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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優先開發當地分散式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資源

2020-04-16 08:20:05 國家能源局

(國能綜通新能〔2020〕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能源局,有關省(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氣象局風能太陽能資源中心、國家地熱能中心、水電總院、電規總院、風能專委會、光伏專委會,有關研究機構: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切實做好“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工作,保障國家規劃和地方規劃的銜接,增強規劃的指導性,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及國家能源局《“十四五”能源規劃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現就做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是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的重要舉措。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是“十四五”時期指導可再生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指南,對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優化可再生能源產業布局、實現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緊緊圍繞“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科學提出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任務、重大工程、創新方式和保障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降低成本、擴大規模、優化布局、提質增效,實現高比例、高質量發展,為推動“十四五”期間可再生能源成為能源消費增量主體,實現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20%的戰略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認真落實規劃編制的重點任務

(一)突出市場化低成本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戰略。“十四五”是推動能源轉型和綠色發展的重要窗口期,也是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全面實現無補貼平價上網的關鍵時期。要充分發揮可再生能源成本競爭優勢,堅持市場化方向,優先發展、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應統籌可再生能源開發總體布局和整體優化利用,各地區應將優先開發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作為本地區能源規劃和能源開發建設的首要原則,能源消費市場規模大且本地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空間有限的地區,應積極接納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

(二)系統評估各類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條件。全面梳理本地區水電(含抽水蓄能,下同)、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布局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關系,系統分析生態、環保、林業、草原、文旅、軍事等影響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的土地制約因素,研究提出各類可再生能源可開發空間。結合各類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趨勢,深入評估本地區各類可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及分布。同時,考慮我國能源革命戰略實施及未來可再生能源仍將大規模發展的需要,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協調,為可再生能源中長期戰略發展預留開發空間。

(三)科學論證“十四五”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全面評估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實施進展情況,總結規劃實施成效和面臨的問題。圍繞國家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目標要求,認真分析本地區各類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條件和特點,綜合考慮技術進步、發展經濟性、電網消納和送出、創新發展及系統優化等因素,統籌研究提出“十四五”時期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體目標和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可再生能源受入地區還應研究提出“十四五”時期從外部受入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在此基礎上,明確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費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并建立相應的指標體系,納入本地區能源“十四五”規劃。

(四)認真研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主要任務和重大項目布局。優先開發當地分散式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資源,大力推進分布式可再生電力、熱力、燃氣等在用戶側直接就近利用,結合儲能、氫能等新技術,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區域能源供應中的比重。在做好送受端銜接和落實消納市場的前提下,通過提升既有通道輸電能力和新建外送通道等措施,推進西部和北部地區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資源配置范圍。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供熱等非電利用,因地制宜推動生物質、地熱能、太陽能等非電利用方式,顯著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北方地區清潔取暖中的比重,推動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在我國能源轉型中發揮更大作用。結合國家能源電力體制改革,完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機制和市場環境,創新可再生能源發展方式,推動可再生能源與相關技術和產業融合發展的新模式、新業態。在此基礎上,科學提出本地區“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任務和重大項目布局。

(五)統籌做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納和跨省區輸送。把落實好消納市場作為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的重要前提,把提升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納能力、擴大可再生能源跨省區資源配置規模作為促進“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舉措。在電源側研究水電擴機改造、抽水蓄能等儲能設施建設、火電靈活性改造等措施,提升系統調峰能力。在電網側研究完善省內和區域電網主網架,提升跨區域電網輸送能力,優化調度運行機制,為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互濟調配提供資源優化配置平臺。在用戶側結合新型用電領域(電動車、電供暖等)、電力需求側響應、綜合能源服務等用能新模式新業態,充分發揮需求側靈活性,研究挖掘可再生能源消納空間。

(六)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和產業體系建設。圍繞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產業發展和服務體系配套等方面,研究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的舉措。深入研究“十四五”及中長期各類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趨勢,相關技術融合及產業融合發展趨勢。以技術進步為核心,著力提升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能力,重點突破一批關鍵“卡脖子”技術問題,研究建立機構、企業和高校等共同構成的多層次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

(七)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長效機制和政策措施。研究健全政策統籌銜接機制,加強可再生能源與土地、環保、林業等政策的銜接協調,建立多規合一的統籌規劃體系。研究完善目標考核機制,落實可再生能源目標責任主體和考核機制,建立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動態評估和實施監管機制。研究完善市場推進機制,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建立主體多元、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體系。研究完善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建立涵蓋規劃實施、質量監督、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動態評價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三、工作組織

(一)完善工作機制。國家能源局委托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牽頭編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氣象局風能太陽能資源中心、國家地熱能中心、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及相關行業協會、開發企業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組織本地區相關部門及企業參與規劃編制工作。

(二)做好規劃銜接。要按照規劃編制工作統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規劃與綜合能源規劃、各分領域能源規劃,省級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國家可再生能源規劃,可再生能源規劃與環保、交通等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等技術單位在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編制過程中,及時做好溝通對接和技術服務,協助做好國家與地方規劃的銜接。

(三)廣泛征求意見。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對規劃方案進行科學論證。要通過專題研討、座談研討、專家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確保規劃研究論證充分。

四、進度安排

(一)國家可再生能源規劃編制

2020年4月上旬前,完成規劃研究報告初稿。

2020年6月底前,結合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規劃研究成果,完成國家規劃和地方規劃的初步銜接。結合國家綜合能源規劃和分領域能源規劃進展情況,完成可再生能源規劃和相關能源規劃的初步銜接。完成規劃研究報告中間稿,通過座談研討等方式,聽取吸收相關方意見,并持續論證完善。

2020年9月底前,持續做好國家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地方規劃、國家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完成《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研究》報告,我局相關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驗收,進一步完善后正式報送我局。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征求意見稿)》,向相關方正式征求意見。

2021年3月底前,形成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等程序后上報或印發。

(二)省級可再生能源規劃編制

2020年4月中旬前,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已有規劃研究工作基礎上,組織開展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研究工作,提出可再生能源“十四五”發展初步思路,主要包括發展基礎、總體思路、規劃目標、主要任務、重大工程、保障措施,以及希望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規劃的重大項目、工程示范和創新機制等建議,并于4月20日前將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十四五”發展初步思路提交我局。

2020年5月底前,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編制工作要求,完成本地區可再生能源規劃初稿,并于5月底前提交我局。

2020年11月底前,配合我局做好省級可再生能源規劃銜接工作。

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總體要求、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和其他規劃內容的銜接情況,修改完善本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并將正式稿報送我局。

各地區、各相關單位請按照要求盡快開展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國家能源局將根據進度安排和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會議協調推進規劃編制相關工作。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0年4月9日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國家能源局,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