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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煤集團“7?18”頂板事故調查報告:11人被處分

2018-01-09 11:00:03 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作者: 張艷  

2017年7月18日11時33分,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楊河煤業有限公司裴溝煤礦(以下簡稱裴溝煤礦)31111綜采工作面發生一般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81.97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鄭州監察分局于2017年7月24日會同新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安監局、煤炭局、公安局、監察局、總工會,組成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楊河煤業有限公司裴溝煤礦“7·18”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了事故調查工作;2017年9月5日委托河南理工大學進行技術鑒定,2017年11月3日河南理工大學出具了《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楊河煤業有限公司裴溝煤礦31111工作面上端頭支護及防片幫技術措施鑒定報告》。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現場模擬試驗、調查取證、技術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裴溝煤礦基本情況

(一)礦井概況

裴溝煤礦是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鄭煤集團)與凱迪生態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礦井。礦井位于河南省新密市來集鎮內。1960年3月由新密礦務局建設,設計生產能力為60萬t/a,1966年3月投產;經過多次升級改造,2015年1月核定生產能力為180萬t/a。2005年12月,鄭煤集團、武漢凱迪控股有限公司和中盈長江國際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將裴溝煤礦組建為鄭州煤炭工業(集團)楊河煤業有限公司裴溝煤礦;2006年、2007年兩次股權變更后,鄭煤集團持股40%,凱迪生態科技有限公司持股60%。

礦井安全生產由鄭煤集團按照骨干礦井進行管理。鄭煤集團設置有生產管理部、安監局等部門對所屬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管理。鄭煤集團生產管理部不定期到礦進行技術指導服務和安全檢查,檢查和解決礦井存在的技術方面問題,并下井排查事故隱患。對發現的隱患下達現場檢查筆錄。生產技術部用技術服務代替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少;截至2017年7月18日(事故發生當日),2017年共到礦安全檢查2次。公司安監局沒有組織業務部門對礦井開展過安全檢查。

裴溝煤礦屬正常生產礦井,證照齊全,均在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號:1000000720106,有效期2007年11月至2029年6月;安全生產許可證號:(豫)MK安許證字﹝2017﹞00430,有效期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營業執照證號:91410183MA3X81TM37,有效期2016年3月16日至長期有效;礦長郭金陵,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號:411281196702080513,有效期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9日。

礦井在冊2524人,設有安全質量科、調度室、生產技術科、開拓掘進科、機電運輸科、通風管理科、防突科、地質防治水科等安全生產職能科室,設有綜采隊、采煤一隊、煤巷一隊、煤巷二隊、開拓隊、維修隊、機電一隊、機電二隊、運輸隊、抽探隊、通風隊、安裝隊、救護隊等區隊。

礦井每月由總經理組織各系統副總經理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拉網式大排查,并將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向鄭煤集團報告。執行“周三安全大檢查”制度,每周三按照分工進行安全檢查。

(二)煤層賦存及開采條件

礦井井田東西走向長11Km,南北傾向寬平均4.6Km,井田面積48.7555Km2,限采二1煤和一1煤。目前開采二1煤層,煤層厚度0~25.86m,平均厚度5.83m,截止2016年底剩余可采儲量10246.01萬噸。礦井地質構造復雜程度屬中等,總體構造形態為一單斜構造,傾角4°~26°,一般為8°~17°。煤層整體較厚,賦存較穩定。礦井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為復雜型,煤層自燃傾向性屬Ⅲ類不易自燃煤層,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煤的堅固性系數平均為0.374。

(三)礦井開拓及采掘布置情況

裴溝煤礦現有主井、新副井、深部副井、中央風井和31風井五個井筒,采用立井多水平上下山開拓方式,分+50、-110、-300三個水平,現生產水平為-300水平,布置有32和31兩個采區。

事故采區31采區為上山采區,布置有31111綜采工作面和31062復采工作面、31031準備工作面、31091回風巷掘進工作面、31171回風巷底抽巷掘進工作面、31171運輸巷底抽巷掘進工作面。

