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納條件”這個詞在最近幾年的政府文件中仍舊具有很高頻率的體現。5月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及:鼓勵各地根據各自實際出臺政策支持光伏產業發展,根據接網消納條件和相關要求自行安排各類不需要國家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
在風電2018年工作上,國家能源局5月份印發關于2018年度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文件表示2018年可再生能源要以消納工作作為首要條件,各省市要向國家能源局報送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工作方案,對未報送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停止該地區風電新增建設規模的實施。
在此之前,《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提及,具備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市場空間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尤其是特高壓輸電通道能力積極接納區外輸入可再生能源電力,主動壓減本地區燃煤發電,為擴大可再生能源利用騰出市場空間。
這些文件要求如果得到切實實現,那么無疑,棄風的問題將不再惡化。但是,從市場的統一性開放性的基本要求而言,這些要求暗含著“先來后到”,而不是統一市場公平競爭的含義,對電網存在著“要求過高與無必要”的問題。其最終實現的方式,可能會以大幅受限的可再生發展節奏作為最終的產出。
本文對上述消納條件進行分析。
要電網承諾新項目達到“最低保障小時數”屬于過度要求
前述提及的風電文件提及,“新列入年度建設方案的風電項目,必須以電網企業承諾投資建設電力送出工程并確保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或棄風率不超過5%,以下同)為前提條件,在項目所在地市(縣)級區域內具備就地消納條件的優先納入年度建設方案”。
未來項目是否可以達到最低小時數,取決于電力市場的進程,以及電網調度范式的改變程度,這本質上存在風險與不確定性。如果這是個技術問題,那么電網最好的選擇是無法承諾。這個要求有些過高了。
所謂“具備消納條件”必須進行嚴格透明的界定
該文件還提及,通過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外送消納的風電基地項目,應在送受端省級政府間送受電協議及電網企業中長期購電合同中落實項目輸電及消納方案并約定價格調整機制,原則上受端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應出具接納通道輸送風電容量和電量的承諾。
這些外送電,無論是火電還是風電,對于受端地區都是無區別的。這種承諾的要求,無疑有些“矯枉過正”,破壞了電力商品的均一性特點,可能與市場的統一性與開放性基本大原則沖突(比如在某些時段,比如嚴重低谷時期,外送帶給受電端的價值非常低,卻還要強制外送接收)。
具備消納條件與否在開放市場條件下是不存在的問題。那么,這要成為一個問題,必須是在技術上證明,這種消納新的可再生能源,會危及電網與電力系統安全。否則,就不能基于“先來先得,后來就沒了”的反統一開放市場原則,拒絕新增與新建的可再生電力(也包括煤電)。
目前的這種模糊不確切、存在過度解釋與對電網過高要求的設計,其最終最大的可能,往往會危及可再生能源發展自身。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