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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碳減排政策回顧、分析及我國減碳挑戰

2021-03-31 15:19:29 中國能源網   作者: 張學坤 冉澤  

由于發展階段的不同,很多歐洲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左右已經實現了“碳達峰”,美國和日本也分別在2007、2010年左右實現了碳達峰。

歐洲不少國家已經將氣候保護納入法律程序,英國、德國、美國等國家相繼確定了2050年實現碳中和時間表。

本文主要對歐洲國家和歐盟的一些減排/碳中和政策進行梳理分析。

01京都議定書回顧

《京都議定書》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通過了該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的目的是限定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用來抑制全球變暖。

作為《京都協議書》的基礎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簽署的。該公約由26條正文組成,目標是維持大氣溫室氣體濃度,以避免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產生危險干擾。該公約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它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各國溫室氣體排放。

《京都議定書》確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內的發達國家到2010年碳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5%(包括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具體來說,2008年-2012年發達國家必須完成的減碳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

從上述不同的目標中可以看出來,歐盟設定的目標最為激進。

02歐盟碳市場貿易機制EU-ETS

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實踐中,碳排放權交易是最有效的市場手段,在世界范圍內歐盟確立的溫室氣體排放貿易機制(EU-ETS)是減少碳排放的重要政策。EU-ETS于2005年正式啟動,其目的是將環境“成本化”,借助市場的力量將環境轉化為一種有償使用的生產要素,通過建立排放配額(EUA)交易市場,有效地配置環境資源、鼓勵節能減排技術發展。

EU-ETS是世界上第一個最大的跨國二氧化碳交易項目。該項目不僅覆蓋了歐盟成員國,同時也包含了挪威、冰島等國家,涉及近半數的溫室氣體。

從2005年開始,一直到2007年,歐盟為碳排放權交易進行了試運行,在此期間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只涉及二氧化碳,覆蓋能源、石化、鋼鐵、水泥等高耗能行業,這一階段EU-ETS為《京都議定書》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基礎。EU-ETS成立后,不僅實現了二氧化碳的現貨交易,而且期貨和期權交易也形成了可觀的規模。

從2008年開始,歐盟委員會擴大了溫室氣體的覆蓋范圍,由二氧化碳擴展到二氧化硫和氟氯烷等氣體,在這一時期EU-ETS與《京都議定書》的進程相一致。同時,歐盟委員會對碳配額和碳價格進行了回購和干預,以此來維持碳價格和減小碳價格的波動性,進而穩定企業投資低碳經濟的動力。

從2013年開始,歐盟規定在2008-2012年碳配額總量的基礎上,將減排目標設定為在2005年的總量基礎上減排21%,每年以1.74%的指數遞減,覆蓋的行業也不斷擴大,期間航空業也被納入EU-ETS的范圍之內。

2018年,歐盟批準了碳排放貿易體系的改革方案,確定了加速減少配額總量,通過市場穩定儲備機制(MSR)回收更多的富余配額。2019年起到2023年,將市場穩定儲備機制下每年的超額排放配額降低24%。

從效果來看,從2006年開始,歐盟碳配額價格出現了階段性的低迷,到了2018年碳價格開始回暖,2019年重新突破了20歐元/噸(2006年碳價格高點曾達到30歐元/噸),隨著2020年國際碳市場不斷升溫,碳配額價格也隨之攀升,2020年下半年再度突破了30歐元/噸。

03歐洲碳稅政策

歐洲是全球征收碳稅經驗最豐富的地區,以北歐四國為代表,隨后從北歐擴展到愛爾蘭、冰島、西班牙、葡萄牙、法國、瑞士和英國等均推行了不同程度的碳稅政策。

目前全球碳稅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將碳稅作為一個單獨的稅種,以芬蘭、丹麥、瑞典、挪威和荷蘭為代表。芬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征收碳稅的國家(1990年開始對化石燃料征收碳稅),隨后挪威、丹麥、瑞典也紛紛開征碳稅,目前碳稅的征收對象已經從一次能源擴大到二次能源。

另一類是將碳稅與能源稅或者環境稅相結合,主要代表國家是意大利、德國、英國。例如英國并沒有獨立的碳稅,但是英國有和碳稅功能類似的稅種,如1990年針對化石燃料引入的化石燃料稅,以及2004年英國開始征收的氣候變化稅,針對全國性的天然氣、煤、液化天然氣和電力征收稅費,目的同樣是為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應對氣候變化。

