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工信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形成《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布,就加強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管理征求意見,公示時間截止3月8日。
公告指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錄后12個月內無產量的車型,經公示后將從目錄中予以撤銷,之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將不再接收帶有免稅標識的撤銷車型信息,稅務機關也不再為其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手續。
需恢復資格的車型,企業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報,經審查通過后方可列入《目錄》。此外,購置新車時已享受購置稅優惠的車輛,后續轉讓、交易時不再補繳車輛購置稅。
公告原文如下所示:
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管理,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機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目錄》實施動態管理
(一)為加強《目錄》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對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錄》后截至公告發布之日無產量的車型(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為準),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錄》后12個月內無產量的車型,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從《目錄》中予以撤銷。
(二)從《目錄》撤銷的車型,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將不再接收帶有免稅標識的撤銷車型信息,稅務機關不再為其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優惠手續。
(三)已從《目錄》撤銷但需恢復資格的車型,企業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報,經審查通過后列入《目錄》。
(四)購置新車時已享受購置稅優惠的車輛,后續轉讓、交易時不再補繳車輛購置稅。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目錄》內企業、車型加強事后監督檢查,如發現存在違反相關標準法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將按照相關要求予以處理處罰。
二、其他事項
(一)列入《目錄》的車型,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信息應進行標注免稅標識,如未標注的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將不予接收。
(二)《目錄》組織申報、宣貫培訓,及具體技術審查、監督檢查工作,現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承擔。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