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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兩部委: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征求意見

2021-08-25 08:01:24 光伏們

為深入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關于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指示批示精神,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起草了《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相關意見建議請傳真至010-81929607,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至grid2021@163.com。

 

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進一步推進我國儲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的功率為500千瓦且容量為500千瓦時及以上的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其他功率及容量等級的儲能電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管理機制,安全管理包括項目準入、生產與質量控制、設計咨詢、施工及驗收、并網及調度、運行維護、退役管理、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等環節。

第四條 儲能電站建設單位對安全負主體責任,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將儲能安全納入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儲能電站建設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設計、施工、運行、拆除等各環節全過程安全管控與監督。

第二章 項目準入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部門要統籌儲能發展與安全,規范儲能項目準入管理。加強儲能安全頂層設計,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強化儲能項目規劃、選址安全,編制儲能項目專項規劃,建立健全儲能電站備案制度。指導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根據當地電源結構、負荷特性、電力供需狀況和電力保障需求等實際情況,評估儲能項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對相關項目進行備案。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儲能電站項目規劃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要求,符合儲能項目專項規劃。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委托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理確定儲能電站選址、布局和安全設施建設,按照要求進行項目備案。保障安全投入,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九條 儲能電站實施方案在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期間發生變化,對主要設施設備、技術路線進行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備案。

第三章 產品制造與質量

第十條 工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儲能相關產品及系統的生產制造管理,提高企業行業準入門檻,強化企業資質管理,建立健全儲能相關產品及系統生產企業的行業信用體系。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儲能相關產品及系統質量監督管理,制修訂儲能電池等相關產品及系統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提高儲能產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健全完善儲能產品檢測、認證和監督抽查制度,指導儲能產品檢測認證工作,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推動儲能產品標準化定型等工作。

第十三條 儲能相關產品及系統的生產企業應健全產品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產品質量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產品生產及溯源管理,加強儲能產品安全技術研發和創新。

第十四條 儲能相關產品及系統的生產企業應當將有關安全管理的資料移交建設單位,其中應明確包含危險源、危險防范措施、安全防護及應急處置措施的說明。

第十五條 儲能相關產品及系統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進入市場前須通過檢測認證。

第四章 設計咨詢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儲能電站設計管理,組織開展儲能電站設計與建筑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明確在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場所設置儲能電站的安全標準條件,提高安全設防等級。完善儲能電站建筑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評價與審查管理制度,明確不同類型及規模儲能電站設計資質要求,并對儲能電站的工程設計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與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儲能電站設計和咨詢,并組織開展設計審查,儲能電站安全設計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行業)標準,并滿足工程施工和運維安全需求。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技術進步,優選安全、可靠、環保的儲能產品及系統。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設計時應綜合研判儲能系統和儲能場所安全風險,禁止在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內、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場所部署儲能電站。合理進行防火設計,明確電池室等部位的最大容量、防火分隔、防爆泄壓、防火封堵等要求,配置可靠消防設施,最大限度降低風險。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存好儲能電站全過程的檔案資料。

第五章 施工及驗收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儲能電站施工與驗收管理,建立健全儲能電站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辦法,明確不同類型及規模儲能電站總包與施工資質要求,加強安全與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對儲能電站開展驗收。

第二十二條 電力主管部門要制定儲能電站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編制質量監督檢查大綱,組織開展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與等級的單位開展儲能電站建筑與設備施工,監督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CMA/CNAS儲能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儲能電站安全相關的核心部件或單元開展到貨抽檢,抽檢對象包含但不限于電池單體、電池模塊、電池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監督參建單位保障電站安全建設投入,規范建設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加強對施工現場關鍵工序和人員的監督,對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設置防火警示標識。加強對施工現場可燃、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用火、用電、用氣等管理,制定施工現場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 儲能電站投運前應通過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消防驗收。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電站站級試驗及竣工驗收。

第六章 并網及調度

第二十八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加強儲能電站涉網安全管理,組織制定儲能電站并網及調度管理制度,完善儲能電站并網的調試、檢測、驗收標準以及調度運行規程。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電力行業具備CMA/CNAS儲能檢測資質的機構,開展儲能電站并網檢測。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行業)標準,針對不同應用場景、不同系統設計方案,制定合理可行的檢測方案。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優化調度方案,在并網協議中明確電站安全調度區間,并嚴格執行。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儲能電站不予并網。

第七章 運行維護及退役

第三十二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加強電源側、電網側儲能電站運行維護安全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用戶側儲能電站運行維護安全管理,組織制定儲能電站的運行安全監管制度,完善儲能電站運行檢修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儲能電站安全監管平臺,統計發布儲能電站安全生產信息,定期開展電站運行安全事故統計、分析、發布等反事故工作。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儲能電站運行維護能力評估體系。

第三十三條 工業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儲能電站電池退役管理,組織建立儲能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機制,明確儲能電池回收責任主體。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將儲能電站運行維護納入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報送隱患排查治理、風險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產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可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運維單位進行儲能電站運行維護,并監督運維單位嚴格執行運維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與國家(行業)標準,履行相關安全職責。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運維單位應加強儲能電站運行管理,可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化技術,實現儲能安全狀態感知、診斷和預警,提升電站智能運維與安全防控水平。

第三十七條 運維單位應當根據行業要求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加強運維人員培訓,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運維單位應制定儲能電站運行檢修和安全操作規程,定期開展主要設備及系統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儲能電站退役管理制度及安全評估、處置標準,規范儲能電站、電池的退役管理。

第八章 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置

第四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儲能電站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消防救援隊伍負責編制儲能電站火災撲救要點,組織專項訓練和實地演練,提升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級細化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結合儲能電站事故現場高電壓大電流高能量、有毒有害氣體多、易燃易爆等特點,配備專業應急處置人員和滿足電站事故處置需求的應急救援裝備,定期組織開展初期火災撲救及應急處置演練。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向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報備應急處置所需資料,并與本地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十五條 儲能電站控制室、電池室等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應通過專業技能培訓。建設單位應對從業人員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確保熟悉儲能電站火災特性,掌握消防設施及器材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流程,熟知疏散逃生路線。

第九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儲能電站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 相關部門從事儲能電站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儲能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儲能電站發生事故的,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