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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個海上風電海事監管規定發布 12月1日起施行!

2019-11-15 09:48:07 連云港海事局

11月13日,從連云港海事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連云港海事局海上風電海事監管暫行辦法》已于日前印發,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該辦法主要規范海上風電場建設、運維期間的水上交通管理行為。全文共24條,從“人員、船舶、設備、環境、監管”五方面要素,明確和細化了海上風電場人員、船舶、管理及海事監管等方面標準和要求,規范海上風電場建設、運維期間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該辦法實行海上風電人員分類管理,明確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及臨時性出海人員等各類人員培訓、取證和出海安全基本要求。建立出海人員登記、船舶準入、安全管理等制度,要求船舶遵守進出港報告規定,合理規劃施工、運維路線,明確禁限航條件。同時對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應急預案建立以及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導助航設施配備等方面做了具體要求。

12月1日后,連云港海事局轄區海上風電場進行施工運維作業及與水上通航安全有關的船舶、人員及單位應當遵守辦法的各項規定。

據了解,連云港海事局轄區沿海灘涂及淤泥地質以及豐富的風能資源,非常適合發展海上風電清潔能源。轄區內連云港、鹽城沿海海上風電場已建、在建的風電場的數量和規模在沿海各省居于前列,規劃待建的風電場規模和數量更大。海上風電建設施工過程中出海人員人數多,參與船舶數量大,作業周期長,占用海域面積較大,給周邊水域船舶通航帶來的影響十分顯著。目前國內海上風電的運維水平還處在起步階段,專業化運維船舶少,登臨保護設施不到位等問題突出,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壓力較大。為科學統籌利用海洋,保護海上風電場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該局出臺了《連云港海事局海上風電海事監管暫行辦法》,為海事部門維護海上風電場建設運維期間海上交通秩序、保護風電場周邊水域水域環境、保障有關船舶航行停泊作業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連云港海事局海上風電海事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海上風電場建設、運維期海上交通秩序,保護通航水域環境,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及人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連云港海事局轄區海上風電場施工、運維及與水上通航安全有關的船舶、人員及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連云港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風電場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對出海人員實施分類管理,明確和細化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的管理要求。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指在風電運維期為風電運維提供一般性服務的長期勞務人員以及提供電力行業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臨時性出海人員指不從屬于船員、海上風電作業人員,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務,臨時性出海的技術、管理、服務等人員。

第五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出海人員培訓制度,組織開展海上風電施工、運維海上交通安全培訓。

第六條 船員應當持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所要求的相應證書。應當熟悉附近水域通航環境,及時關注風電場及其附近水域氣象、海況、航行通(警)告等內容。

第七條 海上風電作業人員應當經過海上基本安全知識和應急培訓,并通過培訓考核。出海作業前應當熟悉作業區域的工況條件、安全技術要求等。

第八條 臨時性出海人員應當進行出海前安全教育,通過閱讀資料、觀看視頻等手段提前了解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識。同一人員十二個月內同一風電場累計出海天數超過4天,或出海次數超過2次,按照海上風電作業人員管理。

第九條 單次出海人員中海上風電作業人員不得少于2人。臨時性出海人員出海期間應當由海上風電作業人員陪同,且臨時性出海人員所占比例不高于總乘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十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建立出海人員登記制度,明確專人負責,登記出海人員數量、姓名、出海時間、返回時間等信息,相關記錄備查。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結合視頻監控、船舶調度等系統掌握風電場出海人員動態。

第十一條 海上風電作業人員出海時必須檢查和佩帶好相關的救護、照明、通訊等個人防護用品。鼓勵配帶帶有定位和報警功能的電子設備。

第十二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與其雇傭的船舶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將船舶納入安全管理責任范圍。

第十三條 運維船舶指運維單位對海上風電實施維護作業期間所使用的船舶。運維船舶應按規定取得船檢、適航、防止油污、安全管理等證書。靠泊防護設施應當能夠滿足頂靠需要,并配備人員登臨保護設施。內河船舶、漁船、浮子筏等不符合規定的船舶不得參與運維作業。

第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運維船舶實施公司化管理,提升運維船舶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建立船舶調度制度,合理編排船舶出海計劃,掌握出海船舶、人員動態。出海船舶應當遵守船舶進出港報告等制度。

第十六條 出海船舶應配備AIS并保持開啟,按規定顯示相應的號燈號型,保持高頻值守。船舶出海應當遵守各項禁航限航規定,禁止船舶超載、冒霧、超抗風等級航行。除確有乘潮出海需要外,船舶夜間不得載運人員出海。乘潮出海船舶應確保滿足夜間航行要求,且夜間連續航行不超過2個小時。

第十七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明確船舶靠泊碼頭、避風錨地等,合理規劃船舶進出風電場線路。

第十八條 海上風電場建設期間應當落實安全警戒責任,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或者警戒船,確保施工安全。建設單位應當為海上風電場設立專用航標,并根據需要配備電子圍欄,確保有效運行。

第十九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加強船舶、人員專業化和標準化建設,推動海上風電安全標準提升。

第二十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制定海上交通安全專項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項:

(一)船舶選船、準入及退出制度;(二)出海人員管理制度;(三)航次檢查制度;(四)安全例會制度;(五)應急預案培訓演練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風電交通安全保障的各類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人員落水應急預案;(二)火災、爆炸應急預案;(三)船舶碰撞、擱淺等事故應急預案;(四)船舶失控、有沉沒危險時的應急預案;(五)惡劣天氣及海況應急預案;(六)船舶油污應急處置預案;(七)應急通信、醫療、交通運輸保障預案;(八)人員緊急撤離預案等。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當海上發生涉及人員、船舶安全及海洋環境污染等方面的緊急情況時,船舶和人員能夠通過有效途徑向海事管理機構、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單位岸基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建設、施工、運維單位應當建立海上風電建設海洋環境保護方案,規范船舶、人員行為,確保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有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 海上風機及升壓站應當配備應急物品,滿足在惡劣天氣、海況等條件下運維人員的應急需求。

第二十五條 海上風電建設涉及測量、建筑、吊裝、拖帶、打樁、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活動,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辦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海上風電,風電標準,風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