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經綜合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的意見,發布《關于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304號代表建議答復的函》,回應廣東省人大代表謝麗玲關于取消“階梯電價”,降低粵東三市居民電價的建議。
其中提到推動在合適時機降低粵東等市的居民生活電價,繼續研究完善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包括完善居民用電的峰谷電價政策等。
詳情如下: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304號代表建議答復的函
粵發改人案函〔2021〕175號(B類)
謝麗玲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取消“階梯電價”,降低粵東三市居民電價的建議收悉,經綜合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降低粵東等市居民生活電價問題
上世紀末,為拓寬電力建設資金的籌集渠道,充分調動各方辦電的積極性,我省實行了一系列靈活的電價政策,各市可在當地銷售電價中征收“燃料附加費”和“地方電價差”等費用,用于支付當地新建電廠的成本。由于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征收的標準各不相同。2002年我省規范電價管理,把“燃料附加費”和“地方電價差”并入銷售電價,造成各地的銷售電價也各不相同。粵東等市在當時建設了較多的中小火力發電廠,成本較高,同時粵東地區當地的銷售電量規模較小,因此在銷售電價中分攤的費用較高,導致當時含居民生活電價在內的總體銷售電價水平較高。
2002年后,我省銷售電價管理權限收歸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工商業電價方面,為促進粵東西北地區振興發展,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準,通過歷次電價調整及安排,全省從原來的多個價區形成現在的六個價區(主要針對大工業用電、一般工商業用電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而言),總體電價水平從高到低分別為深圳市、珠三角5市(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五市)、惠州市、江門市、東西兩翼(汕頭、潮州、揭陽、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市和江門恩平市、臺山市、開平市)、北部山區(云浮、河源、梅州、韶關、清遠市),珠三角地區在工商業電價上補貼東西北地區。
居民生活電價的情況較為特殊,由于涉及面廣、極為敏感、定調價程序較為復雜等原因,國家極少調整居民生活電價,除2012年全國統一實行居民階梯電價外,可以說含我省在內的全國各地近20年來基本未調整過居民生活電價(調整電價中的政府性基金除外)。2002年時粵東等市居民生活電價為每千瓦時0.76元(含稅、含政府性基金,下同),2012年全國統一推行居民階梯電價時,原省物價局積極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爭取,該委同意我省原居民生活電價高于0.7元的地市降低到0.7元,為此粵東等市的居民生活電價降低了6分錢。之后由于國家降低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我省各地含基金的居民生活電價同步下降。
近年來汕頭等市政府和群眾較為關注當地居民生活電價高的問題,并通過各種渠道進行反映,對此我委高度重視,委領導專程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反映這一問題,懇請其降低我省居民生活電價偏高地市的居民生活電價,也向該委上報了書面請示,我委將繼續通過多種方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爭取支持,推動在合適時機降低粵東等市的居民生活電價。
二、關于取消居民階梯電價問題
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全國包括我省從2012年7月1日起對居民用電實行階梯式遞增電價,通過實行居民階梯電價,一是有利于建立合理的電價機制,減少電價交叉補貼,促進各類用電的比價關系逐步趨于合理;二是有利于建立公平負擔的用電機制,兼顧不同居民承受能力,保證大多數居民電價保持基本穩定,體現“保基本”的理念,實現公平負擔;三是有利于促進節能減排,通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引導用戶特別是用電量多的居民用戶調整用電行為,促進合理、節約用電。
在當前的背景和形勢下,為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國家仍將繼續堅持和實施居民階梯電價制度,2021年2月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國發〔2021〕4號),要求“繼續落實好居民階梯電價、氣價、水價制度”。
與此同時,隨著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居民階梯電價政策也需要進行完善,如今年4月底,為照顧多人口家庭的實際情況,我委出臺居民階梯電價“一戶多人口”優惠政策,規定一戶家庭人口滿5人及以上的,可申請每戶每月在現行基礎上各檔分別增加100千瓦時的電量基數;家庭人數滿7人及以上的,也可選擇申請執行合表居民用戶電價,不執行階梯加價。下一步我委將根據情況的變化,繼續研究完善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包括完善居民用電的峰谷電價政策等。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廣東省發展改革工作的關心支持。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6月1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