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黃浦區征求意見,對分布式能源項目進行補貼。
在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建設完成、并網運行后,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按照10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2000小時及以上的,按照20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3000小時及以上的,按照25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每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滿6個月,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5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非公共機構的]、0.3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公共機構的]。以2020年計起,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6年。補貼時間范圍為2020-2025年。
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為200萬元。項目并網日期在2017年3月6日后,且至《辦法》生效之日前已滿6個月的,裝機容量獎勵仍按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補貼政策見附件1,實施細則見附件二:
附件一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
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修改)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不斷提升區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建設國際化生態型創新城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登記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機構(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環境犯罪;
(二)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給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三條 【綠色低碳發展扶持】大力發展綠色低碳經濟,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以下規定給予實施單位扶持:
(一)支持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2015)》,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主要內容的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2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支持綠色產業項目引進建設。對新建立的符合《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的重大產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后補助獎勵,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獎勵1億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三)支持節能降耗。列入國家、省、市、區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在完成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能源“雙控”目標的前提下,對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未下降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下降達200噸標準煤以上,或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增長超過25%以上、萬元產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節能量500元/噸標準煤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四條 【綠色品牌建設扶持】大力支持綠色品牌建設,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的綠色設計產品,每項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對獲評國家、省、市級“能效領跑者”的,分別給予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從低層次晉升為高層次的,按達到高層次獎勵標準給予補差。(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
相關企業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規定,首次實施清潔生產并通過審核,獲評為‘清潔生產優秀企業’的,給予15萬元獎勵;獲評為‘清潔生產企業’的,給予10萬元獎勵;通過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給予2.5萬元獎勵。對因“清潔生產(優秀)企業(含簡易流程)”證書到期,企業主動按照規范流程(全流程)開展新一輪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重新認定,取得“清潔生產優秀企業”稱號的,給予5萬元獎勵,取得“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給予2.5萬元獎勵。通過市級審核又通過省級審核的企業不重復獎勵。(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企業、公共機構、居民小區日常節約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并獲評為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及以下的,給予創建單位1萬元獎勵;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給予創建單位2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水務局)
第五條 【能源管理獎勵】對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等次為超額完成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一次性6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列入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審計,并通過相關主管部門評審的,按已支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由省、市、區相關部門直接支付費用的除外。(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用能單位按照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委托第三方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首次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按已支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第六條 【“互聯網+”智慧能源扶持】大力建設“互聯網+”智慧能源,優化區域能源結構,推進能源使用精細化管理,按照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建設用于采集電力、熱力等能源數據,實現數據查詢和監測,反映能源利用狀況等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并完善能源管理機制和架構,推進能源消耗精細化管理,與市節能信息平臺對接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以終端一體化集成用能系統或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系統等模式實施的多能互補集成優化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2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七條 【新能源、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推廣應用扶持】對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方按照發電量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0.15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非公共機構的]、0.3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公共機構的]。以2020年計起,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6年。補貼時間范圍為2020-2025年。
