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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12條FCEV措施發布 企業最高1億獎勵,加氫站100%獎勵

2019-09-25 08:23:39 青島市政府辦公廳

9月23日,青島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

要加快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制定青島市氫能源產業發展規劃、加氫站布局規劃和加氫站建設指導性文件;

按照加氫站類型和加氫能力,對加氫站給予一定建設補助和加氫補助。加氫站正式運營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經濟貢獻100%給予獎勵,由市、區(市)兩級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共同負擔;

組織開展燃料電池汽車應用示范。對列入燃料電池汽車應用示范運行的車輛,按照同期國家財政補貼標準1:1給予地方購置補貼。

以下為政策原文

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辦字[2019]51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著力構建產業鏈完善、技術先進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體系,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壯大整車生產企業

(一)引進整車生產企業。對總投資30億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下同)整車項目,及新引進世界500強中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獎補。對總投資30億元以下,新獲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整車投資項目備案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核準的整車項目,自正式投資協議簽訂后3年內實現投產的,對生產乘用車的企業,給予1億元一次性獎勵;對生產商用車的企業,給予5000萬元一次性獎勵。(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做強整車生產企業。鼓勵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加快達產,每期投資項目年度產能利用率首次達到備案(核準)產能的,給予3000萬元一次性獎勵。達產后,年度產能利用率在80%及以上的,每年由市、區(市)兩級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共同安排給予適當獎勵。(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發展新車型。對整車生產企業,每發布1個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公告,給予50萬元獎勵,獎勵最多不超過500萬元;所產新能源汽車底盤列入改裝車產品公告的,每發布1個公告給予10萬元獎勵,獎勵最多不超過100萬元。對改裝車生產企業,每發布1個新能源汽車產品公告,給予20萬元獎勵,獎勵最多不超過200萬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鼓勵本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參與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生產的新能源車型入選我市巡游出租車車型目錄或符合網約車準入條件的,每個單一新車型(不含擴展車型)給予200萬元獎勵,用于產品推廣。(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增強零部件配套

(四)引進產業鏈配套。對新成立投資10億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電池、電池成組、電機、電控)、燃料電池電堆模塊及系統、智能網聯等重大項目,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獎補;對新成立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的,按照設備投資額2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的補助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對新成立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車其他關鍵零部件及系統(電動空調、電動轉向機、電動剎車、電儀表、遠程監控裝置、制動能量回收裝置等)、燃料電池系統相關輔件、車載儲氫系統等項目,按照設備投資額20%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的補助金額不超過600萬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創新能力

(五)支持設立研發機構。對新引進符合條件的高端研發機構,按照“一事一議”原則予以補助,用于支持項目研發、人才引進、成果轉化以及基礎建設等。(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支持科技研發創新。支持企業實施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開展產學研用合作,組織實施填補新能源汽車重大核心關鍵技術空白的研發、應用示范項目,按照項目總投資額40%的標準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支持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和汽車電子實驗室。建設國內領先的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證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和汽車電子實驗室,按照測試、實驗設備投資額20%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項目的補助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對利用測試場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的本市生產企業,按照每款測試車型不超過測試費用30%的標準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集群發展

(八)支持本地化配套。支持整車生產企業帶動配套生產企業落戶,每引進一個固定資產投資額2000萬元及以上項目,在項目開票銷售后,按照設備投資額2%的標準給予整車生產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推廣應用

(九)給予停車便利支持。政府定價管理的公共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給予每日首個2小時免費停車優惠。(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有條件的路外停車場可劃定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泊位,以確保新能源汽車充電使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給予生產企業市場推廣補助。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參加國際、國內高水平展會,對參展企業給予不超過80%的場地租賃費補助,單個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對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每年按照用于營運或政府采購車輛銷售額的30%、用于非營運車輛銷售額的10%,給予青島及山東地區市場推廣補助。政策期內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1億元,由市、區(市)兩級財政按照1∶1的比例負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產業生態

(十一)設立產業發展投資基金。設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投資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模式,引導各類社會資金、金融資本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核心零部件及智能網聯技術發展。(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快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出臺支持公共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購車市民個人車位建設充電樁的指導性文件,整體規劃住宅小區、醫院、商場超市等公共區域充電樁建設位置。(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我市氫能源產業發展規劃(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加氫站布局規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和加氫站建設指導性文件(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按照加氫站類型和加氫能力,對加氫站給予一定建設補助(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和加氫補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加氫站正式運營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經濟貢獻100%給予獎勵,由市、區(市)兩級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共同負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燃料電池汽車應用示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對列入燃料電池汽車應用示范運行的車輛,按照同期國家財政補貼標準1∶1給予地方購置補貼。如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另行制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有關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解釋。有關法律政策依據及技術、市場、產業、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如政策措施中補助、獎勵或補貼項目與其他政策重復,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9月18日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青島,加氫站,新能源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