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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2021-06-17 13:42:47 北極星大氣網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印發《廣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對納入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停產限產措施,對涉工業爐窯重點行業加強廠區內保潔力度和無組織排放管控,首先停產產能落后和C級企業,B級企業有計劃地實施生產調整,B級和C級企業停止大宗物料運輸,鼓勵A級企業自主減排,減少污染物排放。詳情如下:

廣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建立健全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我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能力,緩解空氣污染的影響,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函》(環辦函〔2013〕504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

1.4 預案體系

本預案為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統領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與各區和市級相關部門編制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組成廣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出發點,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重污染天氣對公眾身體健康的影響。

(2)及時預警,快速響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平臺,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密切配合,做好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監測預測工作,及時預警,快速響應。

(3)強化管理,統一領導。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系統,實現各部門、市區兩級的協調有序高效運轉。根據空氣污染程度,實行分級響應。

(4)屬地管理,部門聯動。重污染天氣應對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是應對重污染天氣的責任主體。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形成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合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組織機構

成立廣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市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體育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港務局、林業園林局、氣象局、廣州海事局、廣州供電局、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各區政府。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專家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氣象局組成,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專家組由大氣污染防治、環境監測、氣象、衛生健康等方面專家組成,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召集。

成員單位及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單位、本部門應急預案,并負責管理和實施。成員單位及各相關部門要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門協助時,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2.2 職責

2.2.1 市應急指揮部

(1)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

(2)負責指揮、組織、協調和督導各單位和各區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

(3)負責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提請市政府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協調周邊地區政府實施污染協同控制。

(4)負責應急響應結束后組織各單位實施應急響應情況總結及評估。

2.2.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1)負責組織專家組對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應急會商。

(2)負責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及應急響應啟動、調整、解除的建議,并報市政府決定。

(3)負責向各成員單位及各相關部門發布經市政府批準的預警及應急響應啟動、調整、解除等信息。

(4)負責組織向公眾發布健康防護信息,倡導社會各界自覺采取污染減排行動。

(5)負責組織各相關成員單位制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6)負責檢查各成員單位應急預案的制定情況、應急體系建設等情況,對各區、各單位應急措施的組織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7)負責組織開展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2.2.3 成員單位

(1)市委宣傳部:協調媒體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空氣質量的監測、會商、預報和信息發布;負責協調重點工業企業落實污染減排措施并加強監管;負責動態更新應急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并按規定上報;督促各區組織企業制定和落實“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負責及時提醒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倡導社會各界自覺采取污染減排行動。

(3)市教育局:加強對在校學生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知識的宣傳,負責督促中小學、幼兒園及時接收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當重污染天氣達到黃色及以上預警時,中小學、幼兒園應停止組織室外集體活動。

(4)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協助市生態環境局落實應急重點企業停產限產措施;協助市生態環境局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5)市公安局:負責根據限行方案組織落實機動車單雙號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負責制定燃放煙花爆竹管控措施。

(6)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技工院校及時接收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當重污染天氣達到黃色及以上預警時,技工院校應停止組織室外集體活動。

(7)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房屋建筑工程落實揚塵污染控制措施,動態更新應急減排房屋建筑工地清單;負責協助落實重污染天氣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行管理措施。

(8)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公共交通運力調度組織,提高公共交通運能,做好公共交通應急疏運保障工作;負責督促廣州市地鐵集團和廣州市公共交通集團等分別在地鐵站和公路客運站場、公交站場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負責督促交通建設工程落實揚塵污染控制措施,動態更新應急減排交通建設工地清單。

(9)市水務局:負責牽頭督促水務建設工程落實揚塵控制措施,動態更新應急減排水務建設工程清單;負責協助落實重污染天氣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行管理措施。

(10)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工作,減少露天焚燒現象。

(11)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擬定健康防護指引,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外發布。

(12)市應急管理局: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重點污染企業做好暫停、限產時的安全生產工作;協同市公安局指導和督促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

(13)市國資委:負責協助市生態環境局督促應急減排國有企業落實停限產措施;協助市生態環境局督促國有企業制定和落實“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14)市市場監管局:加強對銷售的燃油、生物質成型燃料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對產品質量違法企業依法處理。

(15)市體育局:負責制定實施重大群眾性戶外體育賽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6)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督促各區城管部門落實道路保潔措施;負責指導各區違建拆除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依法查處建筑工地揚塵、占道燒烤、露天焚燒等違法行為;負責協助落實重污染天氣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行管理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廢棄物運輸等重型車輛停運情況進行檢查。

