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稅收減免等政策加以明確,以促進公共交通領域消費,推動公交行業轉型升級,加快公交車新能源化。
通知明確,從2019年開始,新能源公交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后提前預撥部分資金,滿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請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購置補貼的情況下,地方可繼續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補貼支持。落實好新能源公交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政策。
地方是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責任主體,應多方聯動保障公交車新能源替代政策真正落地。通知要求,地方要發揮好中央財政基礎設施獎補政策作用,創新支持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滿足車輛使用需求;應將除公交車外的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集中用于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環節。
通知明確,中央財政已經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補貼結余資金,地方可收回統籌用于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有關部門將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政策,從2020年開始,采取“以獎代補”方式重點支持新能源公交車運營。
2019年8月1日前,各地應制定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明確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目標和時間表,按程序報送至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備案。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