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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擬出臺政策:自然保護區等不開發小水電

2019-11-14 09:37:32 新京報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珍稀特有魚類集中產卵場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不開發小水電。

據國家能源局11月13日消息,為進一步促進小水電持續健康發展,國家能源局牽頭起草了《促進小水電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文件指出,要加強水電行業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及水電專項規劃對小水電發展的約束和引領作用,合理布局小水電;保持規劃及規劃環評與項目的聯動,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加強全生命周期工程安全和環境管理,促進河流生態保護與修復;完善和規范小水電健康發展的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推進監測監督體系建設。

文件提出,明確限制開發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珍稀特有魚類集中產卵場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不開發小水電。在國家主體功能區、生態功能區中規定的禁止開發區,禁止開發小水電;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和生態脆弱區,限制開發小水電。開發程度較高的東、中部地區原則上不再開發中小水電。棄水嚴重的地區,應暫停小水電開發。

原文如下:

促進小水電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和黃河流域治理保護的決策部署,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推進大治理,在落實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行動的基礎上,為進一步促進小水電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科學有序推動小水電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生態優先,協調發展。從維護河流生態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生態優先原則貫穿于河流水電規劃以及小水電建設、運行和退役的全過程,協調推進小水電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

(二)統籌規劃,優化布局。小水電開發必須堅持“先規劃后開發”,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注重流域綜合規劃、水電專項規劃以及規劃環評的統籌,優化小水電開發布局,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河段予以避讓,處理好開發和保護的關系。

(三)依法依規,科學推進。正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和諧穩定之間的關系,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歷史,堅持市場化原則,科學引導小水電向生態友好、健康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四)明確責任,創新監管。明確各級政府、各部門及建設單位職責,加強協調配合,推動科學管理,建立健全上下聯動、部門協作、責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監測,創新監管體系。

三、總體目標

加強水電行業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及水電專項規劃對小水電發展的約束和引領作用,合理布局小水電;保持規劃及規劃環評與項目的聯動,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加強全生命周期工程安全和環境管理,促進河流生態保護與修復;完善和規范小水電健康發展的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推進監測監督體系建設。

四、加強規劃指導作用

(一)有序開展中小河流水電規劃。將小水電發展納入水電行業發展規劃,編制流域綜合規劃、水電專項規劃時應統籌考慮小水電的規模及布局。小水電開發應符合規劃。水電專項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審查的,不得審批水電專項規劃。規劃應保證必要的自然生態空間和生態流量。

(二)統籌開發與保護的關系。重點開發資源集中、環境影響較小的河流、重點河段和重大水電基地,按照干流開發優先、支流保護優先的原則,嚴格控制中小流域、中小水電開發,保留流域必要的自然生態空間和水生生物生境,維護河流生態健康。探索建立“干流開發、支流保護”的生態補償機制。

(三)堅持適度開發。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移民規劃安置的前提下,支持邊遠缺電離網地區,特別是小水電資源豐富的藏區、新疆地區、貧困地區,因地制宜、適度開發小水電,解決當地居民用電問題。

(四)明確限制開發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珍稀特有魚類集中產卵場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不開發小水電。在國家主體功能區、生態功能區中規定的禁止開發區,禁止開發小水電;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和生態脆弱區,限制開發小水電。開發程度較高的東、中部地區原則上不再開發中小水電。棄水嚴重的地區,應暫停小水電開發。小水電規劃及開發應與正在建設的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及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

(五)加大環境影響評價指導力度。對已經開展規劃環評的河流,要充分發揮規劃環評對小水電開發的指導作用,落實規劃及規劃環評與項目的聯動。對開發較早,未開展過規劃環評的河流,要及時開展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優化后續小水電開發。

五、規范工程建設管理

(一)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管理程序。切實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在項目設計、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各個階段,同步落實生態保護措施。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設管理程序、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小水電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對經論證在水文情勢、水質、珍稀特有魚類及其“三場”、上下游生產生活和河道生態用水等方面有嚴重影響的小水電項目,不予審批或核準建設。

(二)高度重視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小水電建設應建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項目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建立完備的質量管理制度,向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監督機構申請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小水電建設要建立施工安全保障制度。項目法人要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建立職責清晰、要求明確、措施可行的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落實到位。

六、科學開展運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促進小水電管理逐步實現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加強維護檢修管理,建立并完善相關的培訓制度,提高運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技術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要求,做好小水電工程大壩安全管理工作;加強防洪安全管理,按要求制訂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保證工程和上下游地區防洪安全。加大安全教育培訓力度,通過培訓演練使安全管理逐漸規范化,依靠信息技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強自動化信息化建設。鼓勵小水電管理向信息化、自動化方向邁進,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建立水文自動測報系統和流域綜合監測系統,構建流域小水電運行管理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小水電并網調度管理,推廣建設并逐步完善小水電調度管理信息系統,優化調度運行分析,實現對小水電發電方式的有效監控。推動電網水電調度整體技術水平提高,科學安排小水電調度運行計劃,合理利用水能資源。

(三)促進河流生態修復。全面總結小水電開發經驗教訓,以“尊重自然,保護優先”和“以自然修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對生態環境破壞較嚴重的工程或流域,有序開展生態修復工作。對環境影響較大、具有改造條件的小水電,在保障電站安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實施生態調度、生態流量保障、過魚及增殖放流等生態修復方案,改善流域生態環境,同時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

七、創新管理體制機制

(一)依法治理違規電站。在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排查摸底的基礎上,以河流或縣級區域為單元組織開展綜合評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評估意見,特別是對無規劃、無環評手續、未經審批核準開工的小水電項目要建立臺賬,逐一進行清理整改;對于存在突出環境和安全問題的小水電項目,要限期退出或整改,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建立小水電可持續評價和綠色認證制度。通過分析國際水電環境認證制度、可持續性評估規范和現行的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國小水電的特點和存在的問題,從環境保護、社會影響、管理水平、經濟效益等方面建立小水電可持續評價指標體系和綠色認證制度,根據評價結果給予行業先進水平的小水電以經濟、政策或技術方面的激勵。通過可持續評價或綠色認證的小水電,可納入綠色電力證書交易體系,電網企業應依法全額收購其上網電量,并及時足額結算電費。

(三)不斷完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制。積極推進流域環境綜合管理運行機制研究,探索適應多業主情況下梯級電站的統一管理模式,建立流域水電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機制。流域水電開發企業原則上應成立統一的流域環保管理機構,對流域環保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對多企業水電開發的流域,應由主要水電開發企業聯合其他企業成立流域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辦法,組織落實并協調流域環境保護措施。地方政府應研究建立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小水電上網機制,引導電站主動落實環保措施。對未落實電站運行和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小水電,研究納入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電網企業不得接納上網,銀行不得給予融資支持。

(四)建立小水電退出機制。結合可持續水電評價指標體系,逐步推行小水電破壞生態環境懲罰退出機制。對符合基本項目建設程序,但存在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小水電項目,由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吊銷其取水許可證、發電許可證,停止上網,并責令其騰空庫容及停止運行。以流域或縣域為單元,引導和鼓勵早期建設的、安全隱患大、經濟效益低、環境影響大、敏感程度高、無法進行升級改造的小水電站實行逐步淘汰退出,修復河道的天然生境。地方政府應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多元化、市場化的小水電退出補償機制。

來源: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小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