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改委發布“公開征求《浙江省企業境外投資指南(2019)(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告”指出,為貫徹落實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和省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擴大)會議精神,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指南(2019)(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及建議。
在“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領域”中,“穩妥參與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為能源投資大類。其中“清潔煤電、氣電、風電、光伏發電、海洋潮流能發電、電網等電力資源合作開發”被明確列為可投資領域,但此類能源領域也有明確的文字表述為“合作開發”。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企業境外投資指南(2019)(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和省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第二次(擴大)會議精神,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指南(2019)(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及建議。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1日。
聯系人:馬躍飛,聯系電話:0571-87055074;陸敏鳳,聯系電話:0571-87056222。如有提出意見或建議的社會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lumf.fgw@zj.gov.cn)提交。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浙江省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代章)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企業境外投資指南(2019)
(征求意見稿)
近幾年來,我省企業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赴境外投資規模不斷增長,對外投資合作效益持續提高,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能力大幅增強。但隨著國際形勢的復雜變化,我省企業赴境外投資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投資不確定性增加,各類風險加大,尤其涉敏感行業、赴敏感國家和地區投資的風險更大。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方向,促進企業合理有序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防范和應對境外投資風險,推動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11號令)以及相關部委的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8〕39號)等相關政策文件和規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根據國家新要求和國際國內新形勢,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策部署,以“一帶一路”建設為統領,深入實施“八八戰略”,按照國家對加強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的總體要求,創新體制機制,加強合規引導,推動企業更好地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提高企業境外投資水平,鼓勵企業在跨國并購、全球布局同時進一步做大在浙產業,提升我省產業國際競爭力。
——堅持企業主體,市場運作。充分尊重企業的主體地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在境外投資中的引導作用,遵循國際慣例和商業原則,企業自主決策、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堅持深化改革,優化服務。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以“鼓勵發展+負面清單”模式引導和規范投資方向,優化和創新境外投資服務體系,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
——堅持內外統籌,互利共贏。既充分體現國家發展總體戰略部署和我省產業基礎優勢,又合理兼顧各國發展需求,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并重,統籌考慮資源稟賦、發展階段、市場條件等因素,明確海外布局重點,促進融合發展、優勢互補。
——堅持依法合規,防范風險。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合規經營,有序發展。合理把握境外投資節奏,積極做好境外投資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切實防控風險。
二、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領域
支持省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高質量高標準高水平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做優做強我省產業鏈。
(一)重點推進“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1.發揮我省建筑業優勢,以總承包、EPC和BOT項目等形式,參與電力、市政工程、環保、通訊等各類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
2.發揮我省貿易和遠洋漁業優勢,參與海外重要商港、漁港建設;
3.利用好我省港口建設運營能力,積極開展海外港口及相關臨港產業園區經營合作。
(二)穩步開展國際產能合作
1.以成套設備出口、投資、收購、承包工程等方式,建設煉鐵、煉鋼、鋼材等鋼鐵生產基地;
2.利用我省建材業優勢產能,推進建材業生產加工基地建設;
3.高附加值石化產品“走出去”;
4.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生產基地建設;
5.輕工紡織品生產加工基地建設;
6.航空標準件及民用飛機生產基地建設;
7.高端船舶研發和船舶制造基地建設;
8.節能、環保、智能化高端裝備研發或制造基地建設,收購或兼并工程機械企業;
9.核電基地建設。
(三)加強高新技術領域合作
1.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
2.設立或聯合共建研發中心;
3.設立或聯合共建實驗室;
4.污染治理、環境修復適用技術的示范、推廣和應用;
5.海洋生物資源有效利用、海洋生態保護等領域的技術合作;
6.藥用植物資源的綜合研究開發和新藥創制;
7.信息技術服務領域合作;
8.設立或聯合共建海外創新孵化中心。
(四)推進服務業合作
1.金融、設計創意、養老、教育、醫療、文化、旅游等服務領域合作;
2.跨境電子商務合作;
3.技術轉移協作網絡和信息對接平臺建設;
4.專業交易市場及冷鏈物流產業建設;
5.能源資源倉儲設施建設;
6.開展智慧城市建設領域合作,推進跨境支付和結算體系建設。
(五)擴大農業對外合作
1.水果、橡膠、油棕、大米、木薯、大豆、小麥、棉花等種植加工領域資源的合作開發;
2.過洋性和大洋性遠洋捕撈、加工和貿易等遠洋漁業開發合作;
3.遠洋養殖基地建設。
(六)穩妥參與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1.油氣資源合作開發;
2.鐵、鉻、鉀鹽及鋁礬土等礦產資源合作開發;
3.清潔煤電、氣電、風電、光伏發電、海洋潮流能發電、電網等電力資源合作開發;
4.海島能源資源合作開發。
(七)境外投資平臺合作
1.“一帶一路”境外系列站;
2.境外經貿合作區。
三、境外投資敏感行業
涉及敏感行業的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須經國家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核準。
(一)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維修
