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剛結束,國家能源局就上線發布了兩個征求意見稿,《分布式發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一個實施辦法《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刺不刺激,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能源局的很多文件都是環環相扣,如果僅單一考慮一個文件的作用,類似期望一粒仙丹解決所有問題,是脫離實際的,也是不現實的。鑒于時間緊張,本次僅解讀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相關證書。未來將結合過去的幾個重點政策,為大家更清晰畫出政策的脈絡。
以下為正文部分:
之前針對配額制有很多的思路,這次的文件最重要的就是明確了思路,即考核電網企業和用電端,對電力市場的所有參與者來說非常重要。
1. 這次配額制考核誰,任務是什么?
沒有發電公司,沒有發電公司,沒有發電公司,發電公司不承擔配額考核
2. 綠證、證書和替代證書是不是一回事?互相之間有什么關系?
不是一回事。綠證是自愿性質的,且綠證是有替代補貼的作用。證書是強制的,替代證書是證書完不成的情況下,幫助履約企業完成配額指標。
3. 購電協議中,是否包括補貼部分?
“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主管部門發布的補助目錄的項目產生的非水電證書,在購電方按照購電協議規定全額結清購電費用后轉移給購電方。”這個購電協議中不包括補貼部分,補貼還是按照原有程序發放。
4. 電網出售替代證書的錢是補到可再生能源基金中嗎?
不是,“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形成的資金,用于補償經營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費用的支出”。說白了,這個錢給電網啦,作為他們拼命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補償。
5. 完不成配額有什么制約措施?
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級行政區域,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取消該區域申請示范項目資格、取消該區域國家按區域開展的能源類示范稱號等措施,按區域限批其新增高載能工業項目。
對于未完成配額指標的市場主體,核減其下一年度市場交易電量,或取消其參與下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的資格。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對比2016年“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和這次配額制征求意見稿,部分省份的可再生能源2020目標有調減,但更多的省份是調高的(很多省份壓力很大)。(作者彭澎,現任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長期從事新能源的政策、市場、金融等領域的研究。)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