04英國《氣候變化法案》

2008年英國出臺了《氣候變化法案》,規定到205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80%,期間以五年為周期設定溫室氣體排放上限碳預算,設立氣候變化委員會獨立管理英國氣候政策和減排目標。

《氣候變化法案》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最早的框架法之一,英國通過設定目標、議會審查和報告的常規流程,長期保持在氣候行動中承擔碳減排責任和提高碳管理,促進英國經濟向低碳轉型。

05德國《氣候保護法》

德國聯邦議會在2019年11月15日通過了《氣候保護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德國中長期的減排目標,《氣候保護法》針對各個領域制定特定的氣候保護目標,明確了德國在2050年實現氣候中和。此外,該法案中還確定了在2030年應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較1990年減少55%的中期目標。《氣候保護法》覆蓋了能源、工業、交通、建筑、農業及廢棄物領域, 這些領域是德國碳排放的主要行業。

德國的《氣候保護法》規定了氣候工作審查和調整機制,每年由德國聯邦政府撰寫當年的氣候保護報告,內容包含短期實施情況和氣候保護計劃,從2021年起成立新的專家委員會對上一年的排放數據進行審查,并將評價表提交到聯邦議會。如果審查結果顯示某一領域的排放總量超過規定,則該領域的部門須三個月之內制定調整的短期計劃,并責成該領域排放量回歸正常。

此外,德國將從2021年開始啟動國家排放交易系統(NEHS),此舉也是為實現“氣候保護計劃2030”氣候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德國國家排放交易系統是對僅涵蓋了工業、能源行業及航空運輸業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補充。該排放交易系統針對交通及建筑物供熱裝置所使用的化石燃料納入了碳價格,以此推動該領域加速向氣候友好的方向進行轉變。

06《巴黎協定》

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近200個締約方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了《巴黎協定》,2016年4月22日締約國在紐約簽署了這個全球范圍內應對氣候變化的協定。《巴黎協定》提出的目標是將本世紀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將全球氣溫上升控制在前工業化時期水平以上1.5攝氏度以內。

《巴黎協定》是繼《京都議定書》后第二份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它明確了全球氣候變化的硬指標,推動了各國以“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氣候變化的行動,積極向綠色和可持續發展轉型。《巴黎協定》以發達國家帶頭減排,并且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支持幫助,來共同減緩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07歐洲最新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

2021年3月10日,歐洲議會以444票贊成、70票反對、181票棄權通過了一項關于與世貿組織兼容的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決議。該議案稱,如果一些與歐盟有貿易往來的國家不能遵守碳排放相關規定,歐盟將對這些國家進口商品征收碳關稅。

新的CBAM法將影響所有向歐盟出口的國家,尤其是那些高耗能、高排放的行業。CBAM可能會嚴重影響印度、中國、巴西,甚至澳大利亞、波蘭等高排放行業占比較高的國家。

歐盟針對高碳進口產品而制定的CBAM政策對高排放工業產品貿易出口將會帶來不小的影響,如果CBAM成行,那么將直接拉升高碳工業產品的出口成本,而且隨著歐盟對高碳產品出口數量的限制,將會進一步壓縮高碳產品的出口市場。在碳中和的大勢下,此舉也為高耗能行業的綠色轉型加快了步伐。

08我國減碳挑戰巨大,但碳達峰之路可以走得更快一些

從歐洲走過的道路我們可以看出來,歐洲提出碳中和相關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是延續先前的減排趨勢。他們實現碳中和的難度相對較小。正是由于歐洲國家在碳減排道路上走得較遠,所以他們現在積極利用這一優勢向外部國家施壓。歐盟最新發布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就是此背景下的產物。

而目前我國碳排放總量仍在增加,需要先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然后才能完成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從實現“碳中和”的時間來看,我國比發達國家時間更緊迫,碳排放下降的斜率更大。考慮到內外形勢,我們可以在碳達峰的路上走得更快一些,這樣從碳達峰到碳中和這部分的斜率才不會那么陡,壓力才小一些。

我國實現碳中和不僅是承擔國際責任,而且也是自身經濟轉型和能源保障的內在需求。早日碳達峰、實現碳中和,對我們自身來說是一件好事。

(張學坤 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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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