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正式下發《解決棄水棄光問題實施方案》(以下稱“方案”),明確了按年度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在2020年全國范圍內有效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該方案的出臺,對于綠證的后續發展有何重要意義?今天,陽光所ERE研究中心為您深入分析該方案背后的綠證發展的市場前景。
自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以來,久拖未落實的可再生能源全額收購、優先發電上網、配額制、綠色電力證書等要加快推進,首當其沖的就是解決詬病已久的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企業無疑是一聲“福音”,對于被考核約束企業也必須認真關注。
筆者認為,今年7月1日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機制實施已將近五個月,國家此時出臺《解決棄水棄光問題實施方案》,對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推行,以及后續強制約束下綠色電力證書的市場化交易,乃至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續發展都起到了強大的推動力。本文將通過“解剖”該方案,解讀綠色電力證書的后續進展。
一、明確提出了解決“三棄”問題總體目標
方案總體目標明確,即提出了到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管理部門要及時總結解決棄水、棄風、棄光的工作成效和政策措施,并提出后續年度解決棄水、棄風、棄光的工作目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評估論證后確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工作目標,確保棄水、棄風、棄光電量和限電比例逐年下降。要求2017年可再生能源電力受限嚴重地區棄水、棄風、棄光狀況實現明顯緩解。
其中云南、四川水能利用率力爭達到90%左右。甘肅、新疆棄風率降至30%左右,吉林、黑龍江和內蒙古棄風率降至20%左右。甘肅、新疆棄光率降至20%左右,陜西、青海棄光率力爭控制在10%以內。其它地區風電和光伏發電年利用小時數應達到國家能源局2016年下達的本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低于10%、棄光率低于 5%)。
二、提出了多措并舉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機制
(一) 全面樹立能源綠色消費理念
該方案中的“全面”指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消納不再局限于地域差異和資源稟賦差異。可再生能源電力可作為各省各地區間的“能源通道”,互補互助,取長補短。經濟發達地區,擁有強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市場空間的地區可通過可高壓輸電通道積極接納區外可再生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稟賦優異的地區可加大可再生力度。
方案中提出的該機制,不僅打通了各地區間的能源通道,同時也打通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通道,為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騰出了市場空間。但實現該結果的前提是需要通過技術改造和升級現有電網的輸送能力,尤其是特高壓的輸電通道能力,實現大范圍的資源優化配置。
(二) 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檢測評價制度
方案中提出“國家能源局將根據全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到2020年、2030年分別達到15%、20%的目標,對各地區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檢測和評價”。54號文《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制度的意見》中明確了2020年的目標,此次國家也進一步明確了2030年非化石能源的比例,同時也加強了實施監測管理。
(三) 強調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
方案明確承擔配額制義務的主體為電網企業 + 配售電企業 + 電力生產企業。
各類電力相關市場主體共同承擔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責任,各省級電網企業及其他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自備電廠)負責完成本供電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電力生產企業的發電裝機和年發電量構成應達到規定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要求。
方案提出,考慮各省可再生能源資源、電力消費總量、跨省跨區電力輸送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確定各省級區域全社會用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最低比重指標。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將另行發布。
此機制確認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政府強制規定可再生能源必須達到電力產量或消費量的一定百分比的一項政策。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實施配額制的載體。因此,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的發布,綠色電力證書強制交易機制也必將逐漸明朗。
方案中明確可再配額制由各類電力相關主體共同承擔。“共同承擔”一方面可以說減輕了各方考核主體的壓力,大家可以平攤配額比例,但另一方面對各方電力相關方都是不小的壓力,除去以下提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保障性收購政策,各電力相關方應綜合分析開展配額制考核和綠色電力鄭虎強制交易對區域整體效益的影響,提前規劃戰略布局。但可再配額制指標設置、分配比例等相關政策還需等待《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的發布。但筆者認為,文件既然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擇日發布,即說明此《辦法》已定稿,連名稱都已經敲定,只待時機正式發布而已。
(四) 落實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制度
方案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重點內容:
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內的電量,按國家核定的上網電價或經招標確定的電價全額收購政策;
省級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在編制年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時,要預留規劃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并同能源管理部門做好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銜接。
此方案再一次強調了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的落地。全額保障性收購的重點在于“保障性”,而非“發多少電網收購多少”,而是國家根據地區資源稟賦和網架結構等因素先確定一個“年度最低收購小時”。同時,該方案也強調了保障性收購和電力市場交易的銜接。
三、關注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化交易的“融合”
電力企業作為此次政策文件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喜憂摻半,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應關注政策執行效果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化交易的“融合”趨勢。
首先,關注可再生能源電力全額保障收購政策的具體執行效果。政策的出臺和執行落地總是有個時間和程度差距,對于棄風棄光嚴重地區的可再發電企業而言,國家能否確保“年度最低保障收購小時”政策的切實執行是其最關心問題。然而據筆者在三北地區的實地調研發現,這一政策從提出至今尚未得到有效執行。具體實際中“保障收購小時”內普遍存在“保量不保價”的現象。此次文件再一次重申了該政策,并強調通過相關監管手段予以有效保障,但后續執行效果有待觀望。
其次,關注最低保障收購以外的可再生發電量開展市場化交易的信號。該方案明確“在國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地區,對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之外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鼓勵通過市場化交易促進消納利用”。鼓勵各企業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化交易,擴大跨省跨區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交易。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化交易與目前正在推行的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息息相關,尤其要關注電改綜合試點、售電側試點、電力現貨市場試點等省份的進展。
第三,關注配額制的考核細則出臺與強制約束下的綠證市場化交易。該方案原則上已經明確了承擔配額制義務的主體包括:電網企業 + 配售電企業 + 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電力相關市場主體共同承擔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責任,各省級電網企業及其他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自備電廠)負責完成本供電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電力生產企業的發電裝機和年發電量構成應達到規定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要求。
預判2018年上半年將公布《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具體考核實施細則需要緊密關注。未來,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市場將與電力市場建設融合趨勢明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只是利用傳統經濟思維,通過強制性手段促使電力企業按一定比例推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在保證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量的約束前提下,通過綠色電力證書的市場化交易實現供需有效調節,找到適合的價格機制,可彌補當前綠證自愿認購階段需求缺失,價格失真等弊端。未來電力市場、綠證市場、碳交易市場將更加融合發展,通過市場化手段有效解決環境等外部影響,推動以清潔和綠色方式滿足電力需求。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