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長李鴻忠簽發第335號省政府令,公布《湖北省水文管理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湖北省水文史上第一部水文管理的行政規章,標志著我省水文工作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礎和技術支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辦法》的出臺,對加強水文管理,規范水文工作,充分發揮水文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辦法》豐富了水文工作的內涵,進一步確定了水文部門的職責、權利和義務,體現了以人為本、與時俱進、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和理念,體現了水文特色,體現了湖北特色。
《湖北省水文管理辦法》共30條,《辦法》對我省水文管理體制、水文投入機制、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以及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保護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辦法》第四條明確了水文工作的管理體制。規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文工作,省水文機構具體負責全省的水文工作;市(州)、縣(市、區)水文機構,在上級水文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水文工作。《辦法》第三條明確了水文的投入機制。規定水文事業所需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的同時,要求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適當安排直接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水文事業經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