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三北”地區風電資源逐漸“圈占”以及限電的影響,加之低速風電技術取得突破性進展,風電開發布局逐漸向中東部和南部負荷中心轉移。然而,中東部和南部用地指標有限,開發分散式風電就成為新的投資方向。
近日,國家能源局下發了《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鼓勵開展商業模式創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鼓勵項目所在地開展分散式風電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今天,陽光所公司業務部合伙人葛志堅律師針對該《辦法》,通過四個問題為大家劃劃重點。
一、分散式風電開發主體有何限制?
分布式發電的一種重要模式就是“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很多地方要求所謂“自發自用”,分布式電源和用能方必須“同一主體”,這實為對“自發自用”的一種誤讀。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余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
《辦法》第三十三條重申“允許分散式風電項目向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直接售電”,明確了分散式風電“自用”的概念,分布式電源和用能方不必為“同一主體”。
二、分散式風電有無指標限制?
對新能源實施規模管理是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的一條總體思路,但分布式屋頂光伏目前并不限制指標規模,在項目并網發電以后立即納入國家電價補貼范圍,這在市場上引起了很多人對分散式風電指標的“遐想”。
《辦法》第五條規定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應“制訂當地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規劃”,并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梢钥隙ǖ氖?,分散式風電也將實施嚴格的指標規模管理,并且要符合地方的能源發展規劃。
三、分散式風電是否必須使用自有土地,在“自有場所”內?
某些地方規定:“分布式電源與用戶在同一場所,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接入用戶側;分布式電源與用戶不在同一場所,接入公共電網。”這事實上要求分布式電源必須與用電方在同一用地“紅線”內-否則,就應接入公共電網—繳納額外的“過網費”。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開發企業可使用本單位自有建設用地(如園區土地),也可租用其他單位建設用地開發分散式風電項目”,這為分散式風電開發提供了明確的用地依據。
四、分散式風電如何享受國家補貼?
《辦法》依舊將分散式風電分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和“全額上網”兩種模式。與分布式光伏不同,自發自用電量將不享受電價補貼。
自發自用電量: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上網電量:超過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
不予補貼:未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建設的分散式風電項目。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