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3月,與汽車行業相關的兩大重要事件都不約而同地指向了新能源汽車。正在召開的“兩會”,有關汽車行業的提案、建議很多都集中在了新能源汽車領域。而剛剛開幕的、素有“國際汽車潮流風向標”之稱的日內瓦國際車展,已儼然成了電動汽車大秀。
正如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所言,世界第四次能源革命,即綠色能源革命,正在醞釀中,各國正竭力推動以高效化、清潔化、低碳化、智能化為主要特征的綠色能源時代的到來。面對全球性的綠色發展的重大機遇,中國需及早謀劃行動,搶占先機。
推進甲醇汽車市場化——李書福
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認為,甲醇具有超級清潔燃料的特征,是液態化的陽光,是一種實現綠色發展的高效、經濟、環保的能源系統。然而,“液態陽光經濟”和甲醇汽車在進一步發展方面還存在政策支持不足、技術有待突破、國際競爭激烈、配套設施不成熟等諸多挑戰。
李書福建議:一、設立“液態陽光經濟”示范區,通過體制機制創新和政策先行先試,充分發揮示范區的綜合資源優勢,統籌布局甲醇產業技術創新、科技服務和產業聚集。成立跨部門領導小組,由國務院分管領導或中國科學院主要領導出任組長,相關部委和示范區領導出任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可考慮設在中國科學院,大力推進“液態陽光經濟”發展。
二、設立甲醇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專門從事從甲醇合成到甲醇廣泛應用全鏈條相關高技術的研發與產業化,占領技術高地、實現甲醇產業持續升級與突破、完成高技術在全球范圍內的產業化。
三、組建“液態陽光基金”,委托專業化、國際化、市場化的股權投資公司。
四、制定相關行業政策與技術標準,進一步完善醇基燃料行業政策,制定一系列的行業標準,包括甲醇鍋爐國家標準、車用甲醇國家標準等,建立相關技術和產品認證體系,加大標準實施推廣力度,同時進一步支持甲醇燃料重大應用示范工程,實現“液態陽光經濟”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推進關鍵技術研發和創新成果轉化。
五、在甲醇車方面,盡快推動甲醇汽車的市場化運行。甲醇汽車的研發、示范、試點,已經歷經了36年,大量實驗和試點證明了甲醇汽車的安全性、經濟性、動力性、可靠性和環保性。結合當前我國的能源和市場情況,建議在甲醇替代方面跨出實質性的一步,開放甲醇汽車市場,盡快推動市場化運行。同時,在甲醇汽車發展初期,國家給予相關扶持政策,以便盡快實現市場化過渡。此外,建議繼續完善甲醇車產業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制度建設、運行管理和相關應用安全評估等工作,結合我國部分地區甲醇汽車的試點經驗,在更廣泛的地區加強和完善基礎配套設施建設、運行管理和相關應用安全評估等工作。
最后,建議明確甲醇汽車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制定標準、加快甲醇標準體系工作建設,加速推進甲醇汽車的市場化。
加快電動汽車基礎充電設施建設——徐和誼
3月2日,全國政協委員、北汽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徐和誼提交了全國政協第十三屆一次會議提案——“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助力綠色出行”。
該提案明確指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存在諸多問題:場地難、擴容難、協調難、管理難。就上述發展難題,徐和誼提出了加快基礎充電設施建設的提案建議。
一、建議動態規劃和布局充電設施建設藍圖。加快研發先進的充電技術。加快推動高功率密度、高轉換效率、高適用性、無線充電、移動充電等新型充換電技術及裝備研發,以跟上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節奏。做好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升級。
二、建議設立專門的聯席協調辦公機構,協調政府各部門,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建議各級地方政府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作為政府專項工作,由發展改革(能源)、工信部牽頭,設立專門的聯席協調辦公機構,建立協同推進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推進充電設施建設。
三、建議加快充電運營服務費用規范化及后臺結算系統聯通。由行業機構推動構建充電基礎設施信息服務平臺,統一信息交換協議,有效整合不同企業和不同城市的充電服務平臺信息資源,促進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互聯互通, 特別是費用結算系統的互聯互通,真正方便消費者的充電需求。