(四)礦井主要生產系統情況

通風系統。礦井通風方式為混合式,通風方法為抽出式。新副井、深部副井和主井進風,中央風井和31風井回風。

供電系統。地面供電設有裴溝站和楊河站兩個35kV變電站,井下供電電源分別經新副井和深部副井入井,電壓均為6kV。

提升運輸系統。主井裝備一臺雙滾筒纏繞式提升機擔負原煤提升任務。副井裝備一臺雙滾筒纏繞式提升機,深部副井裝備一臺摩擦式提升機,擔負提矸、下料、升降人員及設備等任務。井下主煤流系統采用強力膠帶運輸,使用蓄電瓶牽引人車礦車運輸人員矸石物料。

排水系統。礦井排水系統采用兩級排水系統,由-300泵房、-300輔助泵房和-110泵房構成。

防塵、防滅火系統。礦井防塵、防滅火系統共用一套系統,地面有主靜壓水池和備用清水池各一個。設置有地面及井下消防材料庫。井下防塵管路鋪設至各使用地點。

瓦斯抽放系統。礦井建有2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泵站和2個井下瓦斯抽采泵站。

六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為KJ101N型,與鄭煤集團聯網。調度通信系統型號為KTJ113型,有線電話分接至各辦公地點及井上、下主要生產場所。31、32采區各建有1個永久避難硐室,超過500m的采掘工作面均設有臨時避難硐室。供水施救系統與防塵系統共用一趟供水管路。副井工業廣場和深部副井各安裝一套空壓機,通過供風管路向井下各用風地點供風。人員位置檢測系統型號為KJ211A型,井下大巷、主要通道、采掘工作面等地點都安裝有監測分站;31111工作面上下順槽進出口設置有分站。

(五)事故地點基本情況

發生事故的31111綜采工作面位于31采區東翼(見附圖1),南部緊鄰31131綜采工作面采空區,北部為設計的31091綜采工作面,西部為31采區四條上山,東部與33采區相鄰。工作面設計走向長度1600m,傾斜長139m,平均煤厚7.2m,煤層賦存較穩定,煤層傾角8~24°,平均傾角16°,煤硬度系數0.374。

31111工作面所采二1煤層局部有偽頂炭質泥巖,厚度0.5m左右,隨采隨落;直接頂為泥巖或砂質泥巖,平均6m左右,直接頂隨回采放頂逐步垮落;老頂為大占砂巖,平均7m左右,直接底板為泥巖或砂質泥巖,平均10m左右。

31111工作面回風巷、運輸巷均為36#U型鋼支架支護巷道,設計高度3.5m,下寬5.3m,凈斷面15.1㎡。

工作面采用綜采放頂煤工藝,使用ZF6400/19/32型液壓支架86架,ZFG6400/21/32型過渡支架6架,上下端頭各3架。下端頭采用ZFT21000/18/35型端頭支架2架,上端頭沒有使用端頭支架。液壓支架寬度1.5m,額定工作阻力6400KN。采煤機型號為MG250/600-WD,采高2.7m;乳化液泵站型號為BRW400/31.5X。前、后部刮板輸送機型號均為SGZ800/800。上下巷超前加強支護使用π型鋼梁配合單體柱進行支護,一梁三柱,對棚交替邁步前移。機尾最后一架支架距離上幫超過0.5m時使用與超前支護相同的支護形式進行支護。

工作面于2016年3月開始回采,事故發生時已回采至640m處。2016年10月起因傾角變大,工作面傾向長度增加,2016年11月初在上端頭增加93、94號過渡架,2017年7月初在上端頭增加95號普通支架。事故發生時,95號支架與94號支架沿工作面走向同步,傾斜間距0.5m。

事故當班工作面切巷煤層賦存較穩定,其中實探頂煤厚5~8m,基本跟底,切巷實見地質構造簡單,整體為一單斜構造,煤層直接頂為泥巖或砂質泥巖,直接底為泥巖,頂底板完整性較好。