武器裝備的研發、生產、維修、保障等。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在流經兩國或兩國以上國境的河流上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三)新聞傳媒
新建或并購涉及時政且對國家安全有重要影響的境外新聞機構(包括新聞網站)、出版機構、廣播電視機構等。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資項目:境內新聞機構、出版機構、廣播電視機構等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為境外分支機構日常運營增資等。投資主體開展上述境外投資項目,應按國家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履行備案、報告等手續。
(四)房地產
1.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購住宅、商業地產(寫字樓、商鋪等)以及并購用于建設住宅或商業地產的土地。
2.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購房地產企業、向境外既有房地產企業增加投資、投資境外房地產信托基金等。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不包括以下六類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開展以下境外投資項目,應按國家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履行備案、報告等手續:
1.投資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
2.新建或并購企業自用的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等;
3.投資用于實體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筑開發,例如產業園、科技園、倉儲物流園等;
4.建筑企業以獲取工程承包合同為目的,對擬承建的項目進行小比例投資;
5.已依法合規取得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6.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五)酒店
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新建或并購星級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務酒店、一般旅館等。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不包括以下四類境外投資活動。投資主體開展以下境外投資項目,應按國家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履行備案、報告等手續:
1.投資不持有酒店物業資產的酒店管理業;
2.投資不含住宿的餐飲業;
3.已依法合規取得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4.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項目。
(六)影城
新建或并購境外電影院、院線公司。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七)娛樂業
1.新建或并購境外室內娛樂設施(歌舞廳、電子游藝廳、網吧等);
2.新建或并購境外游樂園、主題公園等;
3.新建或并購境外彩票公司。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資活動:網絡游戲、電子游戲開發及運營。投資主體開展上述境外投資項目,應按國家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履行備案、報告等手續。
(八)體育俱樂部
新建或并購雇傭(或租用)運動員從事體育競技、表演、訓練、輔導、管理的組織、機構、企業等。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九)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從境內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以上境外投資項目適用核準管理。
不包括以下兩類境外投資活動。投資主體開展以下境外投資項目,應按國家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履行備案、報告等手續:
1.既不涉及境內投入資產、權益,也不涉及境內提供融資、擔保等,全部從境外募集資金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2.境內金融企業已取得國內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境外投資敏感國家和地區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須經國家境外投資管理部門核準。
(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二)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以上國家和地區具體名單請咨詢境外投資管理部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規范引導
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行為的引導,鼓勵企業進行跨國并購或全球布局的同時做大做強在我省的總部、研發設計、核心技術、高端制造等領域,提升我省產業鏈,推動產業高度化。要關注上述重點領域非正常投資目的向境外轉移并有可能損害我省產業轉型升級的項目,加強省市縣三級管理部門對此類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審查,防范虛假投資行為。對敏感行業、敏感國家或地區的境外投資,引導企業審慎參與。
(二)健全管理機制
發揮好“一帶一路”建設對“走出去”工作的引領作用,在省推進“一帶一路”建設“1+X”領導體制下,加強與有關國家的規劃、政策和項目對接,幫助企業參與好“一帶一路”建設。全面落實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相關部委以及我省出臺的關于規范指導企業境外投資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續提高企業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境外投資信用體系,加強我省企業境外投資信用記錄建設,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三)優化綜合服務
對鼓勵開展的境外投資領域,在稅收、外匯、保險、海關、人員出入境、信息等方面提高服務水平,創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條件。推動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銀行等為重點合作項目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進一步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支持手段,為高質量“走出去”提供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發揮好“一帶一路”綜合服務中心、智庫聯盟、大數據中心、行業協會等各類“走出去”服務平臺作用,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重點國家營商環境、合作需求、風險提示等信息服務。按照數字政府建設要求,加快推進“一帶一路”大數據中心建設,全面實現項目入庫、數據入庫、信息入庫,加快“一帶一路”數據應用模塊開發,更好地服務企業。
(四)強化風險防控
督促企業強化防風險的主體責任,增強風險意識,減少高風險投資活動,確保必要的安保資源投入。引導企業用好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性避險工具和市場化風險管理工具。按照國家境外投資管理部門對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的要求,推動企業增強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意識,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實現全流程、全方位依法合規。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