四、建議對充換電的新業態給予政策支持,包括場地報批、資金支持等。建議政府部門對充換電的新業態給予政策支持,對城區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的審批予以支持,并根據實際予以資金支持。特別是“換電服務”,換電的核心就是“換”和“共享”,商業模式為“車電分離+電池租賃+套餐計費+互惠共贏”,可以實現車輛全域無間續航,讓電池得到全面的管理,使電池價格做全局的價值共享,是非常值得推廣的商業模式。
完善新能源相關法規——王鳳英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長城汽車總裁王鳳英就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焦點問題,提出了《關于完善新能源相關法規 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的建議》。
這是王鳳英代表連續兩年提出新能源汽車相關建議案,為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建言獻策。今年,王鳳英代表主要圍繞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現狀和問題,呼吁從法規、政策層面構建新能源汽車公平競爭與標準統一的市場環境,理順整個新能源汽車生態鏈的發展環境。
王鳳英代表具體建議如下:
第一,切實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的相關精神,清查地方政府設置的不合理的地方準入制度或備案制度,努力構建統一的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使中國汽車企業能夠抓住發展窗口期,進一步增強實力。
第二,研究調整汽車行業稅制結構,逐步提高汽車使用環節和保有環節的稅賦,降低生產和購買環節的稅賦,從根本上改變地方政府對本地企業提供保護的做法。
第三,明確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在購車環節提供現金補貼,鼓勵地方政府將購車補貼轉變為使用環節的補貼,如用電補貼、高速公路通行費補貼等,并將補貼直接付給用戶。
第四,鼓勵地方政府設立專項基金,用于改造老舊小區電力容量不足、布置充電樁產生的工程改建成本等,為充電樁進小區掃清障礙,從而方便更多的消費者選購新能源汽車。
第五,地方政府應轉變管理思路,改“替用戶做選擇”為“助用戶做選擇”。進一步簡政放權,政府管理的重心從事前轉向事中、事后,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相關政策——曾慶洪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汽車行業協會會長、廣汽集團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曾慶洪提出了《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建議》,具體如下:
(一)完善法規政策體系,促進產業發展。
一是建議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促進法或產業促進條例。目前相關部委制定的有關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政策法規群已涵蓋發展規劃、技術政策、準入管理、產品開發、零部件產業、營銷網絡、投資管理等相關領域,但法律位階較低、制定機關不盡相同,比較分散。建議在此基礎上,制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條例,以此統領不同部門的相關政策規章,引導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二是完善雙積分政策,實現“獎優罰劣”。
(二)攻克動力電池瓶頸,培育競爭優勢。
一是優化政策規劃和實施,增強政策可預見性。在政策規劃、制定過程中,應充分征求行業意見,提前充分釋放導向信號,提高政策可預見性,使行業參與者在動力電池乃至整車產品的規劃階段就能充分認識政策導向,促進平穩發展。二是強化電池安全性管理要求,加強從整車角度、全生命周期角度的電池安全性考核。三是加大電池規格標準化的建設力度。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各領域人員對市場上及研發中的動力蓄電池規格尺寸進行充分調研,從市場、技術、資金多個維度對蓄電池規格尺寸的設計進行細致考察。四是適度放開產品競爭,支持國內外電池企業技術合作。五是完善廢舊電池回收處置機制。
(三)加強充電設施建設,改善用戶體驗。
