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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煤礦事故多發頻發的原因分析

2010-07-05 13:14:16 求是理論網   作者: 劉龍海  

國家對煤礦安全事故的處理歷來非常重視,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發生,國務院當即組成調查組前往事故發生地,迅速進行調查,公安對礦方,檢察對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同時展開調查處理。然而,社會效果并不盡人意,未出事故的礦井仍在想法偷生產,煤炭監管人員仍不能有效監督,每年全國各地煤礦重特大事故仍不停發生,動輒死亡幾十人乃至上百人,給礦工的生命財產造成很大損失。

2004年以來,汝州市人民檢察院共立案查處各類瀆職侵權犯罪44人,其中涉煤礦重大責任事故玩忽職守犯罪20人,占立案查處案件數的45.5%。據有關專家統計,在全國,每年平均每天都有一名礦工死于煤礦安全事故。通過對近年來所查辦的涉煤礦事故瀆職案件分析,發現導致煤礦事故多發、易發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一、不符合生產條件的中小型煤礦非法偷生產,是導致煤礦安全事故多發、易發的直接因素。2004年以來,汝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的涉煤礦瀆職案件均是不符合生產條件的礦井。主要有兩種非法類型:一是無任何證件手續的小煤窯,在開采條件惡劣的情況下非法開采造成事故。如2005年辦理的佑某某玩忽職守案,佑身為鄉企業委非法小煤礦稽查隊隊長,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非法坑口監管不力,并隱瞞事故,使轄區內無任何證件手續的小煤窯長期危險采煤,致使一名礦工觸電死亡。二是按有關規定只允許通風排水、違法限期整改或停產整改的礦井,非法大規模偷生產造成多人死亡的重特大事故。2004年以來立案查處的20人6起煤礦責任事故案件,除非法小煤窯這1起事故外,其它5起都是因按規定不允許生產而偷生產造成多人死亡的重特大事故。2007年辦理的汝州市半坡陽商酒務煤礦“3.22”透水事故玩忽職守案,該礦經有關部門批準為技術改造礦井,同意單項工程開工技改,技改工作面為兩個,每個工作面技改核定入井12人,每班入井人數最多為24人,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規定,該井只允許單項工程改造,不允許掘進生產,而該礦違反規定超人數入井,違規偷生產,導致3月22日22時許發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傷的嚴重后果。

