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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預判防控辦法(試行)》發布

2020-08-05 10:36:58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山東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山東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預判防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煤監政法〔2020〕27號

各產煤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各煤礦(企業):

《山東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預判防控辦法(試行)》已經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山東省能源局

2020年7月27日

山東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預判防控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安全工作源頭管控,做好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含隱患,以下同)預判防控,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根據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煤安監監察〔2020〕25號)、《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山東《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指南》(DB37/T 3417—2018)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煤安監行管〔2020〕16號)等法規標準文件要求,結合山東煤礦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山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全省在冊煤礦重大安全風險預判防控。

第三條 重大風險分析預判工作應納入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執法計劃進行管理。

風險預判內容

第四條 礦井開拓、準備、回采比例失調;上級企業超能力下達生產指標,煤礦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面數量超過規定。

第五條 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沒有實現分區通風,采(盤)區進、回風巷沒有貫穿整個采(盤)區。采(盤)區主要生產安全系統未形成即組織生產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獨立,違規串聯通風;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

第六條 礦井瓦斯、水、火、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相關機構不健全或者人員配備不足;未按規定編制專項災害防治設計;高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未開采保護層;礦井采掘范圍內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未查明;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采取區域和局部相結合的防沖措施。沖擊地壓礦井、突出礦井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帶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不能實時上傳數據;安全監控系統報警、斷電等功能缺失或者未發揮作用;安全監控設備不具備故障閉鎖功能;煤礦企業對瓦斯超限等數據異常情況未按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條 未按規定配齊“五職”礦長和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兩個關鍵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制。

第九條 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未經審批組織施工。建設項目進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運行。建設項目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礦井沒有形成瓦斯抽采系統;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沒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統。改擴建和技改煤礦違規邊建設邊生產,或只生產不施工。

第十條 列入淘汰退出計劃煤礦沒有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中沒有明確生產工作面和生產時限,采掘工作面、采區、水平以及全礦井封閉時間。

第十一條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實施指南》(DB37/T 3417—2018)和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煤安監行管〔2020〕16號)規定需要進行重大風險研判的內容,以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認為應當超前分析研判的內容。

預判工作開展

第十二條 市級(區、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末月對下季度煤礦生產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第四季度分析研判煤礦下年度的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工作可聘請行業專家,邀請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參加。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要積極配合市級(區、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煤礦重大風險分析研判,按要求匯報礦井下季度(或下年度)生產接續計劃、主要生產系統、重大災害治理、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建設項目進展、淘汰退出等方面的情況,匯報本礦井重大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排查情況。

第十四條 分析研判要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防范重大事故,聚焦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大災害防治,盯住煤礦生產建設的關鍵環節、關鍵時段,結合轄區煤礦實際、煤礦各類安全監控系統反應情況、現場檢查執法和煤礦(企業)提供的其他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查清各煤礦重大安全風險情況。

第十五條 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對轄區煤礦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防控情況進行會商分析,形成轄區煤礦重大安全風險清單。

第十六條 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將轄區煤礦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報山東省能源局、山東煤礦安監局。

預判結果處置

第十七條 山東省能源局會同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根據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各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進行會商,對全省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發出預警,行文告知有關市級地方黨委和政府及有關煤礦企業,在各自門戶網站發布。重大事故隱患要督促有關地方政府掛牌督辦。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對發出預警的重大安全風險要制定防控方案,進行有效管控,并及時向市級(區、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監察分局報送重大安全風險管控處置情況。

第十九條 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重大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建立健全“一礦一冊”重大安全風險臺賬,督促指導有關煤礦(企業)建立防控方案,進行重點管控。同時,要有針對性地調整監管監察執法計劃,精準制定“一礦一策”監管執法方案,對煤礦(企業)管控處置重大安全風險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管控處置和整改消除不符合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罰。

第二十條 山東省能源局會同山東煤礦安監局針對省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和國內煤礦典型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要及時分析研判本省煤礦是否存在類似重大安全風險,存在類似重大安全風險的,要及時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提醒煤礦認真做好防范。

監督與改進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能源局和山東煤礦安監局要重視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預判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親自部署,領導班子成員要加強對風險防控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二十二條 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根據重大安全風險預警信息,開展差異化精準執法,抽查監督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級(區、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年對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分析預判工作進行總結分析,對照年內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認真查找分析預判工作的缺點與不足,不斷提高分析預判工作的針對性。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信息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發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山東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