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近日印發通知,要求加強風電場建設使用林地監管,禁止在生態功能重要、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林地建風電場,減少對森林植被和生態環境的損害與影響。通知有效期為5年。
近年來,各地大規模發展風電,風電場項目占用森林和林地面積大幅上升,違法違規使用林地、野蠻施工、植被恢復不到位等情況時有發生。通知提出,禁止在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鳥類主要遷徙通道和遷徙地等區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帶和消浪林帶建設風電場。禁止占用天然喬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建設風電場的風機基礎、施工和檢修道路、升壓站、集電線路等。風電場施工和檢修道路,應盡可能利用現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區道路、鄉村道路等,在其基礎上擴建的風電場道路,原則上不得改變現有道路性質。風電場新建配套道路應與風電場一同辦理使用林地手續,風電場配套道路要嚴格控制道路寬度,提高標準,合理建設排水溝、過水涵洞、擋土墻等設施。禁止強推強挖式放坡施工,防止廢棄砂石任意放置和隨意滾落,同步實施水土保持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措施。吊裝平臺、施工道路、棄渣場、集電線路等臨時占用林地的,應在臨時占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并及時恢復植被。
通知下發前已經核準但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續的風電場項目,應重新合理優化選址和建設方案,加強生態影響分析和評估,不得占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有林地和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避讓二級國家級公益林中有林地集中區域。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拆分報批、以其他名義騙取行政許可建設風電場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予以依法嚴厲打擊,對野蠻施工破壞林地、林木,未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及弄虛作假騙取使用林地行政許可的風電場項目,將依法追責。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