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按照項目裝機容量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為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二)在區內實施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熱泵、水源熱泵、地源熱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項目的,按照實際投資總額的2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三)本區企業在廠區、園區、公共場所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充電站基礎設施項目的,對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2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按60元/千瓦,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換電設施2000元/千瓦。(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在我區建設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項目的,按照10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2000小時及以上的,按照20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3000小時及以上的,按照25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每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八條 【資金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扶持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污染治理、節能環保產業、非工企業綜合節能改造示范等企業投資項目分別按照獲得國家、省、市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額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扶持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對獲得上級扶持的區屬公共機構節能改造等財政投資類項目,分別按照獲得國家、省、市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額分別不超過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扶持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九條【優化綠色產業發展環境】對服務于本區新能源產業、依法注冊成立并按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協會,給予每年最高3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鼓勵企業或機構在我區舉辦國際級或國家級新能源綠色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等活動,經認定備案,每個活動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十條 對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節能降碳等貢獻大的重點項目及對本地區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商務局)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區內企業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穗埔府辦〔2017〕21號)同時廢止。
附件二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
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實施細則(修改)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穗埔府規辦〔202*〕**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辦法》中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中綠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監管等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以下簡稱“本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符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扶持條件的,均可享受《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專項資金扶持。
節能目標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不予以支持。
第四條 申請《辦法》相關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或機構須提交承諾書。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專項資金扶持。
第二章 后補助項目資金申報
第五條 申請《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補助的企業或機構,在項目建設完成并驗收合格之后,給予補助(即后補助),補助資金由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自主決定資金用途。
第六條 申報審批程序:
(一)發布申報通知。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組織實施年度補助項目的申報通知。
(二)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根據《辦法》、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和申報通知要求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后報區發展改革部門。
(三)組織評審論證。區發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辦法》《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具體包括:
1.資格性審查。由區發展改革局對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進行資格性審查。
2.符合性審查。對通過資格性審查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符合性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根據第三方評估機構通知以及審查情況提供補充詳細材料。
3.第三方評審。對通過符合性審查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與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再由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評審論證,并出具項目評審論證報告。
(四)公示。區發展改革局根據項目初步核實等情況編制項目補助計劃,并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
(五)項目確定。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由區發展改革局出具項目補助計劃。
(六)項目驗收。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在項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要求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七)下達計劃及資金撥付。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局下達項目補助批復,并按照資金撥付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本實施細則第五條提及的項目,未經區發展改革局出具項目補助計劃,不得享受本專項資金的補助扶持。
第三章 獎勵項目資金申請
第七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節能降耗”扶持的企業或機構,申請時間為完成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能源“雙控”目標后。
申請渠道: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未下降而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下降達200噸標準煤以上,或2025年度較2020年度產值增長超過25%以上、萬元產值能耗下降10%以上的,按節能量500元/噸標準煤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四條“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提出獎勵申請的期限為公布獲得相關稱號或通知之日起一年內。
申請渠道: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
1.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包括復核通過名單)(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獎勵100萬元。
2.對納入國家綠色制造示范名單(綠色設計產品)的,每項產品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四條“能效領跑者”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提出獎勵申請的期限為公布獲得相關稱號或通知之日起一年內。
