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以下簡稱“807號文”),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2020年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推動消納保障機制落地實施。當前及“十四五”期間新能源發展面臨新的環境形勢,能源轉型持續推進、電力市場加快建設、新能源發電逐步實現平價上網,基于新的形勢變化,現就加快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實施進行分析和思考。
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實施現狀及進展
01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主要內容
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重要舉措。一方面,通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約束,提高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另一方面,為滿足消納責任權重要求,受端省份消納可再生能源意愿增強,借助消納保障機制,打破省間壁壘,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跨省區交易,實現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按省級行政區域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按省級行政區域規定電力消費中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下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二是明確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共同承擔消納責任。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三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分別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和組織責任。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組織制定本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電網企業承擔組織責任,負責組織經營區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四是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一是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二是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三是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第一種為主要完成方式,第二、三種為補充(替代)方式。五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進行監測評價。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對本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消納量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督促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牽頭對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對所屬省級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進行監測評價。
02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最新進展
按照“807號文”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以模擬運行方式按照2019年消納責任權重對本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試考核,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正式考核。2020年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提出了包括消納保障實施機制、省級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市場主體管理機制、消納責任權重履行、信息報送等在內的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為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實施方案作參考。各省開始陸續編制本省實施方案。同時,各省2020年消納責任權重指標處于征求意見階段,估計近期下發。截至目前,已有貴州、山東兩省出臺省級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兩省消納實施方案在保留《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整體框架的基礎上,分別體現了本省各自的特點。貴州:由供電企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貴州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施方案》中提出,貴州省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由貴州電網公司和貴州金州電力有限公司兩家供電企業承擔,且兩家公司承擔了差異性指標。按照“807號文”規定,2020年貴州可再生能源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分別為31.5%和5%。該方案規定貴州電網公司承擔的2020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分別為31.9%和5.1%,貴州金州電力有限公司承擔的2020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分別為15.5%和1.1%。山東:只設定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指標,且分配到市級行政區。山東省考慮到本省水電規模有限,且國家規定2020年山東省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一致,因此《山東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方案》中只設定了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同時,為保障消納責任權重任務落實,結合各市新能源發展基礎、發展潛力以及全社會用電量增長等情況,山東將省級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到市,按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設定消納責任權重。
二、關于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實施的思考
隨著“十四五”新能源自身發展和外部形勢變化,需要重新思考未來幾年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定位,以及消納責任權重完成與新能源發電利用率提升兩者之間的關系。
01關于未來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定位
在持續推進能源轉型和新能源逐步具備參與電力市場能力的形勢下,當前及“十四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應當有利于保障國家能源轉型目標實現,樹立全社會共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觀念。一是通過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推動國家能源轉型目標實現。按照國家能源轉型目標要求,203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達到20%。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提高電力消費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是推動國家能源轉型目標實現的重要手段。二是通過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樹立全社會共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觀念,培育用戶側市場主體綠色消費意識。2019年,我國新增電力裝機1.1億千瓦,其中59%是可再生能源裝機;新增發電量3306億千瓦時,其中53%來自可再生能源發電。我國電力結構清潔化將繼續加快。推動能源轉型、提高新能源發電利用效率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努力。在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下,通過明確各類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有助于樹立全社會共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的觀念。同時,通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約束,可以激勵用電側主體優先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培育市場主體綠色消費意識。
02關于消納責任權重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率的關系
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是對各省電力消費設定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主要反映整個系統中的新能源發電占比和利用的情況。消納責任權重的提升并不一定意味著新能源發電利用率的提升。為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可通過增加跨省區受入新能源電量,或者本地新建新能源發電項目兩種方式。
通過提高跨省區通道發電利用率的方式,可以增加跨省區新能源受入電量,在受端地區提高消納責任權重的同時,送端地區也由于跨省區通道發電利用率提升增加了本地消納新能源空間,實現新能源發電利用率的提升。通過本地新建新能源能源發電項目,可以增加本地新能源能源發電量,更有利于本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但如果在消納條件尚未落實的情況下新增裝機,將有可能引發新的棄電問題,導致新能源發電利用率降低。“十四五”期間,推動能源轉型戰略實施,新能源需繼續保持一定發展規模。在維持一定的新增新能源發電裝機的基礎上,需要統籌處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和維持高水平新能源發電利用率之間的關系。基于電網消納能力,合理確定新增新能源發電裝機布局,確保不引起新的棄電問題;持續提升跨省區通道利用率,統籌送受端地區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擴大能源外送規模,實現新能源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