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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發布

2021-07-07 09:43:38 北極星電力網

為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促進生態城市建設和五大新城高品質發展,近日,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了《上海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通知,上海市將從資源調查與評價、空間準入與規劃引導、政務服務與科學利用、動態監測、監督管理等方面加強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該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6月30日。

據了解,上海市淺層地熱能分布廣泛,資源稟賦優越區面積占全市陸域面積的99%。至2020年底,全市淺層地熱能建筑應用規模超1750萬平方米。《規定》指出了上海市優先利用淺層地熱能的區域與建筑,第十條提出五大新城、綠色生態城區、低碳發展實踐區等區域優先利用淺層地熱能;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利用淺層地熱能。

《規定》第八條提出,劃定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控分區,明確各區域的范圍、開發利用策略以及保護管理措施。第九條規定將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評價成果和開發利用管控分區作為規劃自然資源管理基礎底板要素和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空間準入要素,納入上海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

上海市規劃資源局將組織編制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詳細分區指引導則并通過局門戶網站公開發布,公開資源條件及資源可利用量、地下換熱系統主要設計參數和地質環境保護要求等,按照每五年一次的頻率對詳細分區指引導則進行動態更新。

各區規劃資源局、各派出機構:

為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上海2035”實施和五大新城規劃建設,引導和規范本市淺層地熱能合理開發利用,助力本市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促進本市生態城市建設,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6月 30日。

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6月28日

上海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上海2035”實施,引導和規范本市淺層地熱能合理開發利用,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促進生態城市建設和五大新城高品質發展,根據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有關要求,以及《關于加強城市地質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大力推進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的通知》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淺層地熱能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遵循鼓勵引導和約束規范相結合、科學規劃和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推進全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并對開發利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區規劃資源部門按照市規劃資源部門的要求,協助落實本行政區域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評價

第五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采用資料收集、野外鉆探、現場測試和室內試驗等技術方法與手段,組織開展本市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查明淺層地熱能資源賦存條件與分布狀況。

第六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在資源調查的基礎上,依據不同的開發利用方式,分類評價單位用地面積淺層地熱能資源量。

第三章 空間準入與規劃引導

第七條 在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征求本市能源發展、綠色建筑等專業規劃編制意見時,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將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等作為反饋意見。

第八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根據本市淺層地熱能資源稟賦,按照國土空間管控要求,劃定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控分區,區分開發利用區、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明確各區域的范圍、開發利用策略以及保護管理措施。

第九條 淺層地熱能資源調查評價成果和開發利用管控分區,作為規劃自然資源管理基礎底板要素和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空間準入要素,納入上海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

第十條 五大新城、綠色生態城區、低碳發展實踐區等區域優先利用淺層地熱能。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利用淺層地熱能。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和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項目規劃土地意見書時,同步提供《上海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告知書》。

以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區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須知中告知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開發利用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合同。

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條件包括管控類別、資源可利用總量、地下換熱系統空間范圍以及應當遵守的其他相關法定義務。

第四章 政務服務與科學利用

第十二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編制并通過局門戶網站發布本市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詳細分區指引導則,公開各詳細分區資源條件及可利用量、地下換熱系統主要設計參數、地質環境保護要求等信息,并結合地質調查的深化,按照每五年一次的頻率對詳細分區指引導則進行動態更新。

第十三條 淺層地熱能應用項目實施前,開發利用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編制開發利用方案,落實開發利用條件的要求。

開發利用方案包括基于詳細分區指引導則的場地勘察、資源利用、地下換熱系統與場地監測系統、地質環境保護和效益評價等內容。

第十四條 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地下換熱系統的設計、施工、監理、驗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 50366)、行業標準《水文水井地質鉆探技術規程》(DZ/T0148)和上海市地方標準《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程》(DG/TJ08-2119)等相關標準、規范及技術規程要求。

第五章 動態監測

第十五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組織構建本市淺層地熱能區域性監測網,對開發利用規模、效能等行業動態以及地下地層溫度、地下水溫度等地質環境要素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六條開發利用單位負責對項目運行效果和地下換熱區地質環境要素實施監測,監測設施應當與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地下設施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

第十七條淺層地熱能監測設施的布設、動態監測應當符合上海市地方標準《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監測技術標準》(DG/TJ08-2324)的要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單位按照《上海市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匯交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方案(包括場地勘察報告)、地下換熱系統與監測設施竣工等地質資料。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市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建立上海市淺層地熱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信息公示系統,開發利用單位按照信息公示要求上傳場地動態監測數據,并對上傳數據的及時性、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市、區規劃資源部門組織對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行為,實行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市、區規劃資源部門對信息公示系統監測數據進行日常動態分析和比對,發現異常及時核查,并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對淺層地熱能利用單位和從業單位的相關行為進行抽查。經核查與抽查發現存在引發地質環境問題的,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督促開發利用單位承擔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單位地質資料匯交和信息公示不及時、不真實,以及從業單位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淺層地熱能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的,按照《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上海市,淺層地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