申請渠道:工業企業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非工業企業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對獲評國家、省、市級“能效領跑者”的,分別給予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從低層次晉升為高層次的,按達到高層次獎勵標準給予補差。
第十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四條“清潔生產審核”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提出獎勵申請的期限為公布獲得通過審核的相關通知之日起半年內。
申請渠道: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其中在清潔生產審核證書有效期內自行開展新一輪清潔生產審核的,不得再次申請獎勵。
獎勵標準:首次獲評清潔生產優秀企業、清潔生產企業、通過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2.5萬元獎勵。
因“清潔生產(優秀)企業(含簡易流程)”證書到期,企業主動按照規范流程(全流程)開展新一輪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重新認定,取得“清潔生產優秀企業”、“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分別給予5萬元、2.5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四條“節水型”單位獎勵的企業、公共機構或居民小區,提出獎勵申請的期限為公布獲得相關批復通知之日起一年內。
申請渠道:按區水務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向區水務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獲評為省節水型企業、節水型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及以下的,給予創建單位1萬元獎勵;上年度年用水量在一萬立方米以上的,給予創建單位2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五條“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提出獎勵申請的期限為公布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等次之日起一年內。
申請渠道:工業企業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交通運輸企業或機構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提交申請材料。
服務業類(具體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或機構按區商務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商務局提交申請材料。
其余企業或機構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對考核等次為超額完成的單位給予6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五條“能源審計”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提出獎勵申請的期限為能源審計報告通過評審之日起一年內。
申請渠道:工業企業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交通運輸企業或機構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提交申請材料。
服務業類(具體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或機構按區商務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商務局提交申請材料。
其余企業或機構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審計,按已支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四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五條“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提出獎勵申請的期限為獲得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
申請渠道:工業企業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交通運輸企業或機構按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提交申請材料。
服務業類(具體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或機構按區商務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商務局提交申請材料。
其余企業或機構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企業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按已支付費用的50%給予一次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扶持的企業或機構,申請時間為系統與市節能信息平臺對接后。
能源管理信息系統按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統等級認定標準分為甲、乙、丙三級,評分標準另行制定。由區發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進行認定。如項目已通過市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區發展改革局不再另行認定,以市發展改革委首次認定的級別為準。
申請渠道: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對認定為甲、乙、丙級能源管理信息系統補助資金標準分別為20萬元、10萬元、5萬元。
第十六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分布式光伏發電投資方”補貼的企業或機構,申請時間為項目并網后在線持續運行滿6個月。
申請渠道: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補貼標準:
0.15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非公共機構的]、0.30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公共機構的]。
第十七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方(屋頂方)”裝機容量獎勵的企業或機構,須為與光伏發電投資方簽訂光伏發電項目合同能源管理或開發合作協議的應用方(屋頂方),申請時間為項目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含)以上后。
申請渠道: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按照項目裝機容量,0.2元/瓦。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金額為200萬元。項目并網日期在2017年3月6日后,且至《辦法》生效之日前已滿6個月的,裝機容量獎勵仍按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八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充電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補貼的企業或機構,申請時間為項目已接入相關平臺并投入使用,同時項目實施單位需保證當年獲得補貼的直流、交流充電樁設施總功率數正常運行至少3年,從獲得補貼當月起算(含當月)。
申請渠道: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請材料。
補貼標準: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2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按60元/千瓦,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2.換電設施2000元/千瓦。
特別說明:投資建設方在3年存續期間內退出正常運行的(停業或破產的除外),按以下標準退回補貼資金(按獲得補貼資金的時間先后):
(一)第1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100%補貼資金;
(二)第2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60%補貼資金;
(三)第3年退出正常運行的,退還20%補貼資金。
未退回補貼資金的,不得再次申請財政補貼。
第十九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站”資金扶持的企業,申請時間為項目建設完成、并網運行后。
申請渠道: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補貼標準:按照10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2000小時及以上的,按照20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對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80%及以上且年利用小時在3000小時及以上的,按照2500元/千瓦給予設備投資補貼。每個項目補貼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四章 配套資金申請
第二十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八條資金配套扶持的企業或機構,提出配套申請的期限為項目通過上級組織的驗收后6個月內。