(17)市港務局:負責督促干散貨碼頭堆場落實揚塵控制措施,動態更新應急減排干散貨碼頭堆場清單;督促具備岸電設施的碼頭為到港船舶提供岸電;督促客運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在嚴重污染情況下開展港口船舶流量調控。

(18)市林業園林局:負責牽頭督促園林綠化工程落實揚塵控制措施,動態更新應急減排園林綠化工程清單;負責協助落實重污染天氣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行管理措施。

(19)市氣象局:負責重污染天氣的監測、預報,與市生態環境局共同進行空氣污染預報會商;協助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20)廣州海事局:負責船舶使用燃油含硫量的監督檢查;在嚴重污染情況下,配合開展港口船舶流量調控等相關工作。

(21)廣州供電局: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電力生產行業重點排污企業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措施。

(22)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督促火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23)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督促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24)各區政府:負責參照廣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架構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每年動態更新管轄范圍內的應急減排企業名單;組織區內企業制定和落實“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負責屬地應急措施的組織落實;組織各區范圍內的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工作。

3 預測預警

3.1 監測與會商

3.1.1 監測

(1)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空氣質量監測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預報和報告。

(2)市氣象局負責環境空氣重污染氣象資料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預報和報告。

(3)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氣象局實施資料共享。

3.1.2 會商

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氣象局應建立健全日常會商研判機制,當預測未來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及時發起應急會商。當預測出現符合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條件的天氣時,及時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請專家組共同參與會商,及時提出調整、解除預警的建議。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全國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有關規定,依據空氣質量預測結果,以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將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當預測AQI日均值>200持續1天(24小時)時,隨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發布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

3.2.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歸口管理、統一發布、快速傳播”的原則,按照《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執行。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預測與專家會商結果,對可能發生重污染的,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等級及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報市政府同意后,統一通過氣象部門建設和管理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應提前48小時發布,若遇特殊氣象條件未能提前發布預警信息,或已出現重污染天氣,通過實時會商判斷滿足預警條件時,應立即發布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開始預警時間、空氣質量指數等級和空氣污染持續時間,以及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特別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護等。

3.2.3 預警等級調整和預警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密切關注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會同專家組加強研判和跟蹤分析,提出預警調整建議按程序報批。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當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重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將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盡早采取升級措施;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并提前發布信息。

當監測空氣質量改善至黃色預警條件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解除預警建議信息。

3.2.4 區域應急聯動

當接到省級或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發布的區域預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過區域預警等級,按照實際情況發布預警信息并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若我市污染程度未達到區域預警等級,按照省級或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通報的預警提示等級發布預警信息。

3.3 預警措施

3.3.1 黃色預警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通過氣象部門建設和管理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3.3.2 橙色、紅色預警措施

在采取黃色預警措施的基礎上,成員單位值班人員24小時上崗,保持通訊暢通,市生態環境局、氣象局會同有關專家加強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會商,預報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預測環境空氣重度或以上污染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和強度,提出措施建議,并及時向市政府及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相關信息,由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增加向社會公眾發布通告的頻次。

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體育局、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局及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市港務局、市林業園林局分別負責督促學校及幼兒園、技工院校、醫院、體育場(館)、機場、車站、碼頭、市屬公園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應急響應分為Ⅲ級、Ⅱ級、Ⅰ級等3個等級,對應黃色、橙色、紅色預警。重大活動空氣質量保障或特殊季節空氣質量管控期間,根據空氣質量保障的需要,經市政府領導同意可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應急響應內容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4.2 應急響應啟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即時啟動對應等級的應急響應。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成員單位、相關部門、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發布應急響應啟動信息,并通報啟動對應等級的響應措施,并根據重污染天氣變化情況及時向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廣州市應對環境空氣重污染的應急響應情況,并提請協調相關城市協同減排,減少區域污染。

4.3 響應措施

(1)各區應逐個排查本行政區域內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等各類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實際情況,明確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于每年8月底前調整應急減排清單,并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細化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重點企業減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并載明不同級別預警等級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產生產線及工藝環節,并制定“公示牌”,安裝在廠區入口等顯要位置。對于簡易工序或重污染預警期間實施全廠、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公示牌”。納入重污染天氣期間停產限產名單且持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應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要求,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完善特殊時段排放限值要求。

(3)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實施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的減排措施,確保二氧化硫、煙(粉)塵、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比例分別不低于10%、20%和30%;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總體要求。針對不同首要污染物,實施重污染天氣分類分級應急管控措施:當首要污染物為細顆粒物(PM2.5)時,重點控制二氧化硫(SO2)、顆粒物(PM)、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當首要污染物為臭氧(O3)時,重點控制VOCs和NOx排放。