一是完善政策規劃。統籌新能源汽車發展規劃與充電設施建設法規,確保協同發展。兼顧老舊標準推進充電設施標準升級,使之保持兼容、平穩過渡。二是加快推進公共區域快充樁建設。三是積極推動城際快充網絡發展,解決純電城際出行焦慮。四是促進電網配套升級。加強電網企業與整車企業、充電運營商的互動,加快電力配套升級改造工作,推動智能微電網系統在住宅領域的推廣應用,用“新能源”的方式,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存在的問題。五是引導物業主體參與充電設施建設。
(四)賦予停車通行優待,增強消費認同。
建議賦予新能源汽車優先停車等路權優待。在國家全面推行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基礎上,以專用號碼為區隔手段,賦予新能源汽車相對于傳統燃油汽車的路權優待。同時,鼓勵城市住宅小區、中心商務區停車位的物業所有方、管理方參與網絡共享停車位,促進城市存量停車資源的充分利用,解決停車難問題。
提升中國汽車品牌形象——朱華榮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長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朱華榮向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交了三個建議。在《關于快速提升中國汽車品牌形象的建議》中,朱華榮建議:
1.國家級、重量級媒體大力宣傳中國汽車品牌,助推品牌向上。
一、建議發揮國家級、重量級媒體平臺(如CCTV、新華社、人民日報、今日頭條、汽車之家等)的“喉舌”功能及聲量大優勢,聚焦傳播資源,著力打造優質中國汽車品牌,在黃金時段、黃金版面(如CCTV1、CCTV新聞、人民日報頭版等)低價甚至免費地大力宣傳中國汽車品牌,助推品牌向上,塑造品牌形象,為扶持更多優良中國品牌、塑造良好的國家品牌形象貢獻力量。
二、建議由中宣部牽頭,每季度組成國家媒體群,深入優秀汽車企業內部,挖掘生產經營中的典型故事,并廣泛傳播,形成國家品牌的強勢形象。
三、建議利用國家信息管理平臺優勢,幫助企業監控輿情,引導核心媒體對中國品牌的輿論方向,讓國人正確認識中國品牌、使用中國品牌(例如: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將其掌握的有關中國品牌在海內外的負面輿情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企業,幫助企業有效管控輿情,扶持中國品牌茁壯成長)。同時,建議由中宣部、網信辦等牽頭,組織建立嚴格的法律制度體系,控制網絡輿情,打擊敲詐勒索企業的不良媒體,凈化輿論環境。
2.建立國家級非盈利性評選機構,凈化輿論環境。
當前,國際上雖有頗具公信力的品牌評選(價值評估)機構,例如Interbrand、BrandFinance等,但這些機構對中國市場了解甚少。建議由國家牽頭,建立一個國家級的、非營利性的、公平公正的、具有公信力的專業權威評選機構——中國汽車制造業的“奧斯卡”。
3.政府采購專項支持。
一、建議國家級的大型政務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舉行的各種會議、論壇等活動),倡導使用中國汽車品牌,不宜用國外品牌冠名贊助(如指定用車等)。各個領域應展示中國品牌形象。
二、建議各級國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高校、國有企業等在集中招標采購時,倡導優先使用中國汽車品牌,且建議加大中國新能源汽車品牌的采購比例。
三、建議公共出行優先使用中國品牌汽車。
四、建議集中優質汽車品牌,成立國家品牌隊,搭上“一帶一路”的順風車,在國際大舞臺上集體露出。建議中國駐外使領館除特殊需求外,工作接待用車使用中國優質品牌汽車;建議國家出臺政策推薦一批中國優質品牌汽車作為海外中資機構的工作用車;建議國家出面將中國優質品牌汽車納入其他國家采購推薦清單;建議在國際援助行動中,所有的車輛需求全部采用中國品牌汽車。
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朱華榮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長安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朱華榮提出了《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統籌管理及加快相關法規標準建立的建議》,具體建議如下:
(一)改革現有管理機制,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的統籌管理。
1.成立專職項目團隊,解決多部門多頭管理的問題。建議國家層面成立專職項目團隊,相關部委、企業參與,將國家意志形成合力,集中資源干大事。 2.成立國家創新平臺公司,系統規劃、統籌國家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自動駕駛相關法規、標準落地。
