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不斷提高。2018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1.87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比重從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
但是,受系統調峰能力不足、市場機制不健全等多種因素影響,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送出和消納問題也開始顯現。2018年,我國全年棄水、棄風、棄光電量加起來超過1000億千瓦時,約相當于三峽電站2018年全年的發電量。如何進一步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比例呢?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各省級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在電力消費中的占比目標。
《通知》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電網企業、各類市場主體的責任,其中,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落實責任,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各市場主體通過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消納量、自愿認購綠色電力證書等方式,完成消納量。
對于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關負責人解釋:第一類市場主體為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市場主體為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監測評價和考核方面,《通知》提出,一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二是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進行監測評價。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根據《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