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2020〕479號
山西、內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和你單位申請情況,現撥付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資金支付方式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見附件2。項目代碼和名稱為“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1 風力發電補助”、“2116002 太陽能發電補助”、“2116003 生物質能發電補助”。待2021年預算年度開始后,按程序撥付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盡快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電網企業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企業。
二、電網企業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助項目清單范圍的發電項目。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優先足額撥付國家光伏扶貧項目、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新增項目;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和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優先保障撥付至項目應付補貼資金的50%;對于其他發電項目,按照各項目應付補貼資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電網企業在撥付單個項目補貼資金時,不得超過發展改革委確定的合理利用小時數。
四、為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電網企業應按年度對補貼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按要求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產生的合理費用,可提出申請,并由財政部審核后通過補貼資金支持。
附件: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匯總表
2.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表
財政部
2020年10月29日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