申請渠道:由企業或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配套標準:分別按照獲得國家、省、市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配套扶持,配套金額分別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扶持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第五章 優化綠色產業環境補貼資金申請
第二十一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九條行業協會“活動經費補貼”獎勵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依法注冊成立并按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協會(簡稱行業協會)。
(二)服務于本區新能源企業,行業協會會員企業50%以上應為區內注冊工業區企業。
(三)區發展和改革局牽頭對提出申請的行業協會進行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內容如下:
1.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須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并配置協會專職工作人員。(5分)
2.及時更新完善會員通訊錄,包括協會會員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公司地址;建立行業協會即時通訊群組(微信或QQ等),各協會積極發動會員企業加入通訊群組,及時發布政策動向、活動通知,達到信息共享,資源互補。(5分)
3.及時報送本行業協會半年工作情況,當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等。(當年7月31日前報送半年工作情況的,計5分;當年12月31日前報送全年工作總結和下一年計劃的,計10分。本項總計15分)
4.當年舉辦活動次數5次以上(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規模至少20家企業,須以活動通知、簽到表、現場照片為準。(當年舉辦活動不足5次的,少一次扣2分;達5次的,計10分;超過5次的,每多1次活動,加2分。本項最高計20分。)
5.當年代表我區或者協助區有關部門承辦市級活動或者市級活動區分會場工作。(每次加10分,本項累計最高30分)
6.招商引資工作成效,當年落實2家以上新能源企業實現月度新增入統,5家以上新能源企業實現年度新增入統。(每落實1家月度新增企業計5分,每落實1家年度新增企業計2分,本項不設上限)
7.引領行業發展,配合政府完成本行業的動態分析報告,供政府部門決策參考。(當年12月31日前提交行業分析報告的,計10分,報告數據詳實、分析詳細、提出有效措施等質量較好的,再加10分。本項最高計20分)
8.促進協會會員企業發展。當年協會內規上企業數量占比51%以上或30家以上的,加5分。協會內規上企業20家以上且經濟指標總和同比增長10%以上的,加5分;20家以上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加10分。
9.被區民政部門納入異常名錄或處以行政處罰的,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分數<90分)、合格(60分≤分數<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類。
申請渠道:按區發展改革局發布的申請時間要求,由行業協會向區發展改革局提交申請材料。
獎勵標準: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的行業協會分別給予30萬、20萬、1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被評為不合格檔次的,不予發放補貼。
第二十二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九條國際級或國家級“活動經費補貼”獎勵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活動舉辦地點須在本區。
(二)申請單位必須在活動開始前30個工作日提交活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活動或會議主題的說明、主辦及協辦單位介紹、邀請函等材料)及經費預算進行備案登記。由多個符合條件的單位聯合主辦的活動,須確定一個申報主體。
活動結束10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須提供相關會議材料,由區發展改革局進行評審,審議后方可申請活動補貼。
申請渠道:經區發展改革局評審后,申請單位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3. 活動方案、經費預算表、申請表等;
4、活動支出費用的相關合同、發票;
5. 活動照片(10張以上)、簽到表、文字資料、媒體報道等材料;
6. 承諾書。
獎勵標準:按照活動實際支出經費的30%給予補貼,最高為補貼100萬元。
第六章 直接補助項目資金申請
第二十三條 符合申請《辦法》第十條資金扶持的,由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單位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在項目獲得審批之后給予直接補助。支持額度按照區政府批復文件或會議紀要等予以確定,并按資金撥付程序進行撥付。直接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財政資金管理規定使用,達到招標額度的須進行公開招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發展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商務局、區水務局負責實質審核。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辦法》所設定補助、獎勵、配套條款的企業或機構,分別按區發展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商務局、區水務局發布的組織申報資金通知或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向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不予追溯。
第二十六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商務局、區水務局分別負責各項目的申報、審批及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發放等工作。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符合《辦法》資助、獎勵、配套條件的企業或機構,由區發展改革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商務局、區水務局根據企業或機構提供的材料審核后,相關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或機構基本賬戶或指定的銀行賬號。
第二十七條 直接補助申請獲得批準后,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與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簽訂專項資金項目管理任務書,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直接補助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按申請資金批復和項目管理任務書規定以書面形式向各行業主管部門匯報項目進展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建成并運行的第4個月內,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應當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專項資金項目管理任務書完成情況總結,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組按照專項資金項目管理任務書的規定進行檢查評估驗收。
第二十八條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相關資金,相關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或按項目任務管理書約定進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濫用扶持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商務部門、財政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情況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資金,轉移或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直接補助、配套資金下達兩年仍未使用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資金扶持金額精確到元(按四舍五入法)。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條中所稱“一年內”是指申請資金年度的上一個會計年度至資金申請日。“三年內”是指申請資金年度的前三個會計年度至資金申請日。
第三十一條 《辦法》中所稱“項目實際投資總額”是指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金額(不含稅金額,主要為土建和設備購置)核定的總額。
第三十二條 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穗埔府辦〔2017〕21號)生效期間,已組織征集并納入扶持計劃的項目,仍按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穗埔府辦〔2017〕21號)及納入扶持計劃情況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號)一致。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埔發改規字〔2018〕1號)廢止。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