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多年等待,中國核安全領域的頂層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下稱《核安全法》)終于在9月初獲得表決通過。該法律首次明確了“核安全”的概念,并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核安全法》明確立法目的是為安全利用核能,保證核設施、核材料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保護涉核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同時明確了核安全責任、制度實施、公眾參與、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問題。
但是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過程中曾提出,核安全法草案懲罰力度偏低,核損害賠償規定不夠明確等。從最終通過的《核安全法》來看,還是存在部分問題沒有完善。
代表認為處罰20萬門檻太低
《核安全法》設法律責任專章。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經許可,從事核設施建造;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等情形,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核安全法草案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代表林笑云認為:“核安全這么重要的事,罰款罰得這么低。”她舉例指出,草案第8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受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出具虛假技術評價結論的”,這是多么嚴重的事,最后只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同時直接責任人只罰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處罰偏輕,對于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夠。
在正式通過的《核安全法》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條處罰已經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受委托的技術支持單位出具虛假技術評價結論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全國人大代表劉占芳也表示,從歷史的經驗來看,核安全一旦出了問題是很恐怖的,所以首先要從法律上提高門檻。
“既然制定了這部法,一定要讓它有威懾作用,有震懾力。”他強調,核能源如果出問題則是影響深遠的災難性問題。關于罰款的問題,現在提到罰款20萬,“這不是數字的問題,應該把參與單位,像營運、材料、運輸等單位罰得傾家蕩產,否則震懾作用很低,也不利于我們國家核安全管理和核能經濟的健康發展。”
委員建議設立損害賠償基金
在法律責任方面,不僅規定了違法的處罰金額和相應處罰措施,并提出了核損害賠償制度。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方新委員認為,核安全法中對核損害賠償寫得不夠。他進一步解釋稱,因為核損害的特殊性,國際公約和一些國家在相關的法律中,引入了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比如說嚴格責任原則、唯一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原則、責任豁免原則等。本次《核安全法》對責任豁免基本談清楚了,但是對于嚴格賠償責任談得不夠。
此外他還建議,《核安全法》應明確核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要點,例如設立損害賠償基金,強制責任保險和國家兜底責任等內容。從其他國家的法律看,核損害賠償制度第一是企業要有自己的財務保證金,設立損害賠償基金;第二要有強制責任保險;第三有政府兜底的原則。“第90條只是寫到企業應當通過投保責任險和參加互助機制,顯然不夠。”他強調。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