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結算規則,詳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合理利用小時數。值得注意的是,《補充通知》僅針對存量可再生能源項目,增量的平價項目并不在《補充通知》范圍之內。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表示,《補充通知》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的補貼小時數、補貼年限、補貼額度均有了明確說法,是對可再生能源項目享受補貼權益的確認,為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創造條件,解決可再生能源補貼拖欠之痛,給投資者和資本市場吃了一顆定心丸。
明確補貼數額和時間
據了解,《補充通知》對風電、光伏發電及生物質發電項目都進行了合理利用小時數的劃定。
風電一類、二類、三類、四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分別為48000小時、44000小時、40000小時和36000小時;海上風電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52000小時。光伏發電一類、二類、三類資源區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32000小時、26000小時和22000小時;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基地項目和2019年、2020年競價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在所在資源區小時數基礎上增加10%。生物質發電項目,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和沼氣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82500小時。
同時,《補充通知》明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20年后,生物質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都將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這是政府部門首次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明確風電項目補貼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和補貼年限。”秦海巖說,“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即一個項目在20年(生物質發電為15年)總共可享受補貼的發電小時數。20年的補貼期是計算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的理論最高年限??傃a貼額和20年期限兩者當中,先到為止。對于存量項目,如果實際發電小時數高于《補充通知》公布的年均合理小時數,則補貼時限將不到20年;如果項目發電小時數低于合理利用小時數,最多補貼20年。
“此前,‘合理利用小時數’是多少,政策一直未明確給出。而此次《補充通知》才算把準確的數據給出來,保證補貼的公平性。”智匯光伏創始人王淑娟表示,《補充通知》明確了補貼發放機制,以光伏一類資源區為例,提出了“32000小時”“20年”兩個上限,以先到為準。
綠證交易大勢所趨
《補充通知》規定,合理小時數以內的電量,可全部享受補貼。超過合理小時數的電量,按當地火電基準電價收購,并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秦海巖表示,超過合理小時數的發電量,除了按火電基準電價銷售(或者參與市場化交易),還可以取得綠證交易以獲得收益,且多發多得。“綠證交易將成為增加新能源項目收益的重要途徑。”
“《補充通知》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山東航禹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丁文磊告訴記者,“此舉旨在引導可再生能源項目積極參與市場化綠證交易,未來要發揮綠證的更大作用,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帶來額外收入。”
為市場化交易做鋪墊
近年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模不斷擴大,累計裝機規模居世界首位。其中,中央財政補貼為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但補貼資金來源不足,補貼缺口越來越大,補貼長期拖欠問題“懸而未決”。王淑娟表示,《補充通知》的出臺,可實現全部可再生能源項目需要的補貼資金總額收口,有助于補貼缺口大和長期拖欠問題的解決。
秦海巖表示,《補充通知》明確具體項目補貼總額和期限,項目補貼資金確權,為可再生能源項目通過發債解決補貼拖欠奠定了基礎。
王淑娟解釋道,無論是從國家層面采用發綠債的方式,還是從企業層面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資金回籠,都需要補貼資金的收口。“在企業層面,對于民營企業,如果計劃將存量項目賣出,在項目享受補貼的小時數不確定的情況下,項目的預期收益就不能保證,項目的價值就無法評估,項目就無法開展交易;對于央企國企,可以選擇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資金回籠,以緩解現金流緊張。”
丁文磊認為,未來低成本有競爭力的新能源發電將獲得更廣闊的空間。“已建成的項目要通過技改提效,提升發電量,在補貼退出后能更好地參與市場化交易;在建項目,就目前來說更應關注降低成本而非發電量提升。”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