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因風電機組產品質量糾紛,太原重工被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退回貨物、并由太原重工賠償發電量損失及利息。
二審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支付10號風機發電量損失303.71萬元;
二、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0萬元;
三、駁回原告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退還貨款570萬元的訴訟請求。
另據太原重工8月26日發布的2021年半年度報告顯示,太原重工按照判決結果已作賬務處理。
責任編輯: 李穎