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山西監管辦公室下發了《關于鼓勵電儲能參與山西省調峰調頻輔助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儲能運營企業可參與調峰和調頻輔助服務,并且電儲能設施可作為參與輔助服務提供及費用結算的主體,電儲能設施獨立并網,根據調度指令獨立完成輔助服務任務,并單獨計量的運行方式 。具體內容如下:
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國際電力集團公司、大唐山西分公司、華能山西分公司、國電山西分公司、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格 盟國際能源有限公司、同煤集團(含漳澤電力)、以及省調各發電企業: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家能源局關于促 進電儲能參與“三北”地區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64號)以及華北區域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相關規定, 為提高山西電力系統調節性能, 更好消納風電光伏等清潔能源,經商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電力公司,在征求調度、交易和發電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山西下一步輔助服務市場試點工作安排, 現就電儲能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引導,明確電儲能參與輔助服務的基本要求
(一)參與主體。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儲能運營企業等均可參與輔助服務,電網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投資建設的電儲能設施暫不得參與。
(二)參與品種。包括調峰和調頻,調峰是指電儲能設施以低谷用電和平峰高峰放電或者調整充放電縮小電量偏差考核的方式,利用峰谷電價差、市場交易價差、偏差費用考核政策或參與調峰市場獲得收益,同時達到縮小電網峰谷差或平抑發電及用戶自身發用電負荷差的日的。調頻是指在滿足電儲能測試和安全規定的前提下,通過跟蹤頻率信號指令和快速精確調整頻率的方式,按照市場規則 申報,依據市場成交價格獲得補償收入,達到平滑電網頻率,提高電網運行效率和安全穩定水平的目的。
(三)參與方式。包括聯合式和獨立式,聯合式是以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為輔助服務提供及費用結算主體,電儲能設施通過與發電機組或用戶的電力設備協同跟蹤調度指令并聯合計量的運行方式;獨立式是以電儲能設施為參與輔助服務提供及費用結算的主體,電儲能設施獨立并網,根據調度指令獨立完成輔助服務任務,并單獨計量的運行方式 。
(四)容量要求。獨立參與調峰的單個電儲能設施額定容量應達到lOMW及以上(聯合調峰容量暫不受限制),額定功率持續充電時間 應在4小時及以上。獨立參與調頻的電儲能設施額定功率應達到15MW及以上,持續充放電時間達到15分鐘以上;單個聯合調頻項目容量 應達到機組額定容量3%或9MW 及以上,持續充放電時間達到15分鐘以上, (在容量配比富余的情況下可放寬至5分鐘以上,根據運行情 況另行調整)。
(五)設施要求。電儲能設施應當符合并網技術和安全規定和能力測試要求(獨立電儲能設施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取得設計、施工 和安全措施的報告;應具備遠動系統,能夠接收省調控中心發送的調節指令,能夠采集并實時上傳電儲能實時充放電信息等各類運行 狀態信息至省調控中心。
二、積極穩妥,加強電儲能項目試點管理工作
(一)堅持多種技術并舉。鼓勵采用電、地化學儲能和飛輪物理儲能等多種技術路線開展項目試點。主要技術路線包括:鋰電池( 磅酸鐵鋰、三元鋰、 鈦酸鋰)、飛輪、液流電池、鉛炭(鉛酸)電地、壓縮空氣、超級電容等儲能技術。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具有國內外成熟運行項目經驗的業主和技術路線 。
(二)堅持規模適度。根據山西電源結構和電網運行情況, 首批調峰試點容量規模初步確定為不超過30萬千瓦,其中:聯合調峰項 目總容量不超過10萬千瓦,主要在用戶側試點,試點項日數量暫不受限制;獨立調峰項目總容量不超過20萬千瓦, 試點項日數量5個左 右。首批調頻試點容量規模初步確定為不超過12萬千瓦,其中:聯合調頻項日容量6萬千瓦,試點項目數量7個左右;獨立調頻項目容量 6萬千瓦,試點項日數量3-4 個。
(三)堅持有序推進。電儲能項目試點工作,實行備案制。由電儲能設施運營方(采用聯合方式的, 由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提出)書面提出試點申請,同時提供備案材料,取得山西能監辦的同意試點備案畫件后, 方可開展后續工作。未經同意擅自開展的,省調控中 心不子并網和調度,并不得為其統計運行數據,省電力交易公司不予注冊和組織交易、不予出具結算依據,省電力公司不予結算。
(四)加強效果評估。省調控中心應根據日前和未來的電網、常規電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狀況, 深入研究電網調峰調頻需求, 及時提出電儲能在調峰調頻領域的需求和發展規劃, 按年度提供電儲能運行效果和對系統調峰調頻的影響分析報告, 并向山西能監辦 報告。山西能監辦將會同省調控中心、交易機構和儲能企業, 每半年對試點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效果評估, 并出具評估報告。同時, 在不斷總結首批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省電力公司要抓緊市場需求和經濟性方面的課題研究,適時開展第二批試點工作并調整電儲 能的參與規模。
三、突出重點,努力為電儲能獨立進入市場交易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撐
(一)電儲能設施聯合參與調峰調頻服務的充放電量及電價由發電企業或電力用戶與電儲能設施運營方協商確定。
(二)電儲能設施獨立參與調頻、調峰服務的充放電價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電價政策執行。
(三)電儲能設施獨立參與調頻服務的儲能容量電費由山西能監辦另行制定, 發電側分攤。
(四)抓緊研究出臺滿足電儲能獨立并網的相關調度策略和技術規定。省調控中心要以電儲能調峰調頻課題研究為抓手, 盡快選擇確定國內高水平的課題團隊,進一步完善課題大綱,及早啟動仿真測試工作,補充開發能夠適應快速、優質的調峰調頻資源的調度控制策略, 加快升級改造相關軟要件設備或系統。省電力交易公司要同步建設開發電儲能設施獨立交易的技術支持系統。省電力公司應確保接期滿足并網、注冊、交易、調用、數據統計、開票、結算等功能的需要。
(五)鼓勵充分利用關停電廠、風場(光伏)匯集站、變電站空閑間隔、省級聯絡線、電力用戶側等現有具備接入條件的場所,建設獨立的電儲能調峰調頻電站。電網企業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確保儲能企業接入的35千伏、110千伏變電站具備省調控中心遠程信號雙向接收和指令控制,以及遠程抄表和按月結算等功能。電網出現安全事故的情況下,省調控中心有權臨時停止或臨時調用電儲能設施。
(六)省調控中心應充分利用電儲能的特性,研究和提出更加優化的調峰調頻控制策略,基于調峰調頻效果,同等交易價格條件下 優先調用電儲能等優質資源。下達輔助服務調度指令應當以能量管理系統(EMS)、發電機組調節系統運行工況在線上傳系統等調度 自動化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能量采集計費系統的電量數據等為基礎進行。要嚴格執行按照調節效果選擇ACE機組的原則,提高電網 ACE的控制效果和效率,緩解由于頻繁調節導致的網內火電機組疲勞磨損,保障電網安全、經濟運行。
(七)省調控中心應及時對電儲能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主動為電儲能設施參與調峰調頻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持,積極協助解決 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并及時報告山西能監辦。電儲能設施獨立參與市場化輔助服務的運行管理、儲能容量電費等標準,最遲于 2018年4月30日前提交我辦。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