4.3.1 Ⅲ級應急響應措施

4.3.1.1 健康防護措施

發布健康指引。對相應敏感人群發布健康防護指引。

4.3.1.2 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使用低排放原輔材料及燃料。燃煤電廠、工業鍋爐使用預先儲存的優質、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2)倡導民用源減排。倡導停止一切裝修、噴漆等民用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行為。

(3)倡導公交出行、錯峰上下班。倡導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燃油私家車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有條件的盡量選擇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有條件的單位和企業主動錯峰上下班行動。

(4)倡導過境車輛繞行。引導過境車輛避開主城區行駛。

(5)倡導船舶減排。倡導進入廣州市港區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盡量采用岸電。

4.3.1.3 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機動車限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清潔能源汽車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的機動車外,對國三排放階段的中型、重型柴油貨車限行。強化對重點路段重型柴油貨車、高排放車輛的尾氣排放路檢和專項執法檢查。

(2)強化企業排放控制。對納入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停產限產措施,持排污許可證的有關單位應及時根據重污染天氣停產限產措施情況執行排污許可證中“特殊情況下許可限值”等相關內容。減排SO2、PM、NOX: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照廣東省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清單,對涉工業爐窯重點行業加強廠區內保潔力度和無組織排放管控,首先停產產能落后企業,對C級企業有計劃地實施生產調整和大宗物料錯峰運輸,減少污染物排放。強化對涉工業鍋爐及爐窯重點排放企業等應急監管企業停、限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確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實到位。減排VOCs:對包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業涂裝、電子元件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且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術的企業首先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強化對涉VOCs重點監管企業等應急監管企業停、限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確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實到位。責令未完成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業停止涉VOCs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企業和區域停止各類開停車、放空作業。

(3)強化加油站油氣排放監管。加強市區內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暫停油氣回收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加油站運營,進行相應整改。

(4)強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急搶險工程、救災、因施工工藝要求混凝土澆筑不宜留施工縫等工程項目外,其他建設工程停止混凝土攪拌、土石方開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暫停含有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噴涂和粉刷等作業。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加強停止施工和灑水降塵執法檢查。

(5)強化道路揚塵治理。加強全市市政道路清掃保潔力度,根據作業規范和道路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重點監控道路灑水和霧炮車作業頻次。

(6)港口碼頭防塵。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碼頭停止作業,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揚塵,加強監管。

(7)禁燃。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8)禁燒。禁止露天燒烤和露天焚燒。

4.3.2 Ⅱ級應急響應措施

4.3.2.1 健康防護措施

發布健康指引。對相應敏感人群發布健康防護指引。

4.3.2.2 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使用優質燃料。燃煤電廠、工業鍋爐使用預先儲存的優質、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倡導減少燃煤電廠煤炭消耗。在保證電力供應平衡和電網安全的前提下,電力調度機構可合理調控燃煤機組負荷率,壓減煤電機組發電量,減少煤炭消耗。

(2)倡導民用源減排。倡導停止一切裝修、噴漆等民用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行為。

(3)倡導公交出行、錯峰上下班。倡導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汽車上路行駛;有條件的單位和企業主動錯峰上下班行動。

(4)倡導過境車輛繞行。引導過境車輛避開主城區行駛。

(5)倡導船舶減排。倡導進入廣州市港區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靠岸船舶盡量采用岸電;呼吁港口減少進港船舶,遠洋貨運輪船暫停外海錨地,內河減少貨運船只通行。

4.3.2.3 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機動車限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清潔能源汽車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的機動車外,對國二及以下汽油車和國三柴油車限行。對大型企業、港口和物流園區的柴油貨車進行運營調控,保留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進行必要的貨物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加強對重點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節點貨運車輛的抽檢和查處力度。

(2)強化企業排放控制。對納入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停產限產措施,持排污許可證的有關單位應及時根據重污染天氣停產限產措施情況執行排污許可證中“特殊情況下許可限值”等相關內容。減排SO2、PM、NOX: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照廣東省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清單,對涉工業爐窯重點行業加強廠區內保潔力度和無組織排放管控,首先停產產能落后企業,對B級和C級企業有計劃地實施生產調整和大宗物料錯峰運輸,減少污染物排放。強化對涉工業鍋爐及爐窯重點排放企業等應急監管企業停、限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確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實到位。減排VOCs:對包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業涂裝、電子元件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首先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制造涂料、油墨、膠粘劑企業涉VOCs排放工序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制藥、農藥等不能立即停產的化工企業提前調整發酵罐、反應罐、提取罐等生產設備投用比例,降低生產負荷。強化對涉VOCs重點監管企業等應急監管企業停、限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確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實到位。責令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業停止涉VOCs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企業和區域停止各類開停車、放空作業。飛機、船舶和機動車等維修企業減少噴涂作業。

