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末,國家能源局發布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編制說明》,該辦法及編制說明旨在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此辦法無疑成為解決棄風棄光問題的后盾,同時也為2017年末提出的新能源分散式市場交易化政策保駕護航。與辦法及編制說明同時公布了各省級行政區域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從而明確了各地區新能源用電的最低指標。通過該指標我們探討一下2018年各地區新能源的發展空間。
我們不考慮水電的配額指標,僅考慮非水電部分的配額指標,由核算辦法可知,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消納占比,等于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除以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
已知2017年各地區社會用電量,可大致計算2018年新能源電力的最低消納量。
根據國家能源局公布的2017年風電、光伏并網運行情況以及生物質發電統計情況,可大致計算該地區新能源發電量。
可再生能源中的地熱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等)等等能源形式占比很低,官方統計結果缺失,故在此次估算中暫不考慮。
由以上條件可估算各個地區2018年新能源尚缺少的供電量,如下表(單位:億千瓦時):
表1:配額最低新能源(非水電)用電量
表2:新能源發展空間
表2中,能源局暫無公布2017年各地區光伏發電量的詳細信息,數據來源是根據前三季度詳細信息等比折算,所以光伏發電量統計有一定的偏差;2017年生物質發電量詳細情況也無官方數據,暫根據2016年國家能源局統計數據,再參考2017年增長情況計算,除風光和生物質外其他占比較小的新能源數據也未統計,所以導致計算結果不太精確,但是也足夠說明各個地區新能源產業的發展空間是否充足。這些省份中,結果為正值的省份尚需大力發展新能源,結果為負值的省份說明該地區新能源儲備量已滿足配額要求,但是并不能說明發展前景不好,跨省區可再生能源交易和市場交易化是此類地區發展新能源的兩個方向。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