31111回風巷752m至608m之間的144m巷道底煤厚度在2.5-3.5m之間,為了減少煤炭資源損失,提高回收率,工作面回風巷加強支護段自2017年5月份開始背桿落巷(將巷道落底至底板,頂部背原木擱架支護,工作面切眼沿底板回采)回收底煤。

31111綜采工作面從開始回采,上端頭就不斷出現過片幫現象。礦井采取煤層注水、液壓支柱配合椽子竹笆閉幫、梁頭竄梁支護等頂板管理措施。梁頭竄梁支護就是在煤壁側從支架頂梁梁頭向支架頂部架設木梁,木梁長約4m,沿煤壁傾向布置,一根木梁壓三架支架。礦壓監測報表數據顯示大部分支架和上端頭單體柱初撐力不足,甚至無壓力,支架和單體柱工作阻力大部分時間沒有達到合理值。礦井沒有對此處礦壓數據進行詳細分析,沒有針對上端頭制定專門的防片幫措施。

二、事故發生及搶險救災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7月18日8點班帶班礦領導為總會計師申寶建,平地值班礦領導為副總經理張朝陽。

早上6時20分,采煤一隊常務副隊長范軍偉主持召開班前會,安排班長高思鵬帶領25名職工到31111工作面正常組織生產。范軍偉安排工作后,八點左右入井,9時15分左右到達工作面。

大約8時20分,班長高思鵬帶領工人到達工作面,高思鵬與零點班班長靳新紅進行了工作交接,零點班割煤后已拉架,采煤機停在82架處;92和93架支架支護高度低,大約高1.6米,需要加強支護。

大約8點40分,高思鵬到綜采工作面92、93支架處進行察看,發現92、93架護幫板打開支撐煤壁,攛到架頂的木梁距煤壁約30公分,需增加一根木梁加固支護;對該段煤壁注水情況進行了查看,發現上三角區煤墻頂部滲水,未發現上端頭存在煤體干燥、粉塵較多、現場煤層注水措施實施效果不好的情況;沒有對上端頭支架和單體柱工作阻力進行檢查,未發現支架和單體柱初撐力不足的隱患;對該區域進行了敲幫問頂,沒有發現有冒頂、片幫危險。高思鵬將加梁支護任務交給了位紅軍負責后,趕往下部機頭處。位紅軍等人繼續干雜活、休息;沒有人員進行割煤作業。

大約11時20分,位紅軍將護幫板收起,喊來張若、龍欣一起去88架處抬上梁用的木梁(長4m,大頭直徑約20cm),三人走到88架處木梁旁時,位紅軍說:我抬小頭,你們倆抬大頭。后三人將木梁托起,木梁大頭朝前,張若在前,位紅軍在后,龍欣在中間。龍欣到木梁小頭處幫位紅軍把木梁抬上左肩后,回到木梁中間扛在右肩,張若把木梁放在右肩并用手托著。龍欣距張若約50公分,距位紅軍約3米。

11時33分,三人抬著木梁走到92架處準備上梁時,92架處煤壁下部突然片幫(約1噸左右),將張若和龍欣沖倒,木梁將位紅軍帶倒。此時在93架和94架中間煤墻側的工人楊建軍聽到響聲后,扭臉看到張若半坐著,雙腿被片落的煤掩埋,木梁大頭在其右大腿上放著;龍欣雙腿也被煤埋著,上半身半趴著,木梁在龍欣背上偏右一點,楊建軍趕緊到木梁另一頭,看見位紅軍面朝機尾,側身躺著,頭部枕在采煤機行走輪齒軌上,木梁在位紅軍左肩脖子處壓著。楊建軍立即用工作面喊話器呼救:92架處煤墻片幫,3人被木梁砸傷。