(3)強化加油站油氣排放監管。加強市區內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暫停油氣回收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加油站運營,進行相應整改。城市建成區儲油庫、加油站8時至18時停止卸油作業。

(4)強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急搶險工程、救災、因施工工藝要求混凝土澆筑不宜留施工縫等工程項目外,其他建設工程停止爆破、破碎、混凝土攪拌、土石方開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暫停含有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噴涂和粉刷等作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等重點項目合理調整施工程序,減少揚塵污染。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每日至少增加兩次。加強停止施工和灑水降塵執法檢查。

(5)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域外的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6)強化道路揚塵治理。加強全市市政道路清掃保潔力度,根據作業規范和道路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重點監控道路灑水和霧炮車作業頻次。

(7)港口碼頭防塵。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碼頭停止作業,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揚塵,加強監管。

(8)禁燃。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9)禁燒。禁止露天燒烤和露天焚燒。

4.3.3 Ⅰ級應急響應措施

4.3.3.1 健康防護措施

發布健康指引。對相應敏感人群發布健康防護指引。

4.3.3.2 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倡導使用優質燃料。燃煤電廠、工業鍋爐使用預先儲存的優質、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倡導減少燃煤電廠煤炭消耗。在保證電力供應平衡和電網安全的前提下,電力調度機構可合理調控燃煤機組負荷率,壓減煤電機組發電量,減少煤炭消耗。

(2)倡導公交出行、錯峰上下班。倡導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汽車上路行駛;公眾自覺減少白天車輛加油;適當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務時長;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調休、錯峰上下班等彈性工作制。

(3)倡導過境車輛繞行。引導過境車輛避開主城區行駛。

(4)倡導船舶減排。倡導進入廣州市港區和航道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料;呼吁港口減少進港船舶,遠洋貨運輪船暫停外海錨地,內河減少貨運船只通行。

4.3.3.3 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機動車限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清潔能源汽車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的機動車外,對國二及以下汽油車和國三柴油車限行,對其他機動車(含臨時號牌,純電動汽車除外)實行單雙號限行。對大型企業、港口和物流園區的柴油貨車進行運營調控,保留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車輛進行必要的貨物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城市用車大戶燃油燃氣運輸車輛停止運營。運輸散裝物料燃油燃氣車輛全面禁行。加強對重點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節點貨運車輛的抽檢和查處力度。

(2)強化企業排放控制。對納入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期間工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停產限產措施,持排污許可證的有關單位應及時根據重污染天氣停產限產措施情況執行排污許可證中“特殊情況下許可限值”等相關內容。減排SO2、PM、NOX: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按照廣東省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清單,對涉工業爐窯重點行業加強廠區內保潔力度和無組織排放管控,首先停產產能落后和C級企業,B級企業有計劃地實施生產調整,B級和C級企業停止大宗物料運輸,鼓勵A級企業自主減排,減少污染物排放。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全面停止生產(具備全封閉且不進行原料運輸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及應急搶險任務除外)。強化對涉工業鍋爐及爐窯重點排放企業等應急監管企業停、限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確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實到位。減排VOCs:對包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業涂裝、電子元件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及制造涂料、油墨、膠粘劑制造企業首先實施停產。制藥、農藥等不能立即停產的化工企業提前調整發酵罐、反應罐、提取罐等生產設備投用比例,降低生產負荷。石油煉制及有機化學品生產、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石化企業有序調整重點生產裝置生產負荷,輔助設施(加熱爐、鍋爐等)根據實際生產負荷進行配比,并減少油品及化學品裝卸和運輸量。強化對涉VOCs重點監管企業等應急監管企業停、限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確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實到位。責令未完成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業停止涉VOCs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企業和區域停止各類開停車、放空作業。飛機、船舶和機動車等維修企業暫停噴涂作業。

(3)強化加油站油氣排放監管。加強市區內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暫停油氣回收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加油站運營,進行相應整改。城市建成區儲油庫、加油站8時至18時停止卸油作業;城市建成區加油站優化調整日間加油時間。

(4)強化工地污染控制。除應急搶險工程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產生揚塵、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運、含有揮發性有機溶劑的噴涂和粉刷的作業暫停。加大施工工地灑水降塵頻次每日至少增加兩次,全面落實覆蓋,確保不起塵,停止運輸車輛和工程機械作業。加強停止施工和灑水降塵執法檢查。

(5)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燃油工程機械、港作機械、農業機械(農作物搶收搶種期間除外)、林業機械、園林機械

