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修訂后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明確財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向電網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助資金。
其中,當年納入國家規模管理的新增項目足額兌付補助資金。而納入補助目錄的存量項目,由電網企業依照項目類型、并網時間、技術水平和相關部門確定的原則等條件,確定目錄中項目的補助資金撥付順序并向社會公開。光伏扶貧、自然人分布式、參與綠色電力證書交易、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等項目可優先兌付補助資金。其他存量項目由電網企業按照相同比例統一兌付。
政策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修訂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0年1月20日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