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國保障能源安全、加強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調整能源消費結構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培育和打造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可再生能源產業管理面臨協調和管理困境。解決這些問題僅靠常規政策手段已經很難奏效,必須進行重大的制度創新。進行制度創新的途徑之一是建立能有效調整各方利益分配、落實地方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解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問題、消除可再生能源電力發電消納障礙的新制度,提升消費側消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公眾意愿,促進電網加快建設步伐,為建立綠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提供制度保障。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政策適應了制度創新的要求。
以立法為基礎強制要求各類電力市場主體承擔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義務的制度一般稱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其內涵一般是指在國家電力建設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強制要求配額義務主體在其提供或購買的電量中具有規定數量或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要求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同時明確了其無法履行義務責任,從而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消納保障機制。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建立,也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度的建立實施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依據。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實質是對全社會電力消費提出約束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比例指標,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電網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完成電力消費的配額實施任務。這樣的制度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起到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的作用:
一是明確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的法律要求。對全國和各省級行政區域提出明確的可考核的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中的比例指標,促使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國家和地方的能源規劃、能源生產布局、能源輸送及運行、終端能源消費方式必須以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為前提統籌協調。
二是確保國家和地方的能源相關政策必須滿足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需要。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明確表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目標,對各省級行政區域提出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的約束性要求,促使國家制定目標明確、協調一致的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破除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和體制障礙,地方政府在落實政策和管理中必須做到保障可再生能源優先開發利用。
三是推動電力等能源體系向適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方向轉變。明確完成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實施責任主體為各類電網企業,促使電網企業按照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約束性要求對電力系統的配置和運行方式進行優化調整。在對電力系統生產運行的管理上,徹底根除阻礙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的不合理做法。對智能電網、儲能技術、需求側智能用電、分布式發電應用等領域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 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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