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發布的《關于2017年充電設施獎補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公用充電設施補貼標準為,交流樁300元/千瓦、直流樁600元/千瓦;換電設施補貼標準為200元/千瓦;其他符合補助范圍的充電設施補貼標準為,交流樁200元/千瓦、直流樁400元/千瓦。
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將申報資料按上述順序一式五份裝訂成冊,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30日報送至市能源局能源綜合處,逾期不再受理。
詳情如下:
重慶市能源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2017年充電設施獎補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能源綜〔2017〕105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經濟運行局,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260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現將2017年度充電基礎設施獎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
本市面向全社會公眾開放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為分時租賃車、網約車、出租車、公交車、物流車、環衛車服務的專用充換電基礎設施,政府機關、公共機構、企業面向職工開放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充電樁數量不低于3個),充電基礎設施監控平臺以及示范試點等。
二、獎補標準
對不同服務場站和類型的充換電基礎設施按功率進行補助。公用充電設施:交流樁300元/千瓦、直流樁600元/千瓦;換電設施:200元/千瓦;其他符合補助范圍的充電設施:交流樁200元/千瓦、直流樁400元/千瓦。
三、申報對象
符合《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主體。
四、申報條件
(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
(二)按程序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三)2017年底前建成投運且未獲得過財政補助;
(四)無條件接入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并進行數據交換;
(五)具有保障設備安全穩定運營的相關專職技術人員和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
(六)未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
(七)滿足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項目表(2015年版)》有關標準;
(八)建設和運營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符合《重慶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五、申報材料
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文件及相關佐證材料,主要包括:
(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情況及資金申請說明(含資金申請表);
(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審批文件復印件;
(三)設備購置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四)未獲得過財政補助和無條件接入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的承諾書;
(五)其他相關材料及說明。
申報主體還應準備項目竣工驗收報告、電費繳納憑證等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運營管理制度及運營維護記錄、運營能力證明等相關資料供現場查驗。
六、資料提交
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將申報資料按上述順序一式五份裝訂成冊,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30日報送至市能源局能源綜合處,逾期不再受理。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經濟運行局,負責通知本轄區符合條件的充電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及時申報。
七、審查復核
對符合申報要求的申報資料,市能源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審查評估機構進行審核。市能源局將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審核結果提交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審議。
八、結果公示
經聯席會審議通過,符合獎補政策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在市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
九、資金撥付
公示結束后,市財政局對符合獎補政策且公示無異議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按相應程序完成補助資金的撥付。
十、監督管理
申請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利用虛假材料申報騙取補助資金,一經發現,除追回已取得的補助資金外,將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重慶市充電設施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
2﹒重慶市換電設施財政獎補資金申請表
重慶市能源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