(二)事故報告經過

采煤一隊在機尾打掃衛生的閆振營聽到楊建軍呼救后跑向機尾,7月18日11時36分用電話向調度室進行匯報:92架處煤墻片幫,三名作業人員被砸傷。

7月18日11時38分,調度臺值班副主任魯曉杰先后向安全副總經理郜高峰、生產副總經理秦法秋和值班副總經理張朝陽報告了事故情況。

7月18日12時6分,調度臺值班副主任魯曉杰向總經理郭金陵、礦黨委書記程凱報告了事故情況。

7月18日16時30分,位紅軍經鄭煤集團總醫院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7月18日17時30分左右,裴溝煤礦向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鄭州監察分局和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報告了該起事故。

(三)應急處置情況

楊建軍發現事故發生后立即用工作面喊話器呼救。聽到呼救后趕到事故地點的工人先把木梁抬出去,把位紅軍抬到煤墻,又將張若和龍欣扒出后用簡易擔架將二人抬至上副巷。班長高思鵬和副隊長范軍偉先后趕到現場,看到位紅軍鼻子和嘴角有血跡,呼喊有反應,傷勢較重,讓工人不要移動;確定張若和龍欣無大礙后,安排工人用簡易擔架將張若和龍欣送往地面。

7月18日11時36分,調度臺值班副主任魯曉杰接到采煤一隊職工閆振營匯報,31111工作面92架處煤墻片幫,作業人員被砸傷,請求救護隊下井救援。11時37分,調度臺值班副主任魯曉杰通知救護隊立即下井救援。

11時40分開始,安全副總經理郜高峰、生產副總經理秦法秋、值班副總經理張朝陽、總經理郭金陵、黨委書記程凱等人先后趕到調度室指揮搶險救援。礦救護隊員和急救站醫生攜帶救援裝備于11時38分出動。12時32分,救援人員在31111工作面回風巷200米左右遇見兩名傷員,經醫生檢查生命體征正常、神志清醒、無外傷;待機隊將兩名傷員運出,立即送往鄭煤集團總醫院。

12時45分救援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立即對傷員位紅軍進行查體,發現位紅軍無明顯外傷,嘴部有少量出血,有生命體征,呼吸微弱,有脈搏跳動。查體之后,對傷員佩戴蘇生器進行蘇生,并迅速將其抬上擔架,送往地面。

13時30分,救護隊將位紅軍運送升井,送至鄭煤集團總醫院進行救治。16時30分鄭煤集團總醫院宣布位紅軍搶救無效死亡。張若經醫院檢查傷情為肋骨6處骨折(屬輕傷),龍欣傷情為脊柱2處橫突骨折(不到輕傷等級),均在鄭煤集團醫院接受治療。

(四)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裴溝煤礦向死亡職工位紅軍家屬支付27.5萬元,工傷保險中心向死亡職工家屬支付70.2890萬元,共計向職工家屬一次性支付賠償97.7890萬元;撫恤金由工傷保險中心按月發放。張若、龍欣在鄭煤集團總醫院治療。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所采煤層煤體松軟易出現片幫、冒頂現象;

過渡支架支護高度低,頂板壓力向煤壁轉移;

煤壁注水銹結不好;

護幫板提前收起造成煤壁失去側向支撐,引起煤壁片幫,導致事故發生。

采用安全性差的梁頭竄梁工藝預防片幫,煤壁片幫時將在煤壁側抬運木梁作業人員沖倒,木梁滑落,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上端頭頂板管理不到位。上端頭單體柱未按照措施要求使用柱鞋,大部分支架和上端頭單體柱初撐力不足,支架工作阻力大部分時間沒有達到合理值,支架對頂煤及頂板控制作用不足。

2.煤壁注水不到位。頂板管理簡單要求堅持對煤壁淺孔注水,對注水孔封孔長度、注水壓力、注水量、注水時間等參數沒有細化量化,現場操作性和效果控制差?,F場操作粗放管理,以注水孔附近煤壁是否出水作為注水到位的標準。上端頭煤體干燥、粉塵較多,現場煤層注水措施實施效果不好。

