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函〔2020〕129號,以下簡稱《意見》)。為準確理解《意見》出臺背景及有關政策精神,就社會各方面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
答: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是城鎮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顯著的基礎性、先導性和自然壟斷性,直接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和人民群眾生活質量,關系實體經濟運行成本效率。近年來,我國城鎮公用設施建設不斷加強,公用事業市場化積極推進,服務覆蓋率和服務質量持續上升,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部分地區在安裝、維護等環節服務收費的項目多、標準偏高;二是行為不規范,有的企業利用掌握并網驗收的權力,指定施工單位、計量表具型號、材料供應商等;三是企業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效率不高,有的企業在用戶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業務中,讓用戶多次跑、多頭跑、周期長,用戶咨詢、投訴不能得到及時回復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城鎮經濟社會運行基礎成本降低,服務質量效率提升,也不利于行業自身健康可持續發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等決策部署,針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在深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起草了《意見》,并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開征求了社會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認真修訂完善后,報請國務院同意印發實施。
問:《意見》的總體要求是什么?
答: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化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市場化改革,區分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明確屬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深化公用事業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競爭性環節的市場化,提升對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有效發揮價格機制激勵約束作用,降低城鎮經濟社會運行基礎成本,不斷提高水電氣暖等產品和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意見》明確了4條基本原則,即堅持權責對等,堅持清費順價,堅持標本兼治,堅持穩步推進。
《意見》要求,到2025年,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取得明顯成效,科學、規范、透明的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機制進一步健全,相關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價格行為和服務規范全面覆蓋,水電氣暖等產品和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
問:《意見》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意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就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了5方面24項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取消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環節不同名目的各種不合規收費項目。明確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二是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約束和激勵相結合的定價機制,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價格。
三是嚴格規范價格收費行為。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對確需保留的少數收費項目實行清單管理。對其中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項目,制定完善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對實行市場調節的價格或收費,嚴格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嚴禁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實施壟斷行為。
四是提升服務水平。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規范和評價體系,強化企業服務意識,優化服務辦理流程,建立健全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促進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是改善發展環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確保老城區與新城區及園區互聯互通,地上與地下整體協調。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不得由公用事業企業負擔。加快放開經營服務市場,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限制,推進向規模化、集約化、跨地區經營方向發展、多元主體合作,激發市場活力。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理順權責關系,加快形成公平開放、競爭有序、行為規范的市場環境。
問:主要清理取消哪些不合理收費、什么環節的收費?
答:重點圍繞建筑區劃紅線內外工程建設、報裝接入、驗收開通、設施維護收費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規以及已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收費。
一是供水環節收費。取消供水企業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水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報裝費等類似名目開戶費用,以及開關閘費等類似名目工程費用。
二是供電環節收費。取消供電企業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電報裝工程驗收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移表費、調試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三是供氣環節收費。取消燃氣企業應通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增壓費等類似名目費用;涉及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連接的接駁費等建設及驗收接入環節費用;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設施維修維護等費用。取消與建筑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不相關或已納入工程安裝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開口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四是供暖環節收費。取消北方采暖地區城鎮集中供熱企業向用戶收取的并網配套費等類似名目費用。建筑區劃紅線以內屬于用戶資產的供熱設施經驗收合格依法依規移交供熱企業管理的,相關維修維護等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納入供熱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向用戶單獨收費。
五是接入工程費用。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到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由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政府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六是其他相關收費。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公用事業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
以上收費項目,沒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據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企業收入的,應結合理順水電氣暖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逐步取消,具體取消時間由各地確定。
問:在加快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方面,有哪些具體內容?
答:一是完善供水價格機制。城鎮供水價格應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加快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
二是完善電價機制。結合國家電力體制改革,逐步理順輸配電價結構,加快形成結構優化、水平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平穩推進上網電價機制改革,有序放開各類電源上網電價,完善跨省跨區電力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有序放開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電價。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健全差別電價機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決電價政策性交叉補貼問題。
三是完善配氣價格機制。城鎮配氣價格應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加快核定獨立配氣價格,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四是完善供暖價格機制。城鎮集中供暖價格應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熱力銷售價格,穩步推進供熱計量收費改革,具備計量條件的地區熱力銷售價格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暫不具備條件的按供熱面積計收熱費。對熱電聯產的供熱企業,應將成本在電、熱之間合理分攤。
問:《意見》實施會對水電氣暖價格有何影響?
答:有用戶擔心,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將應通過價格回收的費用計入成本,會推動水電氣暖價格上漲。應該看到,近年來,各地水電氣暖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完善,價格矛盾逐步理順,財政補貼機制逐步建立,隨著戶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戶措施的實施,除部分地區二次供水加壓調蓄設施外,多數地區住宅建筑區劃紅線內供電供氣供暖設施運行維護費用已逐步納入企業經營成本,并未引起價格大幅上漲。同時,《意見》明確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納入土地開發支出,減輕了水電氣暖企業的負擔,降低了企業成本上升壓力。即使部分企業因經營成本增加需要調整水電氣暖價格,也必須依法履行成本監審、價格聽證等程序,不會對水電氣暖價格造成大的影響。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后,有利于減輕水電氣暖用戶負擔。
問:如何確保《意見》落實?
答: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城鎮公用事業建設發展、規范管理、清費順價等,主要是地方政府特別是城市政府事權。《意見》部署各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臺具體實施方案,深化細化改革措施,從4個方面提出了具體的落實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取消收費項目后屬于公共服務范圍的,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
二是穩妥推進實施。各地區要穩妥把握好節奏和力度,合理設置好過渡期,確保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要對低收入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對采取特許經營等方式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要合理制定相關收費標準,妥善處理好價格補償和政府補貼的關系。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要全面梳理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工程安裝、維護維修領域的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著力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四是加強宣傳引導。各地方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典型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發改委)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