二、煤礦不按規程操作是引發煤礦事故的導火索。按照有關規定,煤礦必須保證“一通三防”安全生產條件下,礦工才能下井作業進行采煤。但我們在辦理案件時發現,發生事故的礦井,無一例外不但偷生產,而且都是不按操作規程進行采煤前通風排查、瓦斯檢測、凡掘必透等安全工作。一因怕麻煩,二因心存僥幸心理,三因急于出煤掙錢,冒險下井作業而導致事故發生。如2004年辦理的汝州市聯營孫店煤礦瓦斯爆炸事故玩忽職守案,該礦發生事故前,汝州市煤炭安全檢查小組已經發現該礦不符合《煤炭安全規程》違規生產,兩次責令其停產,撤出人員,限期改正,要求具備安全條件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恢復生產,但該礦卻置若罔聞,心存僥幸心理,違令偷生產,使57名礦工冒險下井作業,導致22人死亡,20人受傷,1人失蹤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三、煤礦企業重生產,輕安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導致煤礦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本因素。主要反映在:1、漠視安全教育和培訓。根據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文下發的《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但實際情況是,出事故的煤礦根本不能達到對全體從業人員的有效培訓,有的煤礦即使是“五職礦長”也只是有其名,無其實,無實際進行培訓,僅是出錢買個證或偽造假資格證蒙混通過煤礦監督人員檢查而已,更不必說對礦工進行培訓了。使得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重視安全引導生產,礦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盲目服從,危險作業,這是事故多發的一個原因。2、不重視設備的添置、更新。為開源節流,達到少投入,高回報的目的,降低成本投入也成為礦主節源增收的一種手段,有相當一部分煤礦對應該添置的設備不添置,對老化的設備不更新,只維持在“機器能轉出煤”的低作業條件狀態。這樣,礦工下井作業時,不能有效預測事故隱患,或者有些礦井根本就不配備檢測隱患的設備,使礦井時刻處于爆發事故的危險狀態。3、為賺取高額利潤,煤礦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規指示礦工弄虛作假,逃避煤礦監管部門檢查,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4、由于未接受系統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礦工安全意識差,為多賺錢,自愿違規冒險下井作業,為礦主偷生產提供了便利。如2009年我們立案查處的平頂山市新華區新華四礦“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玩忽職守案顯示,該礦本為技改礦井,卻長期借技改之名偷生產,當煤礦、國土資源、政府駐礦等監管人員到礦上檢查時,井面的調度人員或其他人員就通知井下作業礦工,礦工就撤離逃避檢查,并且,在采煤時,不但不進行瓦斯檢測,還為防止瓦斯報警器響,招致煤炭監管部門檢查,礦工竟將報警器扔進風筒。總之,想盡一切辦法偷生產,最終導致死亡76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四、官煤勾結,監督不力,助長了煤礦違規偷生產的氣焰。作為政府及煤炭監管部門,其職責之一就是監督、管理、引導、支持本地企業的合法經營,包括煤礦企業。但卻出于種種不良目的,不但對煤礦疏于監督管理和引導,出事故時還幫助隱瞞,使煤礦敢于一而再,再二三的頂風冒險行為,為煤礦事故多發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監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黨委、政府為追求經濟收入,不使政績落后,對轄區煤礦違規偷生產放松管理。辦案中發現,包括違規偷生產的煤礦在內,大多都定期給轄區政府納稅或交一定數額的“安全保證金”,甚至有的轄區政府還強行讓煤礦以捐款的形式交錢,這就是煤礦長期違規偷生產,而政府及煤炭監管部門總發現不了的“奧妙”。如新華四礦按規定是技改礦井,不允許生產,新華區煤炭工業局每月卻存有該礦的產煤記錄,能說政府監管部門不知道其偷生產的情況嗎?又如查辦的汝州市某鄉政府濫用職權亂收費情況,雖未構罪立案,但存在向轄區煤礦以捐款的形式10萬、15萬不等收費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 ,政府對煤礦的監管還會有力度嗎?二是由于安全生產對政績的一票否決,當地黨委、政府怕影響政績,煤礦出事故后極力隱瞞。如我省安監局長李某某受賄案,有的行賄人就是煤礦轄區的父母官,為了隱瞞轄區煤礦事故,保住“政績和官帽子”,由礦上出錢,自己親自出馬四處“活動”隱瞞事故。這樣,雖說一時“皆大歡喜”,但卻助長了煤礦偷生產的氣焰,害了煤礦企業。三是有的煤礦和煤礦安全的監督者暗地結成利益聯盟,使得煤礦的外部監督力量如同虛設。如上述新華四礦“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新華區煤炭工業局上至局長,下至對煤礦負有直接監管職責的煤管所人員,在對該礦進行復工驗收時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收受錢財,使該礦在不符合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驗收合格,并長期無視監管,違規大規模偷生產,煤管人員爭一只眼,閉一只眼,最終導致死亡76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五、處理不到位,難以起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反而讓煤礦“把住了執法部門的脈”,違規偷生產更加肆無忌憚,事故發生率更加頻繁。刑法的目的不僅是懲罰犯罪,還要預防犯罪。煤礦事故一發生,雖然對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做出了處理,但處理不到位,達不到殺一儆百的效果。一是對涉煤礦瀆職人員處理較輕。這固然有刑法本身對瀆職類犯罪規定量刑輕的客觀因素,但也不能排除執法者執法隨意的主觀因素。多年來,不論事故損失大小,死亡人數多少,對煤礦有關負責人的量刑最高也就是3一4年,難以突破5年。對煤炭監管人員處罰更輕,就近幾年所辦的涉煤礦事故瀆職案件,截止目前,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且均保留著公職,該從事什么職業還從事什么職業,毫發未損。二是對重大責任事故涉案人員處理不到位,存在煤礦實際受益者得不到處理,接受不到教訓的情形,從而有機會繼續變本加厲的違規經營,牟取暴利。如2006年辦理的小屯鎮半坡陽商酒務煤礦“5.5”煤炸事故,僅對實際經營該礦的礦長和負責安全技術的人員進行了處理,而實際投資控股人卻未得到處理,繼續組織人員違規偷生產,以至于2007年該礦緊接著又發生了“3.22”透水事故。

作者單位:汝州市人民檢察院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煤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