨著全國碳交易市場和綠證強制交易制度的啟動,屆時,綠證制度和CCER制度的碰撞在所難免。
綠證和CCER交易到底應如何并立運行?新能源企業到底應如何選擇?希望隨著交易機制和制度的不斷完善,這些問題都能盡快有一個合理的答案。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