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屬于清潔可再生能源,是目前國家能源和世界能源發展的方向。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風電場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為零,具有實現固體、氣體零排放的巨大優勢,但這并不意味著風電場是絕對的零污染。目前風電對環境的造成的可知污染,以噪聲污染為典型。實踐中,也曾出現過風電企業因環境污染侵權糾紛被起訴的實際案例,風電企業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某風力發電公司致倪某某中華鱉死亡
環境污染侵權案
倪某某于1993年建溫室養殖場養殖中華鱉。2000年3月,某風力發電公司在倪某某養殖場周邊村落建成大規模風力發電機組,其中兩組發電機位于養殖場附近。一組位于養殖場東南約100米處,另一組位于養殖場西北400-500米處。2000年9月份后倪某某養殖的中華鱉大量死亡。倪某某自行委托監測站針對某風力發電公司對倪某某中華鱉生產影響進行了論證,又委托評估鑒定,結論為損失總計1637966元。倪某某提起訴訟,一二審法院以漁業生態監測中心作出“試驗現場的噪聲、電磁輻射以及轉動的陰影,不會對中華鱉的存活和生長造成影響”的鑒定結論為由,駁回倪某某訴求。
但再審階段,再審法院認為本案某風力發電公司未完成中華鱉死亡與其實施的風力發電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證明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改判某風力發電公司承擔本案損失的80%民事責任,賠償倪某某經濟損失1310327.8元。
二、案件分析
本案被列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發布的十起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中的一起典型民事案件。其典型意義在于本案系因風力發電產生的噪聲、光影及電磁造成損害的新類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無論是對司法實踐還是相關企業均有一定的參考意義。就本案中關鍵點現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的侵權行為是什么?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本案中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某風力發電公司風力發電機葉輪轉動產生噪聲、投影和電磁輻射的行為。
噪聲主要來源于槳葉和輪轂轉動形成的空氣動力噪音,齒輪箱、偏航齒輪和發電機組等的機械噪音等。一般風電企業均會把風力發電場設在遠離人群居住的空曠地區,一方面是因為空曠地區風力資源較為豐富,另一方面就是減少噪聲污染,我國電力行業專門就風電場噪聲建立了標準《風電場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DL/T 1084-2008)。
風機光影/投影,是指風電機組不停旋轉的葉片在陽光入射方向下,投射到居民住宅的玻璃窗戶上可產生一種閃爍的光影,揮之不去,容易使人心煩意亂,通常被稱之為光影影響。
風電場電磁輻射主要來自帶主變的升壓站、集電線路以及風機發電機組。電磁輻射有兩類,熱效應及非熱效應,對人的身體有一定程度的傷害累加性,工頻段國家標準電廠強度為4000V/m,磁感應強度為0.1mT。根據離居民區400米的風機電磁輻射值的測試,一般低于上述國家標準。目前風電場的環評文件中涵蓋了電磁輻射環評內容。
本案中風電企業正是由于上述風電機本身這些因素,損害到了他人財產利益,才構成了侵權行為。
(二)、風電場與居民生產、生活區之間的距離問題
本案中,某風力發電公司的兩組發電機位于養殖場附近,一組位于養殖場東南約100米處,另一組位于養殖場西北400-500米處,違反了《某省風力發電廠生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1500千瓦及以下機組應與噪聲及光影敏感目標保持500米以上防護距離”,成為本案中其敗訴的關鍵點。隨著人口稠密地區,如華北、中原、南方等地的項目越來越多,風機與工業、民用建筑物的距離問題在變得突出,目前除遼寧省出臺《風力發電廠生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中有明確規定,我國并沒有針對風力發電機組與工業民用建筑間距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環評實踐中一般標準為風場噪聲、光影500米的環境防護距離。
(三)、本案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本案的核心,也是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從法律角度說,也就是因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本案中風電企業應當就風電機產生的噪聲、投影和電磁輻射行為與倪某某養殖的中華鱉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某風力發電公司申請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全國最權威的鑒定機構,即農業部黃渤海漁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針對“某風力發電公司發電廠對室內養殖中華鱉生長影響”進行了現場試驗鑒定,結論為:試驗現場的噪聲、電磁輻射以及轉動的陰影,不會對中華鱉的存活和生長造成影響。此鑒定就是對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在一審二審法院均予以采納,從而判決駁回倪某某的訴訟請求。而在本案的再審過程中,再審法院對于鑒定機構的鑒定資質進行了審查判斷,未予采信鑒定意見,同時依據風力發電機組與養殖場的距離、風力發電廠生態建設相關規范文件,結合中華鱉的習性,認定了風力發電產生的噪聲、光影及電磁與中華鱉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從上述案件過程中,我們可以發現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存在因果關系舉證難的問題,同時也可以發現鑒定的重要性,鑒定意見是環境類侵權案件中認定因果關系的核心證據,案件當事人在申請鑒定時務必要確保鑒定機構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鑒定意見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
(四)、項目經過環評審批非法定免責事由
本案一審中,某風力發電公司稱此風電項目是編制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獲得審批,但這并不能成為侵權行為免責的法定事由。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權人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情形包括:(1)被侵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因此項目是否經過環評并不能阻卻侵權行為的發生。
三、啟示:風電企業應如何防范環境侵權風險
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風電作為可再生清潔能源,但不能因其零排放的優點,就對其已知的、典型的噪聲、投影及電磁輻射等環境污染因子不予重視,否則一旦涉及環境污染侵權,風電企業將承擔敗訴的風險。風電企業應如何防范環境侵權風險,我們可以從本案中得出如下啟示:
(一)、嚴格把控項目環評文件,實現源頭控制
風電項目在立項審批時必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風電企業應重視項目環評文件中關于噪音、投影及電磁輻射的環評內容,在環評文件中發現相關的環境問題,即使在不影響項目審批的情形下,也應結合實地考察,進行整改防范。另外,根據最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取消了環評資質,規定了企業可自行編制環評文件。因此風電企業應格外注意嚴格把控項目環評文件,實現環境侵權的源頭控制。
(二)、審慎選擇司法鑒定機構,保障訴訟權益
風電企業在遇到環境污染侵權案件時,應組織專業人士積極進行應訴,雖然風電企業對專業領域熟悉,一旦涉訴后,涉及到環境污染侵權之訴,適用《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需要專業法律人士進行判斷,特別是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企業往往要承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證明責任,而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常常起到決定性作用,開篇案例就是因為鑒定機構資質問題發生了案件的反轉。因此風電企業應積極應訴,審慎選擇司法鑒定機構,保障訴訟權益。
(三)、及時跟進環境法律法規,依法化解糾紛
目前國家關于風電場相關法律體系并不完備,隨著風電能源的發展及公民環境法律維權意識的提升,風電企業應及時跟進國家及地方出臺的環境法律法規,隨時維護或改造風電場不合法不合規的地方,維護風電場的合法運營。在遇到與當地居民生活、生產區發生糾紛的情況,能依法進行溝通和調解,將糾紛化解于訴訟前。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