1.在現行法規中完善或制定新的法規,允許自動駕駛商品車合法銷售。科學系統地界定當司機駕駛和自動駕駛系統駕駛的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司機和自動駕駛系統在交接過程中出現的交通事故、惡意使用自動駕駛系統(例如在交接過程中故意不接管)出現的交通事故,以及因基礎設施突變引起的自動駕駛交通事故時的責任。同時完善自動駕駛車輛的保險理賠規定,保障消費者與企業的合法利益。
2.完善適用于自動駕駛的道路設施規范,并嚴格執行。統一國家與地方層面的標識規范,并詳細定義(包括對標識字體、顏色、形式、安裝位置等進行詳細要求);制定符合自動駕駛需求的道路規范(將V2X覆蓋、路基移動通信覆蓋、增強定位覆蓋等自動駕駛專屬信息類的規范納入計劃中);完善道路設施的維護管理規范(規范道路臨時施工維護、對道路障礙物、凹凸路面、標識管理制定明確的要求),通過在某一區域或道路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到全國運用。
3.制定相關標準對自動駕駛車輛進行強制要求,為自動駕駛量產提出準入門檻,避免行業因理解不一致造成的自動駕駛水平參差不齊,同時通過標準的強制要求,促進中國自動駕駛與國際接軌。
加快自動駕駛汽車立法——曾慶洪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汽車行業協會會長、廣汽集團黨委書記兼董事長曾慶洪提出了《關于加快自動駕駛汽車立法推進合法道路測試的建議》,具體如下:
(一)通過授權試點,為自動駕駛汽車發展創設法制空間。
建議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研定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推廣的試點方案,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在試點范圍和期間內暫時停止適用與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有沖突的若干條款,確保自動駕駛汽車在道路測試時“合法上路”。同時,建議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自動駕駛汽車管理暫行條例,對包括道路測試、生產者與銷售者責任、消費者權益、購買保險等自動駕駛汽車發展相關問題作出規定,為我國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的發展創設良好的法制空間。
(二)加快制定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專項法規。
建議一是盡快建立道路測試許可認證標準,對經檢驗符合自動駕駛汽車特定技術標準的產品,準予其在一定條件下利用公共道路開展測試;二是賦予測試車輛一定的豁免權,如對通過技術認證、取得上路測試許可的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實施的放開雙手操作等測試行為免于追究或處罰。
(三)加大調研力度,建立權責統一的自動駕駛汽車管理法規。
建議有關政府部門加大對自動駕駛汽車的研究力度,研討新的管理制度和法規,如公安部門可關注駕駛員駕駛行為的相關法規,工信部可關注車輛安全與涉及車輛安全強制認證方面的法規,質檢總局可關注產品召回中關于產品安全的法規;建議組織開展自動駕駛模式下發生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責任歸屬以及自動駕駛模式下是否不再適用刑事責任等課題的立法研究。
凈化網約車行業發展空間——李書福
面對快速發展的網約車和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的各種亂象和問題,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建議:
一、政府應嚴格要求駕駛員的素質和培訓體系,但可以鼓勵駕駛員考試形式更靈活,比如在保證考試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各服務所在地設立的服務機構設置考點,方便司機考試。
二、由保監會牽頭,保險公司參與設計針對網約車的創新型運輸保險,相比于現在的營運險費率低。通過新險種,降低私家車變更營運類車輛后的成本,促進主體參與者主動合規、合法運營。
三、從全國政策層面明確一人、一車、一平臺,即一名持有網約車駕駛員證的司機,只能使用一臺合格的車在一家持證平臺登記注冊,開展營運。
四、由交通運輸部牽頭,清晰各部門的權責,加強跨部門協作,有法必依、執法嚴格。讓規范平臺迅速發展,解決百姓出行安全的問題。
五、政府部門嚴格按照該《辦法》執行,設立專門工作組制定數據上傳的規范細則及處罰措施,并督促各網約車公司提交相關數據。
六、將網約車納入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進行統籌管理。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