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辦法》”),《辦法》確立了兩項制度:
·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要求所有省級行政單位必須完成最低限額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 新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簡稱“證書”)制度,用于監測考核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完成情況。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核算方法主要根據已建和計劃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并著重考慮跨省可再生能源輸電通道容量。這一制度的主要目標是為了更有效地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其出臺是改變棄風棄光現狀的強有力信號,將有助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潛力得到更全面地發揮。
《辦法》規定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
· 省級電網企業;
· 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
· 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
· 以及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
目前國家能源局正在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對《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預計正式文件將于今年上半年發布。落基山研究所企業可再生能源中心(BRC)中國項目對配額制以及新證書的環境屬性、對企業采購可再生能源的影響,以及未來政策走向作出如下分析。
一、環境屬性:綠色電力證書和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的對比
如前文所述,《辦法》出臺了一套新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系統,用來追溯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環境屬性。證書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業主到購買主體的產生和轉移按月實施。根據2018年配額指標要求和實際證書購買量,市場主體可以進行證書的交易,交易時間為次年的1-2月(《辦法》未表明具體日期),但證書只允許交易一次。
相比2017年7月出臺的綠色電力證書自愿認購體系(綠證),《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將不會影響可再生能源項目享受政府補貼。
作為未完成配額的補救措施,工商業用戶可通過向所在區域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來完成配額指標。各省級電網公司將負責發放替代證書并確定替代證書價格。替代證書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無直接關系,電網企業出售替代證書獲得的收益,將用于補償區域消納和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費用。
表1:三類證書屬性對比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到由于今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金額將進一步下降,在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市場啟動后,國家能源局會考慮在未來將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機制與可再生能源價格和補貼機制進一步銜接。
二、《辦法》對可再生能源企業買家的影響
表 2: 對企業買家的影響分析
證書制度目前尚存不確定性
最終版《辦法》將在考慮利益相關方反饋后發布。我們預測,政策方向不會有重大改變,但關鍵信息將包含在未來出臺的細則之中。目前看,三個關鍵問題的未來走向尚不夠明確:
· 捆綁或非捆綁:《辦法》指出證書將在購電方付清電費后直接轉移至購電方。然而《辦法》還指出,每年1-2月,配額義務主體可相互或與發電企業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交易。因此,可再生能源電力是否與證書捆綁,多少可再生能源電力需要與證書捆綁等問題尚未明確,這將決定發電企業是否會參與證書的交易和定價過程。
· 省級范圍或全國范圍: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參與表明新的證書市場將涉及跨省交易。然而,跨省市場是否對工商業電力用戶開放,或僅對電網企業開放,目前還不清楚。如果跨省市場不對工商業電力用戶開放,各省則必須建立自己的省內證書市場,并且在電量與證書捆綁的情況下,電網企業會成為唯一的證書供給方。
· 替代證書的價格和使用:《辦法》指出由省電網公司設置替代證書價格,但未提供定價機制指導意見。各省電網公司可能為本省替代證書設置不同價格,而替代證書是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的價格上限。可以預計,當證書短缺時,證書價格將趨近替代證書價格 。此外,電網公司如何將替代證書收入直接用于可再生能源消納也未在目前的《辦法》中具體說明。
《辦法》為企業直購可再生能源傳達了積極信號,但是在可規模化推廣的、經濟可行的采購機制出臺前,還有一系列不確定因素亟待明確。目前階段,企業仍需選擇最適合自身需求的現存機制推動各自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而落基山研究所可再生能源中心(BRC)中國項目也將繼續密切關注市場動向并提供最新洞見分析。
(喬天,落基山研究所咨詢師;宋佳茵,落基山研究所高級咨詢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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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