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四川省發改委、四川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強電網工程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編制110千伏及以上非跨省(區、市)電網規劃。市(州)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負責編制110千伏以下本地的電網規劃。跨省(區、市)電網規劃和±800千伏及以上直流、1000千伏交流電網的規劃,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審定。
此外,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電力送出的電網工程項目按照電壓等級優先納入相應電網規劃;核準在建的鐵路等重要基建項目,其供電的電網項目按照電壓等級優先納入相應電網規劃。
以下為通知原文: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加強電網工程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川發改能源〔2018〕551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能源局(辦),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四川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電網工程建設管理,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第2號令)、《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電力〔2016〕139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發〔2017〕43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強電網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規劃指導
(一)各級發展改革委(局)、能源局(辦)負責制定電網規劃,實施建設的電網工程應為納入電網規劃的項目,電網規劃原則上每兩年滾動調整一次,特殊情況可及時調整個別項目納入電網規劃。
(二)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負責編制110千伏及以上非跨省(區、市)電網規劃。市(州)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負責編制110千伏以下本地的電網規劃。跨省(區、市)電網規劃和±800千伏及以上直流、1000千伏交流電網的規劃,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出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審定。
(三)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電力送出的電網工程項目按照電壓等級優先納入相應電網規劃;核準在建的鐵路等重要基建項目,其供電的電網項目按照電壓等級優先納入相應電網規劃。
(四)電源送出工程的電網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電源送出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川發改能源〔2017〕403號)執行。
二、規范前期工作
(一)已納入電網工程規劃的項目,項目業主可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項目業主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咨詢機構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二)項目業主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用地預審意見、選址意見書、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核準支持性文件。跨省(區、市)項目經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確認后,方可辦理項目核準的支持性文件。
按照國家和我省城鄉規劃管理相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電網項目,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核準的,由相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不以劃撥用地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電網工程項目可不申請選址意見書;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的電網項目應符合城鄉規劃,核準部門應在核準前征求縣級及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按照國家和我省國土資源管理相關規定,預審面積小于1公頃(不含1公頃)項目,可由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市(州)國土資源局預審;對四川省境內由省、市預審的輸電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不再進行用地預審;涉及壓覆礦產的線路,項目業主應主動取得與礦業權人路徑協議;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電網工程項目應根據有關規定取得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由縣級及以上社會穩定主管部門出具。
(三)納入電網規劃并編制完成項目核準申請報告的電網項目,項目業主可以直接向具有核準權限的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并附送核準支持性文件,也可以由項目所在地市(州)或擴權試點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具有核準權限的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可視情況征求相關市(州)或擴權試點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220千伏及以上和跨市(州)的110千伏電網工程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電網工程項目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110千伏電網工程項目按照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編制的全省電網規劃核準。35千伏及以下跨市(州)項目由相關市(州)發展改革委協商核準。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項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項目業主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各級發展改革委受理核準申請材料后需要評估的,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包括項目程序合法性,是否符合相關建設規劃、產業政策、節能標準、技術標準和投資標準,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影響等內容。
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咨詢評估涉及內容有異議時,項目業主應根據核準部門認定的評估報告及時調整相關內容。
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報告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投資主管部門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項目業主的任何費用。
(五)各級發展改革委對于同意核準的項目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并依法將核準決定向社會公開;對于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當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各級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不予核準決定書應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項目業主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六)項目核準后,如投資主體、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技術方案、建設站址等發生重大變更,項目業主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原核準部門應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辦理核準文件。重大變更未經批準不得開展工程建設施工。
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在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核準部門報送延期申請,原核準部門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1年。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核準部門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在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項目在有效期內開工建設的,其核準文件不再有時間限制。
三、加強建設管理
(一)項目業主在辦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手續后,依法依規選擇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開工建設。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不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已經開工的建設項目,一經發現,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對未取得項目核準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電網工程應從減少土地資源占用和節能環保的角度進行設備和桿塔選型、基礎型式、施工組織等方面工作。
(三)項目業主應加強電網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工作,確保項目高質量完成建設任務。
(四)項目施工企業應按照批復的環保水保方案,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加強環保水保措施,及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防止水土流失和環境破壞。
(五)項目業主應督促各參建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及工程質量相關規程規范,健全管理制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制訂應急預案,確保施工安全和工作質量。
四、規范工程驗收
(一)項目建設后,項目業主組織環保、消防、土建等單位完成專項驗收工作。
專項驗收合格后,項目業主向項目核準部門上報啟動驗收的請示。核準部門接到啟動驗收的請示后,及時組織或委托有關部門、項目建設等單位開展啟動驗收工作。
啟動驗收合格后,項目方可投入投運。投運一段時間后,由項目業主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結果報原核準部門備案。
(二)項目核準部門組織或委托組織啟動驗收的相關材料和經審計(審核)的投資決算報告作為核定輸配電價的依據。
(三)項目業主應配合投資主管部門建立項目臺賬,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后評價。
五、加強監督管理
(一)發展改革委(局)、能源局(辦)根據職能職責加強電網工程建設事中事后管理,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維護良好的建設秩序。
(二)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并主動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安全。
(三)嚴禁未批先建和違規建設,凡未批先建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單位進行處罰;未按規定程序核準、建設、驗收的電網項目,不得納入電網準許成本并核定輸配電價。
六、本通知自頒布之日執行,有效期5年。通知中涉及城鄉規劃、國土管理等事項以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要求為準。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能源局
2018年12月6日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