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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風光無限”,可再生能源走出去為何難?

2020-04-13 13:23:11 中外對話

最新報告揭示了中國企業在海外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時面臨的融資難點。

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呈現明顯的“內熱外冷”局面。在國內,太陽能和風能的裝機容量連年突飛猛進,煤電占比持續下降,能源低碳化轉型成效顯著。但在海外,尤其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國可再生能源投資仍處起步階段,與龐大的煤電建設規模不成比例。

制約中國海外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一大因素是融資。3月末,由清華大學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和創綠研究院共同發布的一份最新報告顯示,中國海外可再生能源融資需克服東道國電力市場障礙、項目融資難和融資成本高等問題。

報告建議中國幫助“一帶一路”國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也建議中國金融機構逐步減少對“一帶一路”國家煤電項目的支持,騰出資源支持本國可再生能源企業開拓海外市場。

“一帶一路”上的可再生能源

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是2013年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的重中之重。雖然太陽能、風能的海外投資借此獲得了長足發展,但化石能源類的基礎設施在“一帶一路”能源項目中仍占很高比例。綠色和平根據公開數據庫整理的數據顯示,2014-2018年,中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以股權投資形式建成的光伏項目總裝機為1277兆瓦,是2009-2013年裝機量的2.8倍。同期風電項目累計裝機432.5兆瓦。而與此同時,2014-2018年中國企業以股權投資形式建成的海外煤電項目裝機量高達10400兆瓦,這還不包括同期以工程總承包方式建成的大量煤電裝機。

一份由中、美、英三國研究機構發布的報告曾指出,如果參與“一帶一路”的126個國家不采取減排措施,那么即便其它國家積極減碳,全球平均氣溫仍會在本世紀中葉比工業革命前升高3攝氏度,遠超《巴黎協定》的2度溫控目標。而中國基建投資在影響這些國家的碳排放軌跡中起到關鍵作用。

在3月27日由創綠研究院和清華大學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網絡討論會上,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馬駿指出,應對氣候危機,必須加快“一帶一路”國家的低碳投資,這就要求大規模的金融體系的融資:“金融機構要推動落實綠色‘一帶一路’在業務當中的具體表現。”

由上述兩家機構在當天聯合發布的報告《“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融資模式、問題和建議》(下簡稱“報告”)通過梳理14個中國資金參與的海外可再生能源項目案例,并訪談參與投資的企業和金融機構,揭示了調動“一帶一路”沿線可再生能源融資的難點和障礙。

融資挑戰

“金融機構對于‘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可融資性認可度還有待提高”,報告的主要作者,清華大學綠色金融發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佟江橋在網絡研討會上表示。2008年到2018年的十年間,光伏組件和陸上風機價格大幅下降,帶動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降低。但相比歐美發達國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為“一帶一路”國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難度仍較高。

報告指出,“一帶一路”國家項目競爭加劇造成的電價下降、投資國的主權擔保減少以及項目所在國對于可再生能源的市場消納和價格政策框架不健全,影響了“一帶一路”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可融資性”。

電價機制是影響可再生能源項目可融資性的關鍵因素。除越南等個別國家建立起了類似于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機制,很多“一帶一路”國家的電價通過公開投標競價決定。

“多數‘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還處在依靠便宜的電力推動工業崛起的發展階段,”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項目資深項目主任劉君言博士告訴中外對話,“競價機制會壓縮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利潤空間,這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的海外投資提出了更高的成本控制要求,獲得更低成本的融資是關鍵。”

佟江橋在網絡研討會上指出,電價水平和支付保障機制決定了一個項目的未來現金流,是金融機構非常關注的問題。在很多“一帶一路”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經濟性需要與煤電成本對標。另外,一些國家市場對可再生能源限電所造成的損失缺少合理補償機制,這樣的購電協議對于金融機構也是難以接受的。

當項目的購電方和購電協議存在風險,金融機構會需要項目提供投資方或政府的擔保。

較多“一帶一路”項目是以中國投資企業在國內的資產為擔保,為其海外項目獲得融資,即“內保外貸”。如果發生違約,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投資方發起追索。但報告指出,這種有追索的公司融資是體現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一種潛在負債,且長期占用企業擔保資源。目前中國企業杠桿率普遍較高的情況下,很難再進一步承擔這種擔保式的融資。對于資產相對不那么雄厚的民營可再生能源企業來說尤其如此。

民營企業在中國可再生能源投資領域非常活躍,尤其是光伏行業。截止2018年,中國國內超過2/3的光伏電站是由民營企業投資的。但近年來,由于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發放的拖欠問題,造成很多企業現金流吃緊,難以支持海外項目的擔保和投資。

中國最大的民營光伏電力企業晶科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項目及結構性融資總監孫以波在網絡研討會上透露,公司向政策性銀行尋求海外光伏項目融資時,無論怎樣設計融資結構和風險分布,對方都要求企業提供擔保。“對于我們民企來說這有點困難,因為這會影響到我們整個的報表”,孫以波說。

報告指出,由于較高的債務水平,一些“一帶一路”國家已經很難為電力項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項目融資提供主權擔保。而主權擔保往往是中國金融和保險機構提供信貸支持的條件之一。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市場化較強且規模較小,更難獲得東道國政府主權信用擔保,平添融資難度。

呼吁政策支持

報告建議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投資者拓寬融資渠道,突破“內保外貸”融資模式的局限,利用資本市場、債券市場、多邊機構和外資銀行,以及長期養老保險類基金等資金來源為海外項目融資。同時,報告還對可再生能源“走出去”的政策支持力度提出期待。

“我們‘走出去’的時候,要積極介入到這些國家的風電光伏發展政策的制定”,佟江橋在網絡研討會上表示,“這方面一些國際組織和多邊機構做得不錯,我們應該幫助東道國做一些能力機制的建設。”

此前,也有中國智庫建議中國通過對外援助資金,滿足“一帶一路”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機制的資金需求,助力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與會專家也希望,中國的國有金融機構能夠加大對海外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支持。報告指出,作為中國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信保(Sinosure)的保險是很多海外可再生能源項目繞不過的坎。“中資銀行貸款+中信保保險”模式仍是大部分項目的融資模式。貸款銀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投保中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險,以覆蓋貸款的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敞口。但是,中信保的中長期投保額度卻有很大部分給予了海外煤電項目,占用了可再生能源項目可能獲取的保險額度。

創綠研究院主任白韞雯也認為,國內金融機構需要來自政策制定者更大的激勵來支持可再生能源“走出去”。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國內的銀行進行宏觀審慎評估(MPA)時,已經將其在國內發放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納入了評估范圍,但不包括其境外綠色授信的部分。“綠色信貸納入MPA評估對銀行有較強的激勵”,白韞雯說。她認為,銀保監會應該將銀行類金融機構境外綠色信貸余額和增長率進行統計并納入MPA評估。

馬駿也在網絡研討會上提出,中國可以鼓勵甚至要求金融機構對其投融資組合開展環境壓力測試,推動它們加大對“一帶一路”投資的綠色投入,創造更好的融資環境。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光伏項目,可再生能源融資,光伏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