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以145票贊成、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展核事業,必須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須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也與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公共利益休戚相關。核安全法作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核安全、應對核事故、保障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以及推動我國的核事業健康發展,都至關重要。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近年來,我國核電等核工業發展迅猛,目前投入營運的核電機組已有36臺,位列全球第四;在建核電機組20臺,世界排名第一。按照“十三五”核工業發展規劃,到2020年,我國核電運行和在建裝機容量將達到8800萬千瓦。發展越快,風險累積也就越多。大發展帶來高風險,高風險需要嚴監管,嚴監管需要硬利器,法律就是監管者手中的硬利器。因此,發展核事業的首要條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業發展的前提、基礎和生命線。
核安全法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按照確保安全的方針,核安全法確立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處罰。這四個“嚴”也成為這部法律的最大亮點。
堅持從高從嚴標準
標準是安全的基礎,高標準才能嚴要求。核安全法明確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
一直以來,我國的核安全標準制定工作相對滯后,在具體實踐中,往往是引進哪國技術,就適用該國與之配套的標準。據介紹,目前,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與核安全相關的標準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核安全技術標準、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等。與我國快速發展的核工業相適應,就需要進一步整合、制定和完善相關標準,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營運準繩,為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依據。為此,核安全法明確,國家堅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核安全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適時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意見對“從高從嚴”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在制定核安全標準時,應當綜合平衡安全性與經濟性的關系,不宜一味強調“嚴”而犧牲效益。法律最終保留了“從高從嚴”的表述,表達一種核安全無止境的價值取向,核安全標準沒有最高,只有更高。
全鏈條全過程管控
核安全包括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安全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內容。此次立法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是圍繞著“嚴”字進行。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和核材料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監管和風險管控,全面覆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遺余力,確保萬無一失。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對一件事情規定這么多許可,無疑是極其罕見的。
針對地方政府、企業對核電建設積極性高漲的現實,為避免全面開花、一哄而上,核安全法明確國家對核設施的選址、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科學論證,合理布局。對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實行分階段許可,一步一個許可,一步一個門檻,層層把關、“步步為營”。此外,核安全法還規定了核材料持有許可制度,要求建立衡算和實物保護制度,防止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使用。
放射性廢物處置已成為制約我國核能發展的瓶頸。正如中國工程院院士潘自強指出的,“放射性廢物從產生、處理、貯存,到處置及處置后的長期監護,涉及環節多、周期長、管理層級繁雜”“我國核電運行產生的大量廢物仍處于暫存狀態,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嚴重滯后于核能和核事業發展”。
鑒于此,此次立法強化了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針對地方“只愿建別墅、不愿建廁所”,只愿建核電站、不愿建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現實,核安全法明確,放射性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應當與核能發展的要求相適應。同時,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處置作出規定,明確原則,提出要求,落實費用,夯實責任。
此外,核安全法還對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運輸的方式、承運人的資質、運輸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規定,對核事故應急協調機構、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救援、核事故調查等也作出規定。
提高從嚴監管能力
核安全涉及的部門多,延伸的鏈條長,監管的專業性強,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尤顯重要。為此,核安全法對監管作出多項規定。
考慮到核安全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為了統籌協調,形成合力,核安全法明確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工業主管部門和能源主管部門等部門的監管責任,規定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核安全法明確要求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加強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提高核安全監管水平;并要求核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具備與監督檢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還要求核安全監管部門向核設施建造、運行、退役等現場派遣監督檢查人員,并賦予相應的監督檢查手段和措施。
公眾接受度是世界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瓶頸問題。以往業內碰到的“談核色變”“鄰避問題”,要靠公眾宣傳、信息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構建一個良好的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環境,也才能保證核能、核技術健康可持續地發展。
為此,核安全法單列一章規定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核設施營運單位公開核安全信息,就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核安全違法行為舉報權,加強社會監督。
為營造一個全社會、相關部門、全體涉核人員關心核能事業,主動承擔核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形成上下一體、縱深防御、聯防聯控的體系,共同來保障我國核事業的發展和核安全,此次核安全法還大力推進全社會的核安全文化建設。
從嚴設定法律責任
核安全法對相關違法行為設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總共94條,法律責任就占了17條。
核安全法大幅提高了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最高達500萬元。對有些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除罰款外,法律還規定可以責令停止建設、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核安全法對有些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既處罰違法單位,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核安全法還規定了核損害賠償制度,明確規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的,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要求核設施營運單位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曹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