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突然起火,造成損失130萬余元,誰該為此擔責?廣州市白云區法院昨日通報了該案審理情況。
菲某公司是從事電動車零件裝配的生產廠家,承租了某村兩幢房屋,自行改建后未經消防驗收,便投入生產經營。2014年,菲某公司向動某公司訂購鋰電池。
2016年10月20日,菲某公司首層車間突發火災,過火面積300平方米,致使公司材料倉庫、車間及車間內的電動車配件、包裝材料、電動車鋰電池等被燒毀,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同日,公安機關作出《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本次事故產生的原因系菲某公司內部的電動車鋰電池發生爆燃,并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因動某公司在涉案保險公司處購買了鋰電池產品責任險,菲某公司要求動某公司、保險公司共同賠償此次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631萬余元,因協商無果,菲某公司起訴到法院。
動某公司認為,該司向菲某公司供應的電池都是合格產品,火災損失也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菲某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而保險公司認為,菲某公司沒有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爆燃鋰電池進行質量鑒定,且該電池不在投保產品的范圍內,不應由該司賠償。
經法院委托評估認定,本次火災造成財物損失130萬余元。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本案中,因鋰電池爆燃,無法進行原因鑒定,動某公司作為該鋰電池的供應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銷售的鋰電池為合格產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典“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現有證據證實火災事故發生時,菲某公司使用現有建筑物進行電動自行車生產和儲存,改變了建筑物的用途和使用性質,但未重新申請消防驗收,即二次消防驗收,火災事故發生時消防通道被貨物堵塞,建筑物樓頂消防水池的水閘被關閉,消防栓無水,造成救火延誤,導致損失擴大,菲某公司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可減輕動某公司20%的責任,菲某公司損失共130萬余元,動某公司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104萬余元。
因動某公司已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每次事故財產損失限額800萬元,因保險公司的免賠率為10%即104406.4元,故保險公司實際應賠償93萬余元,由動某公司賠償10萬余元。
白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產品責任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菲某公司財產損失93萬余元;動某公司賠償菲某公司財產損失10萬余元。
菲某公司上訴后,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