全部停用。

(6)強化道路揚塵治理。加強全市市政道路清掃保潔力度,根據作業規范和道路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重點監控道路灑水和霧炮車作業頻次。

(7)港口碼頭防塵、減排。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碼頭停止作業,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揚塵,加強監管。

(8)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艙、驅氣作業。有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必須使用岸電,嚴禁使用船電。城區水域內采用燃油作動力的觀光游船、砂石運輸船暫停營運。

(9)禁燃。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10)禁燒。禁止露天燒烤和露天焚燒。

(11)民用源減排。停止產生主要影響的民用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行為。

4.4 響應終止

4.4.1 應急響應結束的條件

當空氣質量持續好轉,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不再達到黃色預警條件時。

4.4.2 應急響應結束的程序

(1)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結束應急響應建議,報市政府決定結束應急響應;

(2)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成員單位、相關部門、社會公

眾及新聞媒體發布應急響應結束信息,市委宣傳部協助協調媒體做好相關新聞報道工作。

5 應急評估

5.1 實時評估

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就應急措施的減排效果、環境質量改善效果、社會經濟影響等進行簡易程序評估。

5.2 總結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市應急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本次應急響應進行及時總結。總結的內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氣的成因;

(2)采集應急響應措施實施情況信息,分析響應措施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

(3)應急響應措施的實施是否到位;

(4)應急響應措施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有否需要改進的地方。適時整理全年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的頻次、應急響應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經驗與成效等。

6 信息發布

6.1 信息類型

主要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現狀和預報數據、預警信息、應急響應信息以及健康提示信息等。當達到發布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條件或以上時,由市生態環境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布環境氣象快報到市政府及成員單位。

6.2 信息發布程序

環境空氣質量現狀數據由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網站及新聞媒體發布。

環境空氣質量預報數據由市生態環境局與市氣象局進行應急會商后統一發布。

預警信息經會商后,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政府同意,統一通過氣象部門建設和管理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市委宣傳部協助協調媒體做好相關新聞報道工作。

應急響應信息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成員單位、相關部門、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發布,市委宣傳部協助協調媒體做好相關新聞報道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人力資源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隊伍;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能力。

7.2 監測與預警能力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完善空氣質量信息發布平臺,與市氣象局聯合開展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提高預測預警能力。

7.3 其他保障

市有關部門應將重污染天氣應急經費列入本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并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安排。

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通信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應急聯絡暢通。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確定1名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和完善空氣污染預警系統,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8 監督管理

8.1 應急宣傳教育

市、區宣傳部門負責預警條件下的應急宣傳,組織相關單位及媒體依據應急預案,全面宣傳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和應急響應措施,密切關注輿論動態,及時正面引導輿論,回應社會關切,提高市民對降低大氣污染、促進空氣質量改善的認識,引導社會各界自覺采取污染減排措施,共同承擔防治大氣污染的社會責任。

8.2 應急培訓

市、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對各自職責落實和監管方式進行培訓,確保應急期間監督執法到位;相關企事業單位對各自所需實施的應急措施進行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8.3 應急演練

市、區政府應定期組織預案演練,明確演練目的、方式、參與人員、內容、規則以及場景等,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后要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完善應急措施和機制。

8.4 監督考核

各區政府應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市有關職能部門應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和各部門應急預案中要逐級細化各項措施,落實到具體單位和事項,加大對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等減排措施的監管力度。

對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揚。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降低當年度環保目標責任評定等級,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查清事實、認定性質依法依紀上報市監察部門。

相關職能部門應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除予以經濟處罰外,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 附則

(1)名詞術語定義:

本預案所稱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空氣質量指數(AQI)級別達到五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

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域是指《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規定范圍內的區域。保障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的機動車包括: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環境監測及環境監察執法、城市管理執法、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等車輛,執行任務的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2)公共汽車、長途客車、出租車(含網約車)、城市配送車輛、燃油燃氣運輸槽車、郵政專用車、運鈔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3)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4)懸掛使領館號牌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單雙號限行:按機動車號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尾號為字母的按字母前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數字限行。

(2)本預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3)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要求編制本部門應急預案,細化分解任務,重污染天氣發生時負責組織實施,對涉及本部門監管的單位要及時更新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并落實措施;各區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4)各區政府、各責任單位每年8月31日前將更新的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5)涉及國慶、春節等重要慶祝慶典活動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時,發布Ⅰ、Ⅱ、Ⅲ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后是否繼續燃放煙花爆竹由市政府決定。

(6)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若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發生變化,或在實踐中遇到其他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以實現可持續改進。《廣州市環境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穗府辦〔2016〕5號)即日廢止。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廣州市,重污染天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