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聯合印發了《山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方案》,今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要求山東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10%,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為11%。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指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因山東水電規模極其有限,且國家規定山東應達到的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一致,山東在實際工作中只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據了解, 山東承擔消納責任的分為兩類市場主體:第一類市場主體為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第二類市場主體為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
此外,山東還健全政策措施,鼓勵各市破除思想和體制機制障礙,加快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完成方式,同時,可通過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和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方式完成。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