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日前發布關于印發《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階梯電價補貼資金標準按照城鄉低保戶、農村牧區特困戶每戶每月15千瓦時電量費用計算。階梯電價補貼資金原則上按季度發放,自治區民政廳負責按季度統計城鄉低保、農村牧區特困人員戶次,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按季度撥付階梯電價補貼資金。辦法自2021年6月7日施行。
詳情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二連浩特市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程序,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戶,自治區民政廳制定了《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暫行辦法》。經第8次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2021年6月4日
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關于我區試行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的通知》(內發改價字〔2012〕1357號)、《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 民政廳關于完善我區居民階梯電價制度的通知》(內發改價字〔2014〕842號)精神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階梯電價補貼資金是指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我區蒙西地區(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二連浩特市)的城鄉低保戶、農村牧區特困戶(原農村五保戶)的用電退費補貼。
第三條 階梯電價補貼資金標準按照城鄉低保戶、農村牧區特困戶每戶每月15千瓦時電量費用計算。
第四條 階梯電價補貼資金原則上按季度發放,自治區民政廳負責按季度統計城鄉低保、農村牧區特困人員戶次,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按季度撥付階梯電價補貼資金。
第五條 自治區民政廳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蒙西地區城鄉低保、農村牧區特困人員戶次提供給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同時,民政廳社會救助處根據各旗縣(市、區)城鄉低保、農村牧區特困人員戶次數提出階梯電價補貼測算方案,提請廳黨組研究審議。
第六條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自治區民政廳撥付階梯電價補貼資金后,民政廳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盟市。
第七條 各盟市在收到階梯電價補貼資金后7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旗縣(市、區)。
第八條 各旗縣(市、區)收到階梯電價補貼資金后及時編制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清冊,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到戶。有條件的地區由當地先行墊付階梯電價補貼資金,隨低保等救助資金按月(季)發放。
第九條 階梯電價補貼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補貼家庭或個人。在電價補貼撥付發放期間因動態退出保障范圍導致無法通過社會化發放的可通過現金發放。
第十條 階梯電價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各級民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建立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檢查。自治區建立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調度機制,各盟市自收到階梯電價補貼資金后每日報送本地區資金發放情況。自治區民政廳適時對各地階梯電價補貼資金發放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7日施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