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歷經十余年博弈之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終于出臺。超出行業預期的是,能源管理部門變換了稱謂,以“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取代“配額制”。
配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行政強制、政府管控的色彩過于濃重,與市場經濟制度、簡政放權的管理模式相悖。基于此,能源管理部門巧妙調整了稱謂,避免與各方產生正面沖突。
如果追溯“配額制”來源,它實際是一個舶來品,是美國、澳大利亞、英國等國家的標配。
21世紀初,彼時的國家計委聯合世界銀行等機構組織系列學術和政策研討活動,將配額制納入國內政策研究范疇。自此之后的十余年,無論是《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還是新能源系列規劃的研究,配額政策遭遇來自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新能源與化石能源、電網與發電企業之間的激烈博弈。
時至今日,“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出臺,這是制度上的進步,盡管政策出臺的規格和考核機制較預期變弱。
在2012初,國家能源管理部門就出臺一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按照當時的設想,配額管理辦法擬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并實施,并將配額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監察、統計、審計等部門參與配額指標完成情況測評。
從政策制定的目的看,能源管理部門希望通過“配額制”解決三個方面問題:(1)可再生能源供應問題;(2)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3)財政補貼缺口問題。這是典型的既要、又要、還要問題。
解決前兩個問題,需要緊密監測“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主體最低消納目標”實現情況,并為并網消納、市場交易創造良好外部條件。從文件設計的導向看,也堅持了這一原則。這包括,交易機構優先保證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電網企業組織區域內各方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國家能源管理部門為各省2018-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進行量化,目標導向清晰,為存量新能源并網消納兜底,也打開新能源新增并網的空間。
為實現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目標,政策明確三類考核主體:售電企業(電網+售電主體)、電力用戶、自備電廠,唯獨缺了發電企業(為什么?)。
解決第三個問題,則需要引入市場機制。為平衡區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和利用能力的差異,可再生能源消納主體可以通過“超額消納量”的轉讓交易、綠證交易可以完成考核指標。
“超額消納量”“綠證”這兩種產品是“配額制度”的衍生品,也是一種制度創新。一來可以解決政府強管制、市場化不足的問題,二來為新能源主體增加收入來源,三來是新能源補貼退坡機制下一種有益補充。
目前,政策上的設計兼顧各方利益和訴求。按照時間表在2019年模擬運行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在不足一年的時間里,消納權重的落地還需要各方的磨合,綠證等交易制度需要完善,來自中央和地方層面的監管辦法也需要完善。
行百里者半九十,我們用了十年時間推出政策,可能需要更多時間推動政策落地。畢竟,我們缺的不是好政策,而是政策的執行。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