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18日對外網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車生產者應按相關要求落實產品安全主體責任,經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據悉,此次通知涵蓋的范圍既包括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也包括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這些企業在獲知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新能源汽車在中國市場上發生交通碰撞、火災等相關事故,應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報告調查分析結果。從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前發生的火災等事故,有關生產者應逐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報告。
《通知》要求,動力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等零部件生產者獲知新能源汽車可能存在缺陷的,應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報告,并通報生產者。同時,配合缺陷調查、召回實施等相關工作。此外,新能源汽車生產者應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實產品安全主體責任。經調查分析發現存在缺陷的,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組織相關單位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深度調查分析機制,及時對相關投訴和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組織開展缺陷技術會商與調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評估。同時,加強新能源汽車召回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調查,強化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作與信息共享。發現未按規定備案有關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記者萬靜)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