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價中附加資金將如何使用?2月5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這一《辦法》,財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向電網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撥付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助資金。
《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屬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穩定發展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補助資金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籌集。
對于《辦法》印發后需補貼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由財政部根據補助資金年度增收水平、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等情況,合理確定補助資金當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技術進步等情況,在不超過財政部確定的年度新增補貼總額內,合理確定各類需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新增裝機規模。
對于《辦法》印發前需補貼的存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需符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要求,按照規模管理的需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范圍,并按流程經電網企業審核后納入補助項目清單。
電網企業收購補助項目清單內項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照上網電價(含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給予補助的,補助標準=(電網企業收購價格-燃煤發電上網基準價)/(1+適用增值稅率)。
電網企業收購補助項目清單內項目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按照定額補助的,補助標準=定額補助標準/(1+適用增值稅率)。
納入補助目錄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經省級相關部門審核后,據實測算補助資金,補助上限不超過每瓦每年2元。財政部將每兩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運行和管理費用進行核實并適時調整補助上限。
根據《辦法》,各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應盡快向本級獨立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單位分解下達預算,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資金。電網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一般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按照目錄優先順序及結算要求及時兌付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按年對補助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核查結果及時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需適時對項目開展核查,核查結果將作為補貼發放的重要依據。核查結果不合格的項目,電網企業應暫停發放補貼。光伏扶貧項目補助資金應及時兌付給縣級扶貧結轉賬戶。
如有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違反規定騙取、套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