3.現場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班長交接班時排查隱患不認真,未對煤壁注水銹結情況進行檢查,未對上端頭支柱初撐力進行檢查。跟班隊長、班長未按規定在攛梁作業現場指揮;未安排人員進行監護。未及時處理上端頭支架和單體柱大部分時間工作阻力不足的隱患。對現場作業人員經常性存在抬長梁不同時使用外肩現象、攛梁護頂作業時護幫板提前收起使煤壁裸露失去側向支撐未進行糾正。

4.礦井技術管理存在不足。未對綜放工作面上端頭應力集中容易片幫的隱患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工作面上端頭多次出現片幫后,未及時分析原因改進防片幫措施?;夭蛇^程中采用背桿落巷工藝,造成上端頭過渡支架段頂煤被反復擾動,加大頂板管理難度。礦壓監測分析不到位,礦壓監測報告實質性內容不多,沒有對上端頭礦壓監測數據進行分析,沒有及時處理大部分支架和單體柱初撐力不足造成支架大部分時間工作阻力不足的隱患。采用的梁頭竄梁措施工藝復雜、安全性差,并且上端頭設備多、空間條件受限,施工條件困難,需要多名作業人員在煤壁側抬運、架設4米長木梁,有人滑倒時會影響其他人員;該措施屬安全性差,僅能作為應急處理措施,但礦井將其作為常規措施經常在上端頭使用。

5.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作業規程貫徹落實不到位,采用集中學習和筆試形式對作業規程進行貫徹,未對作業規程在工作面落實情況進行經常性對照檢查,職工習慣性違章長期存在;職工安全風險辯識能力不足,自主保安意識不強。

6.鄭煤集團業務部門現場安全檢查少,多偏向技術服務、安全督導、標準化驗收和專家會診等形式,安全隱患排查不細;對礦井制定的31111采煤工作面防片幫措施效果不好未提出改進意見。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裴溝煤礦“7·18”頂板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的責任人員

高思鵬,裴溝煤礦采煤一隊當班班長,負責本班現場安全生產工作。交接班時排查隱患不認真,未按規定在攛梁作業現場指揮,未安排人員進行監護;未糾正抬木梁不同時使用外肩行為;作業前未檢查上端頭支架和單體柱工作阻力,未發現并及時處理上端頭支架和單體柱工作阻力不足的隱患;現場煤層注水措施落實不到位,未發現上端頭注水效果不好的隱患。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吊銷班組長資格證。

2.范軍偉,中共黨員,裴溝煤礦采煤一隊安全副隊長,當班跟班隊長,當班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按規定在攛梁作業現場指揮;未糾正工人經常性抬木梁不同時使用外肩行為和攛梁護頂作業護幫板收回過早行為;對上端頭支柱未使用柱鞋未及時糾正,對單體柱及支架初撐力不足未及時安排處理;對現場煤層注水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及時安排處理;作業規程貫徹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呂超杰,中共黨員,裴溝煤礦采煤一隊隊長,采煤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現場管理不到位,長期安排工人在上端頭使用安全性差的梁頭竄梁措施進行施工;對工作面大部分支架和單體柱初撐力不足,上端頭支架和單體柱大部分時間工作阻力沒有達到合理值的隱患沒有安排處理;作業規程貫徹落實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風險辯識能力不足,自主保安意識不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4.張海濤,中共黨員,裴溝煤礦生產科科長。作業規程審查不認真,未對煤壁淺孔注水提出具體操作標準,設計使用安全性差梁頭竄梁措施作為預防和處理片幫的常規措施。礦壓監測分析不到位,礦壓監測報告實質性內容不多,沒有對上端頭礦壓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對工作面上端頭大部分支架和單體柱存在支撐力不足的隱患沒有安排處理。未針對綜放工作面上端頭容易片幫提出針對性預防措施,頂板管理措施防片幫效果不好時未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5.秦法秋,中共黨員,裴溝煤礦副總經理,負責礦井生產工作。作業規程審查不認真,安排使用安全性差的梁頭竄梁措施作為預防和處理片幫的常規措施。安排31111工作面回風巷進行背桿落巷作業,加大了工作面上端頭頂煤管理難度。頂板管理措施防片幫效果不好時未組織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礦壓監測分析不到位,上端頭經常出現片幫冒頂時,沒有安排對上端頭礦壓監測數據進行詳細分析。對本系統職工培訓教育和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6.周海洋,中共黨員,裴溝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管理工作。作業規程審批不認真,頂板管理使用煤壁淺孔注水未提出具體操作標準;使用安全性差的梁頭竄梁措施預防和處理片幫。未要求針對綜放工作面上端頭容易片幫提出主動防片幫措施,頂板管理措施防片幫效果不好時未組織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31111工作面回風巷背桿落巷作業加大工作面上端頭頂煤管理難度,未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7.郭金陵,中共黨員,裴溝煤礦總經理,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礦井職工培訓教育和現場管理不到位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8.4384萬元30%的罰款2.5315萬元,由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鄭州監察分局執罰。

