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產業快速發展,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發展階段,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規定在實施中存在相互間不夠協調、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
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下稱《檢查報告》)。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今年8月至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可再生能源法執法檢查。其中,8月至9月,檢查組分3個小組,赴河北、吉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6個省(自治區)開展執法檢查工作。檢查組深入到19個地市,實地檢查51個點位,召開16個座談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基層執法人員和五級人大代表座談。
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以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顯著擴大,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升。我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的累計裝機規模均居世界首位。2018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8670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6.7%,比2005年提高10.6個百分點。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總裝機容量是2005年的94倍,發電量是20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但是,《檢查報告》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消納壓力仍然較大。檢查中發現,受多種因素影響,一些局部地區棄電率仍然偏高,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仍需重視。“十二五”以來,我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各類電源保持快速增長,而用電需求不夠平衡,消納市場容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富集區與用電負荷區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慮不優先接受外來電力,行政區域間壁壘嚴重,可再生能源異地消納矛盾較為突出。
同時,我國電源結構性矛盾突出,缺少抽水蓄能等靈活調節電源與可再生能源匹配,特別是在冬季供暖期,煤電機組熱電聯產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矛盾更加突出。如吉林裝機容量是用電負荷的2.6—5.8倍,省內電源持續富余,特別是在冬季供暖期,保證供熱的火電最小發電出力比低谷用電負荷高210—320萬千瓦,電網調峰困難。由于一些可再生能源資源富集的重點地區缺乏針對性政策安排,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壓力很大,一定程度影響和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快速發展。
《檢查報告》還指出,目前,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尚不到位。檢查中發現,個別省份暫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且存在以低于國家有關政策明確的電價水平收購的情況。如寧夏2018年自行制定風電最低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為750—850小時,遠低于國家核定的1850小時最低保障收購小時數。甘肅2018年自行設置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分別為774小時和479小時,距國家保障性收購政策規定的風電1800小時和光伏發電1500小時差距較大;實際風電、光伏發電利用小時數中,大部分電量屬于低價市場化交易,發電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不足。
《檢查報告》特別指出,目前電價補償和發展基金問題較為突出。檢查中各地反映,電價補償政策落實不到位,補貼資金來源不足,補貼發放不及時,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發展。國家相關部門反映,現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已遠不能滿足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目前征收總額僅能滿足2015年底前已并網項目的補貼需求,“十三五”期間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資金來源尚未落實。
“它(《檢查報告》)指出的這些問題,都是現實當中存在的。”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說,“不過,這些問題也在不斷地得到改正。”
林伯強說,此次《檢查報告》是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來實施的,但類似“異地消納矛盾”等很多問題在現實當中很難得到很好的解決,這就需要可再生能源在發展過程中,要做好前期的規劃,符合法律的要求。
此外,《檢查報告》指出,要處理好上述問題,需要“做好頂層設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協調性”。那就是“要從能源革命戰略高度考慮可再生能源發展問題,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統籌處理好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的關系,處理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并網消納的關系”,努力盡早實現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的目標。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