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今后,全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公共機構公務用車以及公交客車、環衛車輛等,其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據近日實施的《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新修訂),哈爾濱市對公務用車、公交客車等使用新能源汽車進行硬性規定,比例不低于30%,并鼓勵個人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在市區內行駛不受車輛號牌尾號限行措施限制,購買者還將享受國家和地方的雙重補貼。
在配套方面,哈爾濱市提出具體要求,今后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10%。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