8.程凱,中共黨員,裴溝煤礦黨委書記,負責礦井黨務工作。沒有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做好礦井的職工培訓教育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鄭煤集團紀委進行誡勉談話。

9.田建輝,中共黨員,鄭煤集團生產管理部副部長,負責集團公司直管煤礦的采掘技術管理工作。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細;裴溝煤礦制定的31111采煤工作面防片幫措施效果不好時未組織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0.張遵海,中共黨員,鄭煤集團生產管理部部長,負責集團公司直管礦井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安排現場安全檢查少,技術服務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鄭煤集團進行通報批評。

11.關永龍,中共黨員,鄭煤集團安監局監察一處處長,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對直管煤礦的安全檢查工作。沒有組織公司業務部門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鄭煤集團進行通報批評。

(三)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責任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30萬元的處罰,由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鄭州監察分局執罰。

五、防范措施

1.加強現場安全管理,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到位。做好規程的貫徹落實工作,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現場帶班、跟班人員督促作業人員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認真排查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及時糾正職工習慣性違章。煤壁側有人作業時支架護幫板不得提前收起;支柱必須支撐有力,要指定專人每班和每次作業前使用壓力表對支柱初撐力檢查,進行二次補液,發現漏液或卸載的單體柱及時更換;確保煤層注水措施實施到位,對媒體銹結程度進行檢測。發現未按安全技術措施作業的,要立即停止作業。

2.加強技術管理。根據事故原因重新修訂工作面作業規程,制定可靠的主動防片幫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慎用竄梁措施和背桿落巷工藝,制定更可靠的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對礦井其他安全技術措施組織一次專項審查,發現安全措施與現場不符或措施不可靠的、未起到應有效果的,要立即停止作業,重新編制修改完善并經審批、貫徹后方可恢復作業。加強和完善作業規程審批管理,礦井制定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要安全可靠,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審批人員要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3.加強礦壓監測和分析應用。對技術人員進行礦壓監測分析專門培訓,提高技術人員對礦壓監測數據處理和分析能力,為工作面頂板管理提供可靠數據。工作面上端頭過渡支架附近增加礦壓觀測臺站,及時處理和分析支架及單體柱壓力變化數據,為施工和技術措施制定提供可靠數據。

4.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強化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培訓學習,確保安全技術措施有效貫徹執行。落實培訓責任,規范培訓管理,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培訓質量,全面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操作技能,提高職工安全風險辨識能力,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5.鄭煤集團各業務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鄭煤集團要認真完善安全檢查制度,理順安全檢查體制,明確各部門安全檢查責任,安監局及時組織各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各部門要強化安全檢查責任,認真排查本系統安全隱患,不能用技術服務、安全督導、標準化驗收和專家會診代替安全檢查。做好業務保安,指導所屬煤礦的技術管理;對所屬煤礦長期或普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認真進行分析,組織科研攻關,及時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技術問題。